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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协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选举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科协发组字〔2017〕52号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_*: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选举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中国科协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全国学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国科协。
中国科协
2017年8月29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选举工作条例(试行)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民主选举制度,规范选举程序,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科协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集。
第三条 中国科协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全国委员会委员、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会委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或等额选举产生。
第四条 选举应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选举人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人。
第五条 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期间设立大会主席团和常务主席团。大会主席团组成原则及组成人员由当届全国委员会提出,经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大会常务主席团组成原则及组成人员由当届全国委员会提出,组成人员从新当选的代表中提名,经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章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全国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第六条 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_*,高等学校科协、企业科协等基层组织,中国科协机关及有关方面作为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全国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选举单位。
第七条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名额及分配方案由当届常务委员会确定。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代表和委员候选人名额,以理、工、农、医、交叉学科的发展状况和各学会会员状况为主要依据,统筹兼顾各学科领域的科技人员、知名科学家、学科带头人的数量,以及学科发展趋势和各学会活动开展情况,合理安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及**_*的代表和委员候选人名额,根据各地区人口和科技工作者数量,以及各级科协组织的设置情况、活动开展情况,合理安排。
各高等学校科协、企业科协等基层组织的代表和委员候选人名额,根据各单位科技工作者数量和基层组织会员状况以及活动开展情况,合理安排。
中国科协机关及有关方面的代表和委员候选人名额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
第八条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科技工作者的意志,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第九条 全国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须从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
第十条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以科技工作者为主。代表和委员候选人中来自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农村等基层一线的科技工作者,45周岁以下的青年科技工作者,女性科技工作者,少数民族科技工作者,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科技工作者等的构成及比例由当届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和**_*有一名专职负责同志作为委员候选人。退出党政领导岗位的非科研人员原则上不再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第十一条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全国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程序:
一、各全国学会按照分配的名额、原则、构成及比例要求,广泛征求会员的意见,经过充分酝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主席变更时,其全国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和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资格一并予以变更。增补的全国委员会副主席,同时增补为全国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拥有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撤销的全国委员会副主席,同时撤销其全国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其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国委员会副主席的变更、增补、辞职、撤销结果应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选举工作可参照本条例执行,也可根据本条例制定细则并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经中国科协常务委员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条 本条例由中国科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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