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道法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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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道法家思想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各国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和社会生活各不相同,法律在具有普遍性的同时,也有各自的特殊性。中国的法制建设离不开传统文化的影响。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形成的传统治国思想也必然对法律制度产生深刻的影响,诸如提倡和谐限制君权主张良法等都对法制建设都有着深刻影响。

儒法道三家思想概述

(一 )儒 家 的 治 国 思 想

儒家主张以德治国,在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上,主张德治为先。《论语》中有这样的话:“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是说,用政治来引导,用刑法来统一,老百姓就会免于刑罚但不知羞耻;用道德来引导,用礼来统一,老百姓就会有羞耻感并且不会犯法。儒家把治国寄希望于有道德的君主身上,主张君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儒家主张人治,认为法制禁令是人制定的,法令是死的,人是活的,法令最终靠人来执行,愚笨的人遵守法令,聪明的人制定法令。儒家也主张无为而治,但前提是为政以德,“恭己”。如《论语》中,“子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总之,德治是儒家政治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了一些法律制度,但由于受传统文化对法的态度的影响,以及长期以来的左倾错误,并没有把法作为建设、治理国家的重要依据,并且法治建设也屡遭破坏。在传统文化心理结构和阶级统治理论的影响下,德治与法治较长时间处于二元对立的局面,甚至片面强调德治的重要地位。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法律至上,而按儒家道德至上的思想,以仁义为核心的伦理道德是第一位的,处于价值与规范的最高层。儒家的道德至上与法律至上是不同的理念和原则,具有互相排斥的性质。道德至上的思想本身就有轻视法的地位与作用,排斥法律至上的含义。因而在历史上,儒家主导的社会不容易产生法治的趋向,这是儒家思想不适合于现代法治要求的主要之处。

其次,法家虽然主张以法治国,但实质上,法家所推行的依然是人治。

因为封建社会的法是君主制定的,体现了君主个人的意志,并且君主的权力大于法,当法与君主的权力利益相抵触时,法要服从于君主的个人利益和权力,即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法家思想的核心目的就是建立起皇权至上的中央集权政治,这种对历史发展极其短视而对君主统治的确立又行之有效的政治运作方式在西汉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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