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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某 19科技二中队
山东***2021—2022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
《刑事案件侦查》试卷
本试卷使用范围:侦查、科技专业(本) 考 试 中 队 数:14
题?号
一
二
三
四
总分
核分人
复分人
得?分
阅卷人
提示:1. 请考生仔细核对试卷页数,如有误,须及时请示监考教师。2 .密封线内答题无效。
一、简答题(每题5分,共25分)
1.立案的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属于本部门管理
2.侦查终结的条件?
1、案件事实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
3、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准确
4、法律手续完备
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侦查中能够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措施或方法通常有哪些?
(1)报案、检举、揭发、控告中发现
(2)追缉、堵截、搜索、追踪、盘查中发现
(3)摸底排队发现
(4)监视、巡查守候、蹲守
(5)网上串并、比对发现
(6)视频侦查、监控、侦查辨认
(7)技术侦查、网络侦查、网上追踪、守候
(8)协查发现:案情通报、敌情通报、区域协作、情报交换
(9)使用秘密力量
10)治安清查、破案会战、统一行动
4.通过哪些途径可能抓获已逃亡境外的犯罪嫌疑人?
(1)引渡:依照引渡条约
(2)移交:依据合作方式有国际警务合作、国际司法协作,前者移交是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多以驱逐出境的
方式来完成;后者移交是根据国际
公约、协定的规定来实现。
(3)遣返:违反所在国的入境、移民规定
(4)劝返:经规劝,在监视下自愿返回
(5)联合执法:如上合组织成员国
间的共同执法;中老缅泰在湄公河
流域的联合扫毒行动
5.侦查办案中审查证据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
(2)对收集的证据,经过查证属实且具有证明能力的,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根据
(3)非法获取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4)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应当贯穿于整个侦查过程。
二、简述题(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侦查办案中应当查明的案件事实所包含的内容。(10分)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2)立案侦查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3)立案侦查的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
(4)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
(5)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6)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7)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8)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2.2018年7月23日23时许,徐某到峄山派出所报案称:当晚与同事张某在迎客来饭庄用餐时与邻桌的三个人发生矛盾,引起殴斗,本人被打伤。
请以派出所民警的身份受理该案,说明应做好的工作及应问明的情况。(10分)
及时出警 接到斗殴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询问案发具体地点,立即赶赴现场。
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
了解案发的具体时间
询问斗殴的具体地点
了解犯罪工具、犯罪遗留物、犯罪活动的痕迹;打斗痕迹、
了解现场人员的伤亡情况、财物损坏情况。
了解斗殴的全过程、询问陈某徐某等当事人以及现场目击者,调取视频监控,还原案件斗殴过程,为案件定性为一般的治安案件;酒后打架斗殴
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初步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分析画像,明确其犯罪心理
三、案例分析题(共25分)
**_*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与酒后的被害人伍某丁因琐事发生口角,宋某某想起多年前伍某丁盗窃过自家财物,遂产生报复伍某丁将其打一顿的想法。于是宋某某在自家大门外取了一根竹棒猛打坐在路边的伍某丁上半身,将其打倒后返回家中。之后不久,宋某某想知道伍某丁是否死亡,便返回现场,发现伍某丁仍有气息,遂产生杀害伍某丁的想法,继而对其实施了掐颈,用拳头猛击胸口等行为。后宋某某为掩饰伍某丁的死因,回家拿菜刀再次返回现场,用菜刀砍击伍某丁某某,并将伍某丁放在离殴打现场数十米远的水田某某处,伪造伍某丁因醉酒溺水死亡的现场。经鉴定,伍某丁系生前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2012年9月13日宋某某被抓获。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四川***多道心理生理测试意见书,***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说明、办案说明,证明2012年7月26日4时30分,***双凤派出所接冯某甲报称双凤镇习家房子冲田旁有一具男尸,经该局刑事侦查大队勘查现场,确认死者伍某丁系他杀。后经走访调查,发现宋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同年9月12日10时许,该大队通知***上等候,尔后将其带至四川***进行多道心理生理测试。测试结果表明,宋某某测试回答呈现撒谎反应。返回隆昌途中,宋某某初步交待了杀害伍某丁的犯罪事实。当晚9时许,***办案中心,宋某某对杀害伍某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户籍证明,证明:宋某某出生于1954年12月8日;伍某丁出生于1950年5月23日。
3.**_*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证明:宋某某脑电地形图轻度异常,患有酒精有害使用;宋某某对其2012年7月25日的违法行为有刑事责任能力。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现场位于隆昌县双凤镇回龙某某五组一预制板路旁。该路段有一岔路口,在岔路口往北的预制板路段东面为徐某某家稻田(案发时宋某某在该田种水稻)。该稻田西面中部有一缺口,伍某丁的尸体头东脚西俯卧于缺口处。尸体上身穿深蓝色西服,西服上有暗红色斑迹,内穿黑色T恤,下身穿黑色长裤,背部外套向头部翻折,T恤和长裤背部有泥土。尸体头部有创口,创口处有血迹。尸体东面预制板路上有一背篼,背篼外部有擦拭血迹,背篼内装有一顶草帽,草帽上有流注状血迹,背篼内另装有火钳、香蕉、豇豆、凉菜、猪肉和用塑料编织袋装的一白色塑料酒壶。装香蕉的塑料口袋上有血迹。背篼距南侧岔路口30米,在背篼到南侧岔路口之间的预制板路上有断断续续的暗红色拖痕,最南端暗红色拖痕距南侧岔路口8.8米,最南端暗红色拖痕南面岔路口预制板路上有滴落血迹,预制板旁草丛中有滴落血迹,预制板路上滴落血迹往东24.5米处预制板路上有暗红色斑迹,该斑迹往东76米为一院坝,院坝南侧为宋某某家楼房。技术人员现场提取了背篼外部擦拭血迹、草帽上流注状血迹、预制板路上的暗红色拖痕、滴落血迹、暗红色斑迹、死者身上衣某某。
5.现场指认笔录、照片、扣押清单及视听资料,证明2012年9月13日,宋某某带领侦查人员指认了其与伍某丁发生争吵、拿作案工具“硬头黄”竹棒、作案后放置竹棒、杀害伍某丁、拖动尸体、放置尸体及背篼的位置,及宋某某在自家堂屋内指认了作案工具菜刀、作案时所穿拖鞋,在堂屋右边房间指认了作案时所穿衣裤。侦查人员当场提取并扣押了菜刀、绿色迷彩短袖T恤、绿色军用长裤及黄色塑料拖鞋。
6.法医学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证明现场提取的三岔路上、草帽上、三岔路口上侧、右侧小路上、三岔路口豆叶上、背篼上的可疑血迹,死者伍某丁的衣服、指甲、血样,宋某某血样,刀上、蚊帐上可疑斑迹,拖鞋、迷彩T恤、绿色军裤、矿泉水瓶,经DNA检验及同一认定,送检的现场三岔路上、草帽上、背篼上和死者指甲内的可疑血迹中均检出人血,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的干扰前提下,支持上述血迹为伍某丁所留假设,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假设。
7.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死者伍某丁右额部、左顶部、左某某、枕部共有7条创口。伍某丁左上臂中段分别有4.0cm×2.0cm、5.0cm×4.5cm皮肤青紫。胸廓塌陷,胸部两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胸骨中下段某某、纵隔血肿。右上肺下份有创口。左、右胸腔分别有血性液体100ml、200ml。心包积血50ml,右心室外缘有5cm不规则创口,右心耳外侧有2.5cm×2.0cm不规则撕裂创口。头部、左上臂损伤系易于挥动的钝器多次打击形成。胸部损伤系濒死期或死后瞬间暴力挤压形成。背部两侧大片散在梳状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皮瓣向下,结合现场路面有拖擦血迹,且死者臀部无擦伤痕,符合人为拖拽死者双下肢致背部形成拖擦伤。综上,伍某丁系生前钝器打击头部所致颅脑损伤死亡。
8.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及视听资料,证明2012年农历六月初七(即2012年7月25日)21时许,其在家看内江电视台综合频道节目《地道战》,听见狗叫得凶,就打手电筒开堂屋门查看,看见伍某丁坐在其家门外预制板路上,便骂了一句伍某丁那么晚了还不回去。伍某丁某某说与其无管,让其关门睡。其想起伍某丁曾偷过其卖鱼鳅、黄鳝的七元多钱和其家的鸡,就想打他一顿,于是找了根“硬头黄”竹棒出去,见伍某丁在三岔路口坐着,就用竹棒使劲往他背后打了四下将他打倒在地,后发现伍某丁还有气息,其又用右手猛打他胸口,用左手掐颈子。其返回家中拿来菜刀,用菜刀柄在他头部中间打了四下。后其想造成伍某丁喝酒口干去缺口喝水淹死的假象,便双手拉着伍某丁某某,让他背部挨预制板路退着拖到缺口,并俯放在缺口上,头顶露在水面上,一只耳朵淹在水里,一只耳朵没淹完,把脚放在缺口的桥下面。之后,其到三岔路口拿伍某丁的背篼,还把草帽放到背篼里,把背篼放在缺口边上。其在缺口洗了菜刀上的血迹、拖鞋后就回家,把菜刀放在堂屋桌上。第二天7时许,其下去看热闹,走到离伍某丁有一两块预制板远,公安不让看,其没看见什么就走了。其只是听说伍某丁身上有几十元钱,没听说伍某丁怎么死的。宋某某还供述:其作案时穿的迷彩背心和黄色裤子,在作案后五六天洗了。伍某丁摸钱的事,其只给其父母说过,其父亲已经去世了。伍某丁偷鸡的事,其父亲知道,还告诉了老队长李某乙。
9.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伍某丁某某“荷包”(即小偷小摸),和宋某某没有矛盾。宋某某父亲在世时,喂了不超过十个“头生”(客家话语,指鸡鸭等家禽),没听说被偷过。
10.证人邱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家和伍某丁没有矛盾。其家以前没被偷过,也没喂过鸡。宋某某抠的泥鳅、黄鳝,都是其拿去卖,卖的钱没被偷过。宋某某没有被偷过,也没听宋某某说过被偷的事。
1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7月25日21时许,其见伍某丁坐在预制板路上,旁边放了个背篼,背篼里有火钳。宋某某开门说伍某丁那么晚了还不回去,伍某丁回答说不关宋某某的事,让宋某某关门睡。之后,其便进屋了。案发后其和宋某某一起去看热闹,宋某某没走拢现场。张某某另证明:伍某丁某某是“扒二哥”(即小偷),但其没听说宋某某家被偷过。
……
18.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明宋某某进押室十来天后给其说:出事那天晚上他喝了三两白酒在屋里睡觉,听见狗叫,开门看到那个人(即死者)喝了酒在他家门口坐起,就说“那么晚了,你还不回去睡觉?”那人说:“关某某×事,关到门睡你的。”之后,他回屋想起那人偷过他卖泥鳅、黄鳝的钱,就拿“硬头黄”竹棒打了那人头部三棒。那个人倒地上,他用手摸鼻子感觉没气了,就把那人拖到流水的田里冲洗,然后在田里洗手洗脚回家睡觉。第二天早上,太平卖猪儿的人报案。李某丁另证明:宋某某还说公安带他去泸州一个“高科技”的地方,在他身上安了很多机器,测试了二三十次,机器说他杀了人,但他没承认。后来公安局的一个队长教育他“高科技”都晓得事情是他做的案,他没办法就只好承认了。
19.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明宋某某关进押室不久便给他们说:他三拳打死了一个长期不穿衣服裤子的“三无”人员,这人长期做些偷鸡摸狗的事,生产队的人都讨厌。案发当晚宋某某喝了酒,听见外面有动静,以为有人偷东西,开门后见那人在他门口,就打了那人胸口三拳。宋某某还说警察带他去测谎,在刑警队喝了什么矿泉水他就什么情况都说了,怎么按手印的他自己都不知道。因尸检报告表明死者的伤不是拳头造成,宋某某便翻供。宋某某不觉得他被冤枉,仍承认他三拳打死了人,只是他知道警察证据不足,才说警察拿水给他喝,让他按手印那些。宋某某在内江开庭回来后,表现得比较高兴。
26.鉴定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1)案发当天,其到现场后见尸体俯卧在田某某,在近处才看出尸体有伤口。其初步检查发现,死者(伍某丁)脑部有创口,胸部有塌陷,背部有挫伤。(2)其认为:死者(伍某丁)头部7条创口由有锐角菱边刀背的钝器造成。左某某、左顶部、枕部头皮下血肿,左颞肌出血是菱边钝角打击形成,不是摩擦形成。死者头部骨折是线状骨折,没有块状骨折。暴力打击造成胸廓塌陷,右胸锁关节处皮下出血,胸部撕裂,心脏出血量较大。死者背部受伤可以确定是二次移动后造成的。用菜刀柄打击头部,刀柄是什么形状,伤口就是什么形状。拖尸行为会造成死者背部接触面有伤,但由于衣服遮住头部,所以头部没有形成拖的伤痕。死者左上臂的伤是棍棒伤,打击方向在左侧。
27.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7月26日7时许,他们接到双凤派出所通知后赶到现场,已有人守住路口,除了侦查人员外的其他人员无法进入现场。岔路口有血迹,水田某某有呈俯卧状尸体。通过现场勘查,发现岔路口为第一现场,水田某某为伪造现场。当天上午,他们对宋某某进行调查,发现他一人在家,对案发现场环境熟悉,文化程度低,性格鲁莽冲动,后于9月12日带宋某某到四川***进行测谎,测试结束后宋某某没有和侦查人员交流,在从泸州回隆昌路上,他长叹一口气,说事情是他干的。回到隆昌公安局,他们依法对宋某某进行了讯问,讯问中保障了宋某某的正常睡眠。9月13日,宋某某指认现场后,他们把宋某某送到看守所关押。9月14日,由于看守所无条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所以他们将宋某某外提,但写的出所事由是指认。
28.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到了现场后,对现场进行了严密保护,无关人员不能进入。9月13日下午,宋某某带他们去现场指认。9月14日因需带宋某某出看守所,按要求必须写指认事由,实际上是把宋某某带到办案中心进行讯问并作同步录音录像,采集血样、指纹和照相。
29.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接到报案和侦查人员到现场即封锁了现场,无关人员无法进入。他们对宋某某的审讯是依法进行的,讯问后还让宋某某睡觉,给他早餐吃。测谎回隆昌途中,其还给宋某某松思想包袱,快到隆昌时宋某某长叹一口气,说伍某丁某某是他干的,并问他是否会死。之后他们与宋某某一起吃了饭才回到单位。宋某某进审讯室后,就主动详细供述了。但由于设备故障,第一次讯问宋某某没有录音录像。
31.***双凤镇派出所出具的关于伍某丁被杀害案现场保护的情况说明、***刑侦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及伍某丁被杀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证明2012年7月26日4时许,双凤派出所接到冯某甲报警后,派出所值班人员吴某某和协警刘某乙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他们发现稻田某某处有一俯卧的尸体,旁边预制板路上放有一个背篼。吴某某即通知该村村长陈某乙、书记李某丙等村干部协助派出所维护现场。吴某某守住三岔路口,刘某乙守住预制板路往回龙某某1队方向,禁止行人进入现场。刑侦大队人员赶到后,组织警力守住往太平方向和徐家大院方向,禁止行人进入,禁止靠近现场围观。
……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宋某某辩称:其没有打死伍某丁,不构成犯罪;以前承认杀害伍某丁某某说谎。
被告人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宋某某有罪供述存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是口供合法性存疑。公安机关对宋某某第一次讯问是在2012年9月12日21时52分至2012年9月13日6时30分,时间长达8小时30分,且是在深夜,没有保障合理休息时间,供述材料仅7页;从法庭调查看,宋某某在晚上就开始供述,供述时间不可能那么长。第二次和第三次笔录内容大体一致,包括讯问的内容和被告人供述的顺序都一样,有复制粘贴之嫌。二是口供内容前后矛盾,部分不合常理。如跪在被害人身上的位置、第一棒打击的位置、出门追打的情况等,宋某某在多次供述中前后矛盾;又如把刀别在腰上,伍某丁被打后没有发出更多声音等不合常理。三是缺乏合理作案动机。宋某某供述他与伍某丁没有深仇大恨,仅是因为多年前伍某丁偷了他家的鸡、钱等邻里纠纷产生杀人动机,但这不合常理;且证人证言未证实伍某丁偷过宋某某家的鸡、钱;宋某某当庭供述伍某丁没有偷过他的鸡,其并没有杀人动机。
2.宋某某有罪供述与现勘、尸检等不吻合。一是宋某某所供作案工具竹棒未找到,也无法证实宋某某所供述的菜刀是作案工具。二是公安机关对宋某某作案所穿衣服没有进行血迹鉴定。三是宋某某供述在现场来回走了几次,现场勘查却没有发现其鞋印。四是宋某某所供搬动伍某丁某某,触碰了衣服,按理伍某丁衣某某上有宋某某手印,但公安机关没有提取到。五是背篓上血迹在背篓背后下半部分,宋某某有罪供述无法印证血迹如何到了该部位,且没有检验背篓上的指纹。六是出庭鉴定人证实伍某丁某某伤是菱形工具敲击形成线形骨裂,与宋某某供述用菜刀底部敲打被害人头部不吻合。七是宋某某供述抓着伍某丁的双腿拖了一段距离,但伍某丁脚上没有淤痕及宋某某的手印。八是宋某某供述其抓着伍某丁的双腿退着走,伍某丁不光背部有拖伤,头部也应有拖伤,鉴定报告中没有反映。九是宋某某未供打过伍某丁左上臂,这与尸检发现伍某丁左上臂有损伤不吻合。3.没有目击证人证实宋某某作案。因此,建议法庭以指控的证据不足,宣告宋某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与酒后的被害人伍某丁因琐事发生口角。次日4时30分,伍某丁被发现死于双凤镇徐某某家稻田某某处。经鉴定,伍某丁系生前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其性质系他杀。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公安机关受理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照片,法医学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证人冯某甲、冯某乙、伍某戊、伍某己、张某某等的证言证实,宋某某亦供认,且相互印证,因此,本院对伍某丁因他杀死亡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杀害伍某丁,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方面,宋某某有罪供述存在诸多问题,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是宋某某有罪供述合法性未得到保证。侦查人员对宋某某的第一次、第二次讯问限制人身自由持续时间达24小时以上,且没有同步录音录像;第三次讯问未严格执行公安部《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23条的规定在看守所进行,此次供述笔录与第二次供述笔录基本内容雷同,包括讯问的问题及先后顺序,宋某某对作案过程的回答内容与顺序均相同,甚至此次笔录的错别字和标点符号也与第二次供述笔录相同。
另一方面,法医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送检检材来源不清。一是送检的现场提取可疑血迹有六处,而现场勘查中提取的可疑血迹、斑迹仅有五处。二是送检的死者伍某丁某某、血样、矿泉水瓶、蚊帐上的可疑斑迹、宋某某的血样无提取笔录或扣押清单。三是鉴定委托书上所载送检检材与鉴定意见书中送检检材不一致。因此,公诉机关指控宋某某杀害伍某丁,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楚,指控证据不能证明指控事实。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及指控的罪名均不支持。对宋某某的无罪辩解及其指定辩护人建议以证据不足宣告宋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无罪。
问题:
1.本案侦查中取证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哪些?(10分)
1有罪供述存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口供合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系列案件专案组,根据案件需要组织警力、建立指挥系统和各项工作机制。
2、制定《“12.5”系列持刀抢劫杀人案件侦查计划方案》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刻画;排查提纲;排查要求。
3、向侦查范围内的基层派出所以及适当的公共场所发放、张贴《“12.5”案件有奖举报通告》,广泛发动群众、基层民警及群众提供信息线索。
4、***山公园光大银行银行监控录像资料进行分析,发现与本案有关的信息。
5、对嫌疑人逃离的路线进行逐一分析,确定嫌疑人可能逃跑的路线,缩小侦查范围。
六、防范建议
为防止此类案件再次发生建议:
1、以派出所为单位对辖区内的金融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安排部署防范措施。
2、安装完善金融网点的监控录像,提高技防能力。
3、对大额提款客户落实安全措施。
*_**刑警大队
201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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