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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内容书写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的通知
2006-06-29
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
内容书写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283号各省、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规范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的书写和印制,国家局制定了《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以下简称《说明书格式》)、《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内容书写要求》(以下简称《内容书写要求》)以及《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撰写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局将按照《管理规定》、《说明书格式》、《内容书写要求》以及《指导原则》,对申请注册的中药、天然药物的说明书进行核准和发布,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局核准的说明书进行印制。
二、2006年7月1日之前已经批准注册的中药、天然药物,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管理规定》、《说明书格式》、《内容书写要求》以及《指导原则》,并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书的申报资料要求,提交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
对于拟修订的说明书样稿(与原批准的说明书内容相比)不增加【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儿童用药】、【老年用药】、【药物相互作用】、【临床试验】、【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项目的,以及注射剂品种拟在【药物相互作用】项下仅表述为“尚无本品与其他药物相互作用的信息”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补充申请,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并附核准后的说明书,同时报国家局备案。
对于进行过相关研究,拟修订的说明书样稿(与原批准的说明书内容相比)增加【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儿童用药】、【老年用药】、【药物相互作用】、【临床试验】、【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中任何一个项目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补充申请,并报送相关研究资料。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并报国家局药品注册司,国家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并附核准后的说明书。
三、对2006年7月1日之前已经批准注册的进口中药、天然药物,境外制药厂商应当直接向国家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提交补充申请。
对于拟修订的说明书样稿(与原批准的说明书内容相比)不增加【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儿童用药】、【老年用药】、【药物相互作用】、【临床试验】、【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等项目的,以及注射剂品种拟在【药物相互作用】项下仅表述为“尚无本品与其他药物相互作用的信息”的,行政受理服务中心直接转药品注册司。国家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并附核准后的说明书。
对于进行过相关研究,拟修订的说明书样稿(与原批准的说明书内容相比)增加【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儿童用药】、【老年用药】、【药物相互作用】、【临床试验】、【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中任何一个项目的,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后应当转药品审评中心,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并报药品注册司。国家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并附核准后的说明书。
四、国家局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点审核说明书中的以下内容:【药品名称】、【成份】、【性状】、【功能主治】/【适应症】、【规格】、【用法用量】、【贮藏】、【有效期】、【执行标准】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应对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密切关注药品使用的安全性问题,及时完善安全性信息。
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家局以国药监注〔2001〕294号文件发布的《中药说明书格式和规范细则》、以国食药监注〔2005〕331号文件发布的《中药、天然药物药品说明书撰写指导原则》废止。????附件:1.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
2.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内容书写要求
3.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撰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1: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核准日期和修改日期
特殊药品、外用药品标识位置
X?X?X说明书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警示语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
汉语拼音:
【成份】
【性状】
【功能主治】/【适应症】
【规格】
【用法用量】
【不良反应】
【禁忌】
【注意事项】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儿童用药】
【老年用药】
【药物相互作用】
【临床试验】
【药理毒理】
【药代动力学】
【贮藏】
【包装】
【有效期】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注册地址:
网??址:
附件2: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内容书写要求“核准日期和修改日期”
核准日期和修改日期应当印制在说明书首页左上角。修改日期位于核准日期下方,进行过多次修改的,仅列最后一次的修改日期;未进行修改的,可不列修改日期。
核准日期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该药品注册的日期。
对于2006年7月1日之前批准注册的中药、天然药物,其“核准日期”应为按照《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内容书写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的通知》要求提出补充申请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的日期。
修改日期指该药品说明书的修改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的日期。
“特殊药品、外用药品标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外用药品等专用标识在说明书首页右上方标注。
按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的药材及其饮片制成的单方制剂,必须标注医疗用毒性药品标识。
凡国家标准中用法项下规定只可外用,不可口服、注射、滴入或吸入,仅用于体表或某些特定粘膜部位的液体、半固体或固体中药、天然药物,均需标注外用药品标识。
对于既可内服,又可外用的中药、天然药物,可不标注外用药品标识。
外用药品标识为红色方框底色内标注白色“外”字,样式:外。药品标签中的外用药标识应当彩色印制,说明书中的外用药品标识可以单色印制。
“说明书标题”
“XXX说明书”中的“XXX”是指该药品的通用名称。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该内容必须标注,并印制在说明书标题下方。
“警示语”
是指对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及其潜在的安全性问题的警告,还可以包括药品禁忌、注意事项及剂量过量等需提示用药人群特别注意的事项。
含有化学药品(维生素类除外)的中药复方制剂,应注明本品含X?X(化学药品通用名称)。
有该方面内容的,应当在说明书标题下以醒目的黑体字注明。无该方面内容的,可不列此项。
【药品名称】
药品名称应某某国家批准的该品种药品标准中的药品名称一致。
【成份】
应列出处方中所有的药味或有效部位、有效成份等。注射剂还应列出所用的全部辅料名称;处方中含有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辅料的,在该项下也应列出该辅料名称。
成份排序应某某国家批准的该品种药品标准一致,辅料列于成份之后。
对于处方已列入国家秘密技术项目的品种,以及获得中药一级保护的品种,可不列此项。
【性状】
应某某国家批准的该品种药品标准中的性状一致。
【功能主治】/【适应症】
应某某国家批准的该品种药品标准中的功能主治或适应症一致。
【规格】
应某某国家批准的该品种药品标准中的规格一致。
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品种,如规格或包装规格不同,应使用不同的说明书。
【用法用量】
应某某国家批准的该品种药品标准中的用法用量一致。
【不良反应】
应当实事求是地详细列出该药品不良反应。并按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发生的频率或症状的系统性列出。
尚不清楚有无不良反应的,可在该项某某"尚不明确"来表述。
【禁忌】
应当列出该药品不能应用的各种情况,例如禁止应用该药品的人群、疾病等情况。
尚不清楚有无禁忌的,可在该项某某“尚不明确”来表述。
【注意事项】
列出使用时必须注意的问题,包括需要慎用的情况(如肝、肾功能的问题),影响药物疗效的因素(如食物、烟、酒),用药过程中需观察的情况(如过敏反应,定期检查血象、肝功、肾功)及用药对于临床检验的影响等。
如有药物滥用或者药物依赖性内容,应在该项下列出。
如有与中医理论有关的证候、配伍、妊娠、饮食等注意事项,应在该项下列出。
处方中如含有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成份或辅料,应在该项下列出。
注射剂如需进行皮内敏感试验的,应在该项下列出。
中药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必须列出成份中化学药品的相关内容及注意事项。
尚不清楚有无注意事项的,可在该项某某"尚不明确"来表述。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如进行过该项相关研究,应简要说明在妊娠、分娩及哺乳期,该药对母婴的影响,并说明可否应用本品及用药注意事项。
如未进行该项相关研究,可不列此项。如有该人群用药需注意的内容,应在【注意事项】项下予以说明。
【儿童用药】
如进行过该项相关研究,应说明儿童患者可否应用该药品。可应用者需应说明用药须注意的事项。
如未进行该项相关研究,可不列此项。如有该人群用药需注意的内容,应在【注意事项】项下予以说明。
【老年用药】
如进行过该项相关研究,应对老年患者使用该药品的特殊情况予以说明。包括使用限制、特定监护需要、与老年患者用药相关的危险性、以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信息。
如未进行该项相关研究,可不列此项。如有该人群用药需注意的内容,应在【注意事项】项下予以说明。
【药物相互作用】
如进行过该项相关研究,应详细说明哪些或哪类药物与本药品产生相互作用,并说明相互作用的结果。
如未进行该项相关研究,可不列此项,但注射剂除外,注射剂必须以“尚无本品与其他药物相互作用的信息”来表述。
【临床试验】
对于2006年7月1日之前批准注册的中药、天然药物,如在申请药品注册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行过临床试验,应当描述为“本品于XXXX年经%???伵冀泄??伬俅彩匝?rdquo;。
对于2006年7月1日之后批准注册的中药、天然药物,如申请药品注册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行过临床试验的,应描述该药品临床试验的概况,包括研究对象、给药方法、主要观察指标、有效性和安全性结果等。
未按规定进行过临床试验的,可不列此项。
【药理毒理】
申请药品注册时,按规定进行过系统相关研究的,应列出药理作用和毒理研究两部分内容:
药理作用是指非临床药理试验结果,应分别列出与已明确的临床疗效密切相关的主要药效试验结果。
毒理研究是指非临床安全性试验结果,应分别列出主要毒理试验结果。
未进行相关研究的,可不列此项。
【药代动力学】
应包括药物在体内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过程以及药代动力学的相关参数,一般应以人体临床试验结果为主,如缺乏人体临床试验结果,可列出非临床试验结果,并加以说明。
未进行相关研究的,可不列此项。
【贮藏】
应某某国家批准的该品种药品标准〔贮藏〕项下的内容一致。需要注明具体温度的,应按《中国药典》中的要求进行标注。如:置阴凉处(不超过20℃)。
【包装】
包括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及包装规格,并按该顺序表述。包装规格一般是指上市销售的最小包装的规格。
【有效期】
应某某为单位表述。
【执行标准】
应列出目前执行的国家药品标准的名称、版本及编号,或名称及版本,或名称及编号。
【批准文号】
是指国家批准该药品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号。
【生产企业】
是指该药品的生产企业,该项内容必须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中的内容一致,并按下列方式列出: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须标明区号。
传真号码:须标明区号。
注册地址:应某某《药品生产许可证》中的注册地址一致。
网址:如无网址,此项可不保留。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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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原则编号:???????????????│【│Z│】│G│C│L│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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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撰写指导原则
二○○六年六月
目???录
一、概述
二、说明书各项内容及撰写的一般要求
三、说明书各项内容撰写的具体要求
(一)核准日期和修改日期
(二)特殊药品、外用药品标识
(三)说明书的标题
(四)警示语
(五)【药品名称】
(六)【成份】
(七)【性状】
(八)【功能主治】/【适应症】
(九)【规格】
(十)【用法用量】
(十一)【不良反应】
(十二)【禁忌】
(十三)【注意事项】
(十四)【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十五)【儿童用药】
(十六)【老年用药】
(十七)【药物相互作用】
(十八)【临床试验】
(十九)【药理毒理】
(二十)【药代动力学】
(二十一)【贮藏】
(二十二)【包装】
(二十三)【有效期】
(二十四)【执行标准】
(二十五)【批准文号】
(二十六)【生产企业】
一、概述
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内容书写要求》,制定《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撰写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指导药品注册申请人根据药品药学、药理毒理、临床试验的结果、结论和其他相关信息起草和撰写药品说明书的技术文件,也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药品说明书的重要依据。
二、说明书内容及撰写的一般要求
(一)说明书应包括下列项目:核准日期和修改日期、特殊药品/外用药品标识、说明书标题、警示语、【药品名称】、【成份】、【性状】、【功能主治】/【适应症】、【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儿童用药】、【老年用药】、【药物相互作用】、【临床试验】、【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贮藏】、【包装】、【有效期】、【执行标准】、【批准文号】、【生产企业】。
(二)说明书的内容必须包括对安全和有效用药所需的重要信息,应尽可能完善。
(三)说明书的内容应尽可能来源于可靠的临床试验(应用)的结果,以及与人体安全有效用药密切相关的动物研究信息。
(四)说明书的文字表述应客观、科学、规范、准确、简练,不能带有暗示性、误导性和不适当宣传的语言。
(五)说明书对药品名称、药学专业名词、疾病名称、临床检验名称和结果的表述,应采用国家统一颁布或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六)药品说明书应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增加其他文字对照的,应以汉字表述为准。
(七)由于临床试验不可能完全暴露与药品临床应用相关的所有安全性和有效性信息,使得药品说明书具有不完善的特征,因此药品说明书的完善、修订以及维护应成为经常性的工作。
三、说明书各项内容撰写的具体要求
(一)核准日期和修改日期
核准日期和修改日期应当印制在说明书首页左上角。修改日期位于核准日期下方,进行过多次修改的,仅列最后一次的修改日期;未进行修改的,可不列修改日期。
核准日期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该药品注册的日期。
对于2006年7月1日之前批准注册的中药、天然药物,其“核准日期”应为按照《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内容书写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的通知》要求提出补充申请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的日期。
修改日期指该药品说明书的修改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的日期。
表示的方法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4位数字表示,月、日用2位数表示。
其具体标注格式为:
核准日期:XXXX年XX月XX日或XXXX.XX.XX(X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以下同)
修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或XXXX.XX.XX。
(二)特殊药品、外用药品标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外用药品等专用标识在说明书首页右上方标注。
按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的药材及其饮片制成的单方制剂,必须标注医疗用毒性药品标识。
凡国家标准中用法项下规定只可外用,不可口服、注射、滴入或吸入,仅用于体表或某些特定粘膜部位的液体、半固体或固体中药、天然药物,均需标注外用药品标识。
对于既可内服,又可外用的中药、天然药物,可不标注外用药品标识。
外用药品标识为红色方框底色内标注白色“外”字,样式:外。说明书中的外用药品标识也可以单色印制。
(三)说明书的标题
“XXX说明书”中的“XXX”是指该药品的通用名称。
处方药应该注明“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该内容必须标注,并印制在说明书标题下方。
(四)警示语
是指对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及其潜在的安全性问题的警告,还可以包括药品禁忌、注意事项及剂量过量等需提示用药人群特别注意的事项。
含有化学药品(维生素类除外)的中药复方制剂,应注明本品含X?X(化学药品通用名称)。
有该方面内容的,应当在说明书标题下以醒目的黑体字注明。无该方面内容的,可不列此项。
在该项下,应注明药品的严重不良反应、潜在的危险、使用上的限制,以及一旦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应采取的措施。如果有合理的证据证明某种危险与该药品的使用有关,?应在说明书中注明这一警告。
应将特殊的情况尤其是可能导致死亡或严重损伤的情况用醒目的文字列出。警告通常以临床数据为基础,如果缺少临床数据,也可以用动物的严重毒性试验数据。必须包含以黑体形式出现的“警告”的文字标题,以表达其信息的重要性。如果其涉及危险性的信息内容很多,其详细的信息资料应该用黑体字的形式在说明书的相应部分说明(如【禁忌】、【不良反应】或【注意事项】)。而警告中的警示必须告知其详细所在的位置。警示语不能含有任何提示或暗含宣传本品的作用,也不能有变相宣传其他产品的作用。
一般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重要的禁忌;
——临床应用中可能出现的严重的不良反应以及如果发生严重不良反应应采取的措施;
——特殊用药的注意事项;
——组方中含有较大毒性或配伍禁忌的药品;
——需要特殊说明的其他问题。
(五)【药品名称】
药品名称应某某国家批准的该品种药品标准中的药品名称一致。
新药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其中剂型的表述一般应按药典的规范表述,如胶丸应称为软胶囊等。
汉语拼音:根据药品的通用名称的汉语拼音来确定。
(六)【成份】
应列出处方中所有的药味或有效部位、有效成份等,成份排序应某某国家批准的该品种药品标准一致。
成份系指处方所含的药味、有效部位或有效成份等。成份的名称应某某药品质量标准中〔处方〕项下的规范名称一致。为了公众健康利益的需要,便于用药者全面掌握药品特点,应列出处方中的全部成份。如果复方中所含药味本身为复方且为法定成方制剂的,只需写出复方药名,不必列出所含具体药味,如山楂麦曲颗粒的【成份】为山楂、麦芽、黔曲。其中的黔曲为法定复方成方制剂(部颁标准第二册),由广藿香、莱菔子、辣蓼、青蒿等二十四味药组成,在【成份】项中只写明黔曲即可。若所含药味为非法定成方制剂的复方,则不可将复方药名列入,而应将其所含药味列入【成份】项。如双龙风湿跌打膏的主要成份中,双龙风湿跌打流浸膏应该用其所含药味,双眼龙、两面针、三叉苦、牛某某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明(如:注明温度等)。
(二十二)【包装】
包括包装规格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规格一般是指上市销售的最小包装的规格。应先表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再表述包装规格。
(二十三)【有效期】
是指该药品在规定的贮藏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稳定的期限。
有效期应某某为单位表述。
可以表述为:XX个月(X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二十四)【执行标准】
应列出目前执行的国家药品标准的名称、版本及编号;或名称及版本;或名称及编号。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第37册WS3-229(Z-229)-2002(Z)、《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进口药品注册标准JZ***。
(二十五)【批准文号】
是指国家批准该药品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号。
(二十六)【生产企业】
是指该药品的生产企业,该项内容必须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中的内容一致,并按下列方式列出: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须标明国内区号
传真号码:须标明国内区号
注册地址:应某某《药品生产许可证》中的注册地址一致。
网??址:如无网址可不写,此项不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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