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餐饮经营单位复工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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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疫情期间餐饮经营单位

复工工作方案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紧要关头。现根据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为防范疫情防控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隐患,确保全区餐饮经营单位结合疫情防控需要顺利平稳复工,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要求

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防控工作,高标准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消除麻痹懈怠和侥幸心理,全力以赴、依法科学有序做好各项防控工作,坚决打好疫情防控攻坚战,坚决遏制疫情扩散蔓延。按照疾病防控的工作要求,在复工前督促餐饮经营单位自觉落实主体责任,做好防控措施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全区餐饮经营单位节后复工工作顺利进行,区政府成立复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区市场局局长任副组长,各街道(园区)、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小组成员,***,由分管局长任办公室主任,统筹节后复工工作。

领导小组组织架构见附件4

三、复工实施范围

全区所有餐饮经营单位。

复工时间

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点。

五、复工流程

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于等于150平方的小微型餐饮经营单位复工流程

(一)复工前自查

1、餐饮经营单位制定现场防疫应急预案,确定专门人员负责防疫相关工作。

2、落实足量防疫物资。最低配备标准:1个测温仪、口罩(每人每天不少于1个,且现场储备口罩数量满足现场人员10天用量)、消毒剂(保证后厨、就餐区、厕所等场所每天消毒不少于2次,且满足10天用量)。

3、严格人员管理,逐一登记人员信息。对外地返宁人员,要在其返宁前落实其14日内旅行(途径)地、接触人员情况,填写《个人登记表》(附件1)。

4、各餐饮单位应对员工做好以下内容宣传:

(1)防控知识普及

(2)法治宣传

(3)单位防控信息及措施公开

(4)防控咨询电话 025-***

(二)复工申请和复查

1、疫情防控

(1)餐饮经营单位完成复工前防疫准备工作,将《个人登记表》(附件1)、《餐饮经营单位春节后复工检查情况报告(防疫)》(附件2)报送至各街道(园区)食安办备案。

(2)各街道(园区)食安办对辖区餐饮经营单位自查情况适时组织抽查。

各街道(园区)小微型餐饮经营单位名册见附件5

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大于150平方的中型以上餐饮经营单位复工流程

(一)复工前自查

1、餐饮经营单位制定现场防疫应急预案,确定专门人员负责防疫相关工作。

2、落实足量防疫物资。最低配备标准:1个测温仪、口罩(每人每天不少于1个,且现场储备口罩数量满足现场人员10天用量)、消毒剂(保证后厨、就餐区、厕所等场所每天消毒不少于2次,且满足10天用量)。

3、严格人员管理,逐一登记人员信息。对外地返宁人员,要在其返宁前落实其14日内旅行(途径)地、接触人员情况,填写《个人登记表》(附件1)。

4、各餐饮单位应对员工做好以下内容宣传:

(1)防控知识普及

(2)法治宣传

(3)单位防控信息及措施公开

(4)防控咨询电话025-***

(二)复工申请和现场核查

1、疫情防控

(1)餐饮经营单位完成复工前防疫准备工作,将《个人登记表》(附件1)、《餐饮经营单位春节后复工检查情况报告(防疫)》(附件3)报送至经***申请复工。

(2)各市场分局对申请复工的中型以上餐饮经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通过的予以复工。

各街道(园区)中型以上餐饮经营单位名册见附件6

疫情期间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严格营业行为。疫情应急响应解除前,餐饮场所不

得经营堂食,鼓励开展团餐供应、网络订餐等经营方式,严格做好送餐员管理。餐饮服务单位严禁饲养、宰杀、销售活禽;严禁饲养、采购野生动物及制品。

2、强化人员管理。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摸排,并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加强从业人员防疫知识培训,确保所有从业人员健康证上岗,每日开展晨检、午检体温检测,严禁由感冒、发烧、咳嗽、腹泻等症状的从业人员上岗。

3、保证环境卫生。对店内及周边环境进行清洁消毒,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障正常运转。保持食品处理区、就餐环境和辅助区整洁卫生,确保每日进行清洁消毒,不同区域的清洁消毒用具要避免混用。

4、把好原料控制关。全面检查食品仓库,及时清理腐败变质和过期食品。要严格落实食品采购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禁加工活禽和野生动物。疫情防控期间,避免制作冷食类、生食类、冷加工糕点等高风险品种。

5、规范操作行为。从业人员要保持个人卫生,按规定做好手部清洗消毒,佩戴口罩。蔬菜、禽肉类、水产品等食品原料要分开洗切,食品贮存做到生熟分开。食物要烧熟煮透,食物中心温度要达到70℃以上。

6、做好餐饮具消毒。使用过的餐饮具、食品加工用具容器,要按照“一冲二洗三消毒四保洁”的要求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于密闭设施内实施保洁。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洗涤剂、消毒剂的规范管理,防止误用。

七、明确职责

餐饮经营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统一纳入属地监管,服从所属街道(园区)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调度、统一监管。各街道(园区)负责全区小微型餐饮经营单位的复工备案、现场检查,督促落实防疫措施,监督不得早于2月9日24点前复工。

区委网信办负责舆情监控和处置。

区公安分局按照《食品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处罚法》等法律对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决定等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区市场局负责审批全区中型以上餐饮经营单位的复工申请,现场检查,督促落实防疫措施,监督不得早于2月9日24点前复工。

区住建局按照市、区政府要求,督促工地食堂落实《XX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企业”专项组工作方案》防疫相关要求,对上述要求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压实企业在复工中防控主体责任。

区教育局按照市、区政府要求,督促学校食堂落实《XX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企业”专项组工作方案》防疫相关要求,对上述要求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压实企业在复工中防控主体责任。

区民政局按照市、区政府要求,督促养老机构食堂落实《XX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企业”专项组工作方案》防疫相关要求,对上述要求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压实企业在复工中防控主体责任

区卫健委按照市、区政府要求,指导餐饮经营单位开展体温检测、消杀等防疫相关工作,对上述要求落实情况开展督查。

区文化和旅游局按照市、区政府要求,督促景区餐饮经营单位落实《XX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企业”专项组工作方案》防疫相关要求,对上述要求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压实企业在复工中防控主体责任。

区城管局打击流动摊点销售活禽、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疫情应急响应解除前严禁食品摊贩经营。

区农业农村局强化活禽、野生动物源头管控,指导养殖场开展消杀工作,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检查。

区商务局及时掌握市场供应情况,确保食品、食用农产品供应平稳。

餐饮经营单位应承担起疫情防控工作的主体责任,复工前后严格执行《XX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企业”专项组工作方案》防疫相关要求:复工前做好经营场所消杀工作,对员工做好防控知识普及法治宣传,安排专人负责疫情防控工作,筹备各类防疫物资,将防控信息及措施及时公开,公开防控咨询电话,暂缓安排湖北籍员工返宁,不得安排咳嗽、发热员工上岗,未经履行复工备案审批手续不得复工。

复工后,疫情应急响应解除前,不得经营堂食,开展团餐供应、网络订餐等经营方式。严禁饲养、宰杀、销售活禽;严禁饲养、采购野生动物及制品。加强原材料采购人员、外卖食品的监督检查。采购人员、外送人员落实每天晨检制度,发现有发热、感冒、咳嗽症状、呼吸道感染的人员要立即停止上班,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餐食的保温箱、物流车及物流周转用具要每天清洁消毒。

区食安办按照市、区政府要求,落实防疫相关工作,对上述要求落实情况开展督查。

八、违规处置规定

(一)发现防疫措施不到位、未落实实名制管理、未登记人员信息、未配备防护用品、未开展防疫和安全生产教育等情形的,扣减企业信用分,并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责任企业进行处理。

(二)对未履行复工备案手续或经核查未通过的餐饮经营单位,擅自组织复工的,街道(园区)、区市场局将与相关部门联动,按照《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处罚法》等法律等有关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最严厉处理。

附件:1.个人登记表

2.小微餐饮经营单位复工检查情况报告

3.中型以上微餐饮经营单位复工检查情况报告

4.领导小组组织架构

*_**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指挥部办公室

二0二0年二月二日

附件1

个 人 登 记 表

餐饮单位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部门



身份证

号码



手机号码





14日内交通往返信息

(按时间先后填写,多个目的地、有中转地的需分开申报)



出发时间

出发地点

到达地点

到达时间

交通工具

交通信息备注



























































个人体征(填写:是/否)



是否发热(体温≥37.3℃)



是否感觉乏力





是否有干咳



是否感觉胸闷





湖北居住旅行史或有接触史人员登记(如没有无需填写)



到达时间



到达地点



交通工具及信息





居住地点



同行人体征是否正常





是否接触确诊病例



是否接触疑似病例



已隔离时间(天)





是否向防疫部门申报



申报部门



申报部门联系电话





说明:1、填写本表需查验车票或其他有效凭据;

2、时间需精确至小时。如:1月31日下午15时;

3、地点需填报至县(区)级。如:**_*XX区;

4、交通工具填写:飞机、火车、轮船、长途客车、自驾车、出租车等;

5、交通信息备注填写:航班号(飞机)、车次(火车)、班次(轮船、长途客车)、车牌号(自驾车、出租车、顺风车) 附件2

小、微餐饮经营单位复工检查情况报告

单位名称:

序号

检查内容

自查情况



1

是否落实疫情防控负责人员,对员工防控工作教育





2

是否有从湖北等重点疫区返宁人员及人数





3

返宁员工是否有咳嗽、发热情况





4

经营场所是否落实消杀制度





5

是否配备足量口罩(每人每天不少于1个,且现场储备口罩数量满足现场人员10天用量)、体温计、消毒液(保证后厨、就餐区、厕所等人员集中场所每天消毒不少于2次,且满足10天用量)





6

是否落实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疫情应急响应解除前,不得经营堂食,开展团餐供应、网络订餐等经营方式。严禁饲养、宰杀、销售活禽;严禁饲养、采购野生动物及制品。加强原材料采购人员、外卖食品的监督检查。采购人员、外送人员落实每天晨检制度,发现有发热、感冒、咳嗽症状、呼吸道感染的人员要立即停止上班,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餐食的保温箱、物流车及物流周转用具要每天清洁消毒)





节后复工备案意见



餐饮经营单位承诺书

本人承诺已落实复工疫情防控措施,对上述自查事项真实性负责。

承诺人:

年 月 日



街道(园区)食安办



年 月 日(盖章)





附件3

中型以上餐饮经营单位复工检查情况报告

单位名称: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1

是否制定防疫工作方案,落实负责人员,对员工防控工作教育





2

是否有从湖北等重点疫区返宁人员及人数





3

返宁员工是否有咳嗽、发热情况





4

经营场所是否落实消杀制度





5

是否配备足量口罩(每人每天不少于1个,且现场储备口罩数量满足现场人员10天用量)、体温计、消毒液(保证后厨、就餐区、厕所等人员集中场所每天消毒不少于2次,且满足10天用量)





6

是否落实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疫情应急响应解除前,不得经营堂食,开展团餐供应、网络订餐等经营方式。严禁饲养、宰杀、销售活禽;严禁饲养、采购野生动物及制品。加强原材料采购人员、外卖食品的监督检查。采购人员、外送人员落实每天晨检制度,发现有发热、感冒、咳嗽症状、呼吸道感染的人员要立即停止上班,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餐食的保温箱、物流车及物流周转用具要每天清洁消毒)





节后复工,审批意见



餐饮经营单位承诺书

本人承诺本单位已落实复工疫情防控措施,对上述自查事项真实性负责。

承诺人:

年 月 日(盖章)



市场分局



年 月 日(盖章)



 XX区疫情期间餐饮经营单位复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某某 区政府副区长

副 组 长:李某某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葛某某 区委网信办副主任

周某某 区教育局副局长

韩某某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王某某 区住建局副局长

耿某某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沈某某 区商务局副局长

刘 涛 区民政局副局长

石某某 区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周某某 区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李某某 区城管局副局长

陈 新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邹某某 XX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谢 洪 赛虹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汤某某 铁心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统战干事

刘某某 板桥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朱某某 西善桥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夏 俊 梅山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朱某某 ***员、统战委员

李某某 板桥新城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陈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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