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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一、【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五十八条 刑满释放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案例解读】:小刚在校在读时曾误入歧途,因不良行为遭到了处罚。在处罚后小刚深刻反省,接受教育改正,积极参与学习生活,取得了优异的成绩。然而在升学面试时,小刚因为过去的处罚案例遭到了学校的歧视,被称呼为罪犯,被剥夺了面试机会。
【释法说理】:不能因为未成年人的一次不良行为,就彻底对其人生否定。应当重视其改正情况,给予第二次机会,不得歧视,才有助于社会的发展与平稳。
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五条 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收留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案例解读】:小文在一场考试中发挥失常,没有考取理想的成绩。因为害怕遭到父母的问责,选择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流落街头的小文被一户热心人家发现,在了解小文情况后,选择招待并保护小文,同时报警并通知了小文的家长。最终在各方调解下,小文回归了家庭,与父母达成了和解。
【释法说理】: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往往是一时冲动,不了解这种行为造成的后果。对这些未成年人的引导与保护,不仅是家长的义务,更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
三、【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案例解读】:小于因为家境贫寒备受同学排挤与歧视,有一天忍无可忍的小于从同学的钱包中偷窃了少量金钱希望能购买物品追赶潮流,不再被同学歧视。后来小于选择主动向学校坦白情况并愿意赔偿损失。学校在对小于进行训导后,为小于提供了一份志愿者活动工作,并提供了补贴。
【释法说理】:面对未成年人学生的不良行为,学校不能一味打压歧视,要给予未成年人改过自新,接受教育改造的机会。同时考证不良行为的心理诱因,让学生能够健全生活。
四、【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案例解读】:小邹自小随父母一同生活,然而父母在一次工作的人事变动中,将小邹带至新城市生活。因为工作原因,小邹的父母对小邹的学习生活缺少关心,且小邹因为生活习惯等原因难以融入新环境开始新生活。小邹开始于社会上的闲散人员接触,后来因为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处罚。然而小邹的父母对此事漠不关心,导致小邹又一次误入歧途,被逮捕。小邹的父母因为疏于对小邹的管教,被签发《家庭教育令》,接受社区家庭教育指导,同时帮助小邹改造。
【释法说理】:父母对孩子的教育起到重要作用,父母的忽视往往会成为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诱因。因此对于坚持不履行监护教育职责的父母应当由法律进行限制和教育。
五、【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的尊严与人格是舍本逐末,最终还是会导致未成年人心灵的不健康。
十、【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为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案例解读】彬彬与一个“社会大哥”结交,为他鞍前马后。然而有一天,这位“大哥”蛊惑彬彬,对另外一个人出手袭击。对这种伤人行为感到恐惧的彬彬偷偷告诉了家长。家长当即报警,在警方与家人的帮助下,“大哥”被抓捕归案,彬彬也从魔爪中逃离出来。
【释法说理】:未成年人在遭到他人劝说、勒索、胁迫从事某些不良行为或非法活动时,必须擦亮眼睛,同时及时向家长、学校、警方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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