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小企业母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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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核心条件:

1.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加快发展,为培育新业态、新模式、新增量、新动能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2.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其中:投资期3年(可 根据实际情况最多延长1年),其他为退出期

3.单支子基金认缴出资总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5亿元,其中 我司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其余向社会募集。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在通知中选确认后6个月内完成设立任务,原则上9个月内启动并落实首批投资

4.收益分配采取先回本后分红模式并设置门槛收益率,门槛 收益率不低于税前8%。存续期内分红时,对门槛收益率以内的收益,基金管理机构出资部分不参与收益分配;超过门槛收益率的部分,基金管理机构先提取绩效奖励,剩余部分原则上由各出资人按出资比例分配。

5.子基金投向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的金额比例不低于可投资总规模的60%。(种子期、初创期中小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即“522”条件):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总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如因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发生变化时,执行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至少管理过一只创业投资基金。

5.历史投资业绩 管理机构或核心成员具有良好的历史业绩: (1)累计已投资项目中:已退出的早中期中小企业(符 合“522”条件)项目数量不低于5个,已退出项目平均收益率不低于50%。 (2)累计管理的与子基金具有相同性质的基金产品(含 自有资金投资情况)中:①已清算的,平均DPI不低于100%,或②处于退出期的,平均DPI(持有的IPO流通市值视同投资收益)不低于60%,或③处于投资期的,平均DPI(持有的IPO流通市值视同投资收益)不低于10%。上述相同性质的基金产品是指创业投资基金和主要投资早中期中小企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不包括母基金(FOF)、项目基金、联接基金、平行基金、并购基金、外币基金

6.新设子基金中选管理机构具有较强的募资能力,有较明确的意向出资人和出资金额,已出具承诺函或意向函的出资金额占比不低于50%,承诺在中选后最迟6个月内按时完成设立任务,原则上9个月内启动并落实首批投资。

7.项目储备: 拥有较强的行业研究能力,拥有丰富的优质中小企业项目储备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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