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平安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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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平安环境污染责任险的

建议书

中国平安财产***云***

二零二二年十月

卷首语

尊敬的XX公司领导:

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规定:“在环境高风险领域依法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2021 年11月19日,生态环境部联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了《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推进和规范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各级政府的多个文件都对在环境高风险强制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平安产险是作为国内第二大财产***,商业信誉良好,近三***偿付能力217%以上,同时平安产险也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业务的参与者,一直积极配合各地政府,开展工作。在多个省市,我公司配合当地政府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实现了“企业负担不增加、***风险可控、被保险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的目标。我公司特有的“风控+科技”的服务模式,得到了广大企业和地方政府普遍认可。

为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保险业在经济补偿和风控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我公司特向贵单位递交平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议方案,希望能够参与到“平安云南”的建设中,为云南贡献平安力量,请贵单位领导审阅。

中国平安财产***云***

二零二二年十月

一、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内依法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时,因突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保险起期以前”)就已发生或已存在的污染损害;

6、对政府有关部门、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托的风险管理机构明确指出的环境安全隐患,被保险人未整改直接导致的污染损害;

7、硅、石棉及其制品;

8、被保险人所有、操作、租借的飞机、汽车、船只等交通工具,但因仅在被保险场所范围内使用的运输工具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在此限;

9、地下储油罐;

10、井喷;11、微生物。

(二)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管理、控制、使用的财产的损失;

2、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失;

3、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4、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5、精神损害赔偿;

6、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一切间接损失;

7、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8、被保险人从事业务活动过程中因业务的需要所进行的经常性排污行为所导致的渐进性损失;

9、应当经相关环境监管部门验收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场所或机器设备发生事故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10、被保险人的产品或完工操作引起的损失、责任和费用;

11、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免赔率换算的免赔额。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承保方案

险种:平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保额:-

保险费率:-

免赔:-

特别约定:-

注:请贵单位协助填写《平安环境污染责任险条款核保问卷》,以便制定详细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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