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完整版)

本文由用户“念卿就是我”分享发布 更新时间:2021-12-20 20:32:57 举报文档

以下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完整版)》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安 全生产 法

释 义

第一章 总则

◆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 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修改提示 与原法相比,本条主要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修改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主要是考虑到生产安全不仅仅要从监督管理的角度入手,

还要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安全生产工作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范围要更宽一引起,

有利于拓宽工作视角;二是将“促进经济发展”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主要考虑是经济与社会要同步发展,仅讲到促进经济发展是不够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

密不可分,并且要持续发展,健康发展。

【释 义】

一、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所谓“安全生产”,就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人员伤害和

财产损失的事故,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

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以及设

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

活动。“安全生产”一词中所讲的“生产”,是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各种产

品的生产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

活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

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往往都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是绝不能以牺牲从业人员

甚至公众的生命安全为代价。如果不主重安全生产,一旦发生事故 ,不但

给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生产经营者自身也会遭受重大损失。因此,保

证生产安全,首先是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责任,既是对社会负责,也是对生

产经营者自身利益负责。同时,国家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为了保障

人民群众的生冷财产安全,为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也必须运用国家

权力,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

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

放以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2004 年发布了《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10 年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党和国家也明确对经济活动的调控、

监管,应当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同时,按照依法治

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国家大大加快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制建

设步伐。2002 年 6 月 29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通过施行,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

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安

全生产法实施已经十余年,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

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屡禁

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生产安全事故还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特别是重特

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的各方面工作亟须进一步加强。中央领

导同志也多次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

新情况,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现行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完善,为促

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安

全生产法进行了修改,并于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

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该决定于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

行。

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所谓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

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

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按照国务院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和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

故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不同的环境和场所中工作,使用不同的

机器设备和工具,进行不同的作业活动。而许多作业活动都存在着某些可能

会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危险因素。如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各种潜

在的危险因素缺乏认识,或者没有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这种潜在的

危险就会造成导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生产安全事故。因此,保证生产安

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成为生产经营活动中最重要的主题。虽然有些事

故还难以安全避免,但只要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加大投入,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事故是可以预防和降到最低程度的。制安.定全生产

法,从法律制度上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确立保障安全生产的

法定措施,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这些法定制度和措施得以严格贯彻执行,就

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

稳定大局,事关党政.和府和形象和声誉。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始终把

安全生产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

进一步牢固树立生命至上的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发展的代价。通过立法,强化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体责任,重视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其最根本的目

的,还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搞好安全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可以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减少职工伤亡,

可以减少劳动力的损失;减少财产损失,可以增加企业效益,无疑会促进生

产的发展。而生产必须安全,则是因为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没有安全就

无法生产。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同步,并要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只有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管,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各项

工作,继续降低事故问题和伤亡人数,减少职业危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

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才能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

持续健康发展。这也是制安.定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

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

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

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修改提示 与原法相比,本条增加了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主要考虑是 2002

年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实施以后,除消防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

全、民用航空安全等法律以外,又相继出台了特种设备安全某某、《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

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对相关领域的安全问题作了专门

规定。因此,对这些领域的安全问题,应当适用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修改增加了适用除

外的范围。

【释义】

一、本法的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法律

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失效;法律的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

地域范围;以及法律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指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资

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关于本法的时间效力,本法第一百一

十四条对本法的生效时间作了规定,即 2002 年 11 月 1 日。本次修改后,修

改决定将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开始生效。关于本法的空间效力问题,安全生

产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

部领域。按照我国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规定,只有列入这两

个基本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安全生产法没

有列入两个基本法制附件三中,因此,本法不适用 于我国已恢行使主权的特

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香港和澳门的安全生产立法,应由这两个特别

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自行制定。

二、适用本法的主体范围

依照本条规定,本法适用的主体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是指一切合法或者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

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

的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

交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论其性质如何、规划大小,只要是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三、本法的调整事项

本法的调整事项,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因此,其适用的范围

只聚宝在生产经营领域。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如公共场所领

会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就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这里讲的“生产经营活动”

,既包括资源的开采活动、各种产品的加工、制作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

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精制经营活动。

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

生产的监督管理,也必须遵守本法规定。依照本法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

监督管理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四、适用除外的规定

考虑到有一部分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某些安全事项有特殊性,对其

单独立法进行规范是必要的。目前,已经有一些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特

殊的生产经营活动殊安全事项作出规定。如消防安全就属于特殊的安全事项,

对于消防安全问题已有消防法调整;道路、铁路、水运、空运等交通运输的

安全问题,属于特殊的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经营单位也比较特殊,从事的

生产经营活动与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固定场所进行相比,有

所不同,其生产经营活动是在移动中进行的,已有道路交通安全某某、海上交

通安全某某、铁路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专门调整;2013 年出台了特种设备安

全某某,也属于对特殊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规范;还有一些行政法规包括《民

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对核与辐射安全也作了专门规定。也就是说,在这些领域中的安全事务,由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调整,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己作出的规定。

对于一些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中未作规定的,仍然要

适用本法的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修改提示 与原法相比,本条增加了较多内容。一是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 本,坚持安全发展;二是增加了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三是增加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四是增加了建立安全生产的新的工作机制。主要考虑是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要求,原来关于工作方针的规定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修改,因此按照新的工作方针,对原法进行了修改。

【释义】

一、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新理念。

新时期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就是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主在首位,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因此,本法作出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以人为本,就是要以人的生命为本,在一个企业内,人的智慧、力量得到发挥,企业才能生存发展壮大。职工是企业效益的创造者,企业是职工获取人生财富、实现人生价值的场所和舞台。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做到以人为本,就要以尊重职工,爱护职工,维护职工的人身安全为出发点,以消灭生产过程中的潜在隐患为主要目的。要关心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不断改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真正做到干工作为了人,干工作依靠人,绝不能为了发展经济以牺牲人的生命作为代价,这就是以人为本。具体来讲就是,当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面临冲突时,首先应当考虑人的生命健康,而不是首先考虑和维护财产利益。 安全发展,是近些年提出的新要求。国务院2011年专门发布了《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安全发展的基本原则是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促进区域、行业领域的科学、安全、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依法依规,综合治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体系,严格安全生产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坚持重在预防,落实责任。加安.大全投入,严格安全准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筑牢安全生产基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

二、工作方针 依照本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这一方针是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总的指导方针,是长期实践的经验总结。

1.安全第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各项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位,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经营的其他目标。当安全工作与其他活动发生冲突和矛盾时,其他活动要服从安全,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财产损失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安全第一,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率,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

2.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核心和具体体现,是实施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也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要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位。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主要不是在发生事故后去组织抢救,进行事故调查,找原因、追责任、堵漏洞,而要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虽然人类在生产活动中还不可能完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但只要思想重视,预防措施得当,绝大部分事故特别是重大事故是可以避免发生的,坚持预防为主,就要坚持培训教育为主。在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上下功夫,最大限度地减少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努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只在把安全生 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实现安全第一。

3.综合治理。将“综合治理”纳入安全生产方针,标志着对安全生产的认识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所谓综合治理,就是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从发展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安全文化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着手,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综合治理,秉承“安全发展”的理念,从遵循和适应安全生产的规律出发,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格局。综合治理,是一种新的安全管理模式,它是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和方法,中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

三、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直接承担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必须在以下方面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接受未尽责的追究(1)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3)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4)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5)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6)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7)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8)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检测、监控。(9)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10)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11)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12)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13)积极采取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安.高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确保所使用的工艺装备及相关劳动工具符合安全生产要求。(14)保证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施安全设施“三同时”。(15)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16)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17)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建设者又是受益者,是安全生产中不容置疑的责任主体,在社会生产中负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识到安全生产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生产经营单位生存与发展的必然选择。增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安全生产,是生产经营单位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物质利益和初会效益的最佳结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是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要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四、工作格局 按照本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建立这一工作格局,目的是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就是要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加安.大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保持安全设施设备的完好有效。 职工参与,就是通过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政府监管,就是要切实履行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 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生产经营单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002年6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同日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并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法的颁布与施行日期之间留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主要是为了使各有关方面利用这段时间充分做好本法实施的各项必要准备工作,如对现行的法规、规章以及一些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与本法不一致的,及时加以修改或者废止;制定一些配套的规定;对本法进行必要的学习宣传等,以确保本法的贯彻实施。

二、关于此次修改的生效时间问题

目前修改法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对法律进行的修订,即对法律全文作全面修改;一种是对法律进行修改,即对法律的部分条文通过修正案的方式予以修改,不对法律全文作修改,未修改的部分继续实行。因此,法律修改后的生效日期也有两种形式,属于修订法律的,一般是重新公布法律的生效日期;属于对法律部分条文作修改的,一般不修改法律的生效日期,只是规定法律的修改决定的公布日期,修改部分执行修改决定的生效日期,未修改的部分执行原来法律规定的生效日期。安全生产法修改决定规定:本法自2014年12月1日施行,即对安全生产法修改的部分,自2014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

[文章尾部最后5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该文档为免费文档,内容和预览一致,预览是什么样的内容就是什么样的。

以上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完整版)》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上面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

图片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