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党支部的基本条件、要求和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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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党支部的基本条件、要求和工作程序

一、成立党支部的基本条件

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二、设置党支部的基本要求

1、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基层单位,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

2、正式党员不足3人,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单位,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支部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

3、召开党支部委员会,等额提名或直接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并对委员进行分工。

4、向上级党委写出党支部委员会组成的请示。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选举支部委员会的依据;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简要情况,包括时间、出席大会的党员情况、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人名额差额情况、选举结果等;党支部委员会选举书记;副书记的情况以及党支部委员的分工情况。

  5、上级批复。上级党委批复后,党支部委员会开始工作,履行自己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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