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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政治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民兵政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和《民兵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第三条 民兵政治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在民兵中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是构成民兵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实现党对民兵绝对领导和民兵履行职能使命的根本保证。第四条 民兵政治工作,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胡锦涛关于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方针、原则,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着眼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发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保证党对民兵的绝对领导,保证民兵建设的正确方向,保证民兵战斗力的提高和各项任务的完成。第五条 民兵政治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管武装的根本原则和制度;坚持民兵的性质和宗旨;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民兵、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培育民兵;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民兵各项建设的首位;坚持围绕民兵担负的任务开展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民兵的全面发展;坚持学习借鉴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经验;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创新发展的统一。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国的民兵政治工作。军区政治部主管本区域的民兵政治工作,军兵种政治部负责有关的民兵政治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警备区,下同)、县(市、区,下同)人民武装部,与同级地方党委共同领导本区域的民兵政治工作。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的党组织和人民武装部(以下简称基层人民武装部),按照上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XX县人民武装部的指示、要求,领导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政治工作。未设立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政治工作,由所在区域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基层人民武装部负责。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任务做好有关的民兵政治工作。第八条 民兵政治工作经费,列入民兵事业费保障。第二章 职 责第九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在民兵政治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方针、原则和上级的指示、要求;(二)落实党委议军、人民武装委员会例会、党管武装工作述职等党管武装制度,研究解决民兵工作的重大问题;(三)组织指导所属有关部门与省军区系统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民兵思想政治教育;(四)组织指导所属有关部门配合同级省军区系统做好民兵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平时执行任务和参战支前中的政治工作;(五)组织指导所属有关部门会同同级省军区系统做好基层人民武装干部的选拔、配备、考核、管理等工作;(六)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民兵思想政治教育场所、设施等建设。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在民兵政治工作方面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第十条 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党委第一书记在民兵政治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方针、原则和上级的指示、要求;(二)组织落实党委议军、人民武装委员会例会、党管武装工作述职等党管武装制度;(三)协调解决民兵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四)组织领导民兵动员征召中的政治工作;(五)根据需要参加并主持本级党委会议。乡镇党委和街道党工委书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织应当根据本区域、本单位的特点,因地制宜地组织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十二条 民兵组织集中进行军事训练或者成建制执行任务时间达一个月以上的,应当设立临时党委、临时党支部。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民兵哨所,设立临时党支部。民兵临时党组织的组成、职权、隶属关系和产生办法,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党委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并报同级地方党委备案。民兵临时党组织对所属人员和各项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组织带领民兵完成各项任务。民兵组织需要设立临时团支部的,由县人民武装部党委确定民兵临时团支部的设立、组成、职权、隶属关系和产生办法,并及时将设立民兵临时团支部的情况通报同级地方党委和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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