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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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有毒有害物质

排放报告表

企业名称: *_** (盖章)

填报日期: 2021年11月 填写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有毒有害物质”是指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有危害和不良影响的物质,包含天然有毒有害物质和人工合成有毒有害物质。

三、《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有毒有害物质”指下列物质:(1)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2)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危险废物;(4)国家和地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管控的污染物;(5)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内的物质;(6)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有毒有害物质管理的物质。

四、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年度如实填写本单位通过废气、废水及固体废物等形式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情况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需要进行排放报告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详见附录A。

五、年度许可排放量或年度许可产生量按照单位申领的《排污许可证》所载数据如实填写;年度实际排放量或年度实际产生量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核算,与单位编制提交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保持一致。

六、大气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量为有组织废气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无组织排放、其他排放情形的排放量的总和。

七、废水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量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的排放量的总和。

八、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均需填报并完整填写危险废物类别及代码;单位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如涉及有毒有害物质也需要填报,无需填写危险废物类别及代码。 一、大气有毒有害物质年度排放情况

序号

有毒有害物质名称

年度许可排放量(t)

年度实际排放量(t)

是否超标及超标原因

主要排放口说明



1

铬酸雾(六价铬及其化合物)

/

0.00022



一般排放口



2

氰化氢(氰化物)

/

0.01464



一般排放口







/













/

































































备注:

铬酸雾监测结果均小于检出限,排放量根据1/2检出限进行计算。

按年生产300天,日生产8小时计算排放量。





二、废水有毒有害物质年度排放情况

序号

有毒有害物质名称

年度许可排放量(t)

年度实际排放量(t)

是否超标及超标原因

主要排放口说明



1

六价铬

0.001

0.000668



主要排放口



2

铜

0.020

0.00701



主要排放口



3

镍

0.008

0.000954



主要排放口



4

锌

0.012

0.00731



主要排放口



5

氰化物

0.0525

0.000365



主要排放口





























































三、固体废物有毒有害物质年度排放情况

序号

固体废物

名称

危险废物

类别及代码

所含有毒有害物质名称

年度许可产生量(t)

年度实际产生量(t)

处置去向

是否超标及超标原因



1

含镍污泥

336-055-17

镍

/

112.91

漳平红狮***





2

含铬污泥

336-060-17

铬

/

16.596

**_*





3

综合污泥

336-062-17

铜、锌

/

1141.32

漳平红狮***





4

废过滤芯

900-041-49

铜、镍、铬、锌等重金属离子

/

1.664

**_*





5

废包装物

900-041-49

有机溶剂、药水、酸碱溶液

/

0.336

**_*





6

废槽渣(铜)

336-062-17

铜

/

0

漳平红狮***





7

废槽渣(镍)

336-054-17

镍

/

28.31

**_*





8

废槽渣(锌)

336-052-17

锌

/

0

漳平红狮***





9

废槽渣(铬)

336-101-17

铬

/

0

**_*





 附录A 有毒有害物质名录

序号

污染物名称

CAS号

名录来源



A重金属和无机物



A-1

砷(砷及其化合物)

7440-38-2

1,2,4,5



A-2

镉(镉及其化合物)

7440-43-9

1,2,4,5



A-3

六价铬(六价铬及其化合物)

18540-29-9

1,2,4,5



A-4

铜

7440-50-8

4



A-5

铅(铅及其化合物)

7439-92-1

1,2,4,5



A-6

汞(汞及其化合物)

7439-97-6

1,2,4,5



A-7

镍

7440-02-0

4



A-8

锑

7440-36-0

4



A-9

铍

7440-41-7

4



A-10

钴

7440-48-4

4



A-11

甲基汞

22967-92-6

4



A-12

钒

7440-62-2

4



A-13

铊(铊及铊化合物)

7440-28-0

5



A-14

硒(含硒废物)

-

3



A-15

锌(含锌废物)

-

3



A-16

碲(含碲废物)

-

3



A-17

钡(含钡废物)

-

3



A-18

氟化物(无机氟化物废物)

-

3



A-19

氰化物

57-12-5

4,5



B挥发性有机物



B-1

四氯化碳

56-23-5

4



B-2

氯仿(三氯甲烷)

67-66-3

1,2,4,5



B-3

氯甲烷

74-87-3

4



B-4

1,1-二氯乙烷

75-34-3

4



B-5

1,2-二氯乙烷

107-06-2

4



B-6

1,1-二氯乙烯

75-35-4

4,5



B-7

顺1,2-二氯乙烯

156-59-2

4



B-8

反1,2-二氯乙烯

156-60-5

4



B-9

二氯甲烷

75-09-2

1,2,4,5



B-10

1,2-二氯丙烷

78-87-5

4,5



B-11

1,1,1,2-四氯乙烷

630-20-6

4



B-12

1,1,2,2-四氯乙烷

79-34-5

4



B-13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物名录(第一批)》);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危险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国家和地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管控的污染物(《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

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内的物质(《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

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有毒有害物质管理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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