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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国土资办发[2015]18号
关于规范省直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通知
各市州、***:
为进一步加强省直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规范中央在湘和省属单位土地使用权处置行为,促进省直管土地高效集约利用,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关于**_*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湘编发[2014]1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人民政府直管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范围包括:中央在湘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办事机构,以及中央各部门投资设立并管理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省本级党政群团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省编委批准成立并由省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省政府和省直各部门投资设立并管理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军队、铁路、高速公路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其它应纳入省直管的国有划拨土地。
二、省直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行审批制度。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省直管国有划拨土地,不得多头审批和越权审批。
三、凡涉及省直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包括出让、转让、租赁、置换、抵押、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土地使用者应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申请和相关资料。拟处置的土地应由申请人按规定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拟处置土地单位,应将省国土资源厅拟受理的相关资料送当地市、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就土地权属、地价水平、土地利用现状等,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土地必须依法整体处置。对存在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分属两个不同主体的,应予坚决纠正。
十、严格执行湘政办发[2015]1号及湘财综(2007)65号文规定的土地出让价款征收标准,商业用地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40%;商品住宅用地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35%;工业用地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25%;其他用地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30%。省直管国有土地处置收益的分配,除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改制改革单位土地处置收益全额上缴省级财政外,其他土地处置收益中的出让价款部分仍按照4:6的比例,实行省与土地所在市州或县市分成。
十一、根据湘编发[2014]15号文件精神,省政府已将省直机关和中央在湘单位、省直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土地登记工作下放至市县,实行属地管理。各地在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要将此项登记纳入统一登记范围,并做好衔接过渡工作。如需查阅和调档上述单位的土地变更登记资料,可与省国土资源厅不动产登记处衔接。省直管土地使用权处置完成后,当地国土资源局应严格按照处置批复要求,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并将登记资料的副本及时报送省不动产登记处。省国土资源厅指定专门机构建立省直机关、中央在湘单位、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土地资产登记台帐,以加强对省管土地的变更、转移、抵押等变化情况的信息管理。
十二、省厅将建立省直管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情况抽查制度。本通知下发后,擅自处置省直管国有土地使用权,擅自对外有偿使用省直管国有划拨土地,擅自截留和滞纳省直管国有土地处置收益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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