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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三章 外国人入境出境
第一节 签证
第二节 入境出境
第四章 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一节 停留居留
第二节 永久居留
第五章 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第六章 调查和遣返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
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
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
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
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
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
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
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
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驶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
享。
第六条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
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出境入境人员和
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
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
防检查。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
施边防检查,但是应当通知海关。
第七条 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
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外国政府对中国公民签发签证、出境入境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中国政府可以根
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
第八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服
务的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
第二章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九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
明。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
定的除外。
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
海员证。
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
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十五条 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
在地公安机关报告有关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外国人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六条 申请难民地位的外国人,在难民地位甄别期间,可以凭公安机关
签发的临时身份证明在中国境内停留;被认定未难民的外国人,可以凭公安机关签
发的难民身份证件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
第二节 永久居留
第四十七条 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
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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