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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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报告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本所律师承办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的管理和指导,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服务保障作用,根据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是指:

(一)案情复杂、定性有重大争议的;

(二)拟作无罪辩护的重大刑事案件;

(三)新闻媒体披露,但事实有重大出入的;

(四)非法集资、非法融资等社会关注、对社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或所领导。

遇有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由所里研究决定上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六、承办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的律师,未经所里或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擅自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和看法,不得擅自发表涉及案情的文章。

  七、对承办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律师和办理案件登记手续的内勤,不按规定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律师和人员的责任。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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