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领域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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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进一步落实领导班子及成员安全生产领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反腐倡廉工作,为推动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政治和纪律保证,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指导思想

落实安全生产领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求实创新、统筹兼顾,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省、市、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在安全生产领域的贯彻落实。

工作原则

落实安全生产领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一岗双责”的原则;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协调、常抓不懈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工委及班子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定期检查考核,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三)***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对存在以上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安全生产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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