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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及其一线人员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八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10号)最新要求,从严从实做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强化港口高风险岗位人员管控措施,强化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交通运输部组织修订了《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八版)》(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高度警醒、高度负责,始终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毫不放松抓好港口疫情防控,及时做好宣贯工作,将《指南》最新要求传达到引航机构、港口企业、船舶代理、船舶燃油供应企业等有关企业,进一步加强现场巡查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有关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把保护一线人员措施要求落实到位。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交通运输部
2021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家移民管理局,中国***,中国港口协会、中国引航协会、中国船东协会、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_*公室,部运输服务司、国际合作司、应急办、海事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第八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要求,继续强化“人物同防”,抓紧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工作,加强港口从业人员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的自身防护,进一步强化港口高风险岗位人员管控措施,严格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水路传播和扩散,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船舶引航、靠离泊和装卸等作业过程的疫情防控,以及引航员、码头作业人员、国际船舶代理外勤等人员的管理和防护以及船舶航修、第三方检验服务等从港口登轮作业人员的港口通道管理。
二、总体要求
港口各有关单位根据疫情形势发展变化,按照依法、精准、有效防控境外疫情输入的部署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准施策、周密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港口生产、职业健康等工作,关心关爱一线工作人员健康,完成引航员、登临国际航行船舶作业人员、进口冷链货物直接接触装卸人员等高风险岗位人员疫苗接种,增加防疫经费预算。认真落实企业和第三方外包单位主体责任,港口企业、引航机构等单位健全完善疫情防控工作制度,根据进港船舶挂靠港口、载货情况、船员状况等,确定引航、港口作业和登轮作业风险等级,加强信息共享、物资储备、船岸隔离、通道管理、通风消毒、个人防护、终末消杀、应急处置等工作。每日自查,及时发现漏洞和薄弱环节,坚决整改落实。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船代等单位的诚信管理,监督其如实提供船舶、载货以及船员信息,支持引航机构按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对出现疫情的船舶及***的所有经营船舶采取调后引航次序的限制性措施,坚决防范水运口岸疫情输入风险。
三、加强信息报告和登轮通道管理
(一)及时掌握到港船舶、载货和船员信息。
港口企业、引航机构应加强与船舶代理及海关、移民边检、海事、卫生健康等单位的协作和信息共享,根据下列船舶、载货和船员信息,制定相关工作计划。
1.船舶抵港前14日内挂靠港口、靠离动态等信息。
2.船员基本情况、身体健康、新冠病毒检测等信息,船舶靠泊期间船员换班、人员上下船、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施,配合相关单位进行处置,并做好本单位密切接触人员的排查、隔离等相关工作。
3. 当出现疑似新冠肺炎症状的人员呕吐时,应当立即用一次性吸水材料加足量消毒剂(如含氯消毒剂)或有效的消毒干巾对呕吐物进行覆盖消毒。清除呕吐物后,再使用含氯消毒剂进行物体表面消毒处理。
4. 疑似感染人员隔离后,立即安排消毒人员对其可能污染的临时留观室等区域进行终末消毒。用于疑似感染人员转运的船艇、车辆,应在转运完成后进行终末消毒。
5. 登轮作业船舶发生船员确诊感染的,引航机构、港口企业要立即向当地联防联控机制通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有关人员集中隔离、核酸检测和流调工作。同时,及时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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