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改委关于新增专项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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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梳理2021年新增专项债券项目

资金需求的通知》

财办预〔202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_*、发展改革委: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质增效、更可持续”要求,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加强资金和项目对接,提高券资金使用绩效,促进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请各地理新增专项债项目资金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债券资金投向

新增专项债券必须用于建设项目,不得用于偿还债务。2021年新增专项债券重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能源项目、农林水利、生态环保项目、社会事业、城乡冷链物流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领域,详见附件1。此次梳理的专项债券项目,不安排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以外的土地储备项目,不安排一般房地产项目,不安排产业项目。

二、明确项目应当具备的重要条件

必须符合专项债券风险管理要求和发行条件,必须是经济社会效益比较明显,群众期盼、早晚要干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是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优先安排在建项目,优先安排纳入相关规划的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项目,要按照项目建设工期和年度建设任务合理提出资金需求。

三、保持专项债券作为重大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不变

对2021年新增专项债券,各地在符合政策规定和防控风险的基础上,以省份为单位,专项债券资金用于项目资本的规模占该省份专项债券规模的比例上限保持25%不变,具体根据项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信息准确无误相互衔接(表样见附件2)。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地方确定的项目就投向领域等进行把关后形成准备项目清单,转送财政部纳入政府债项目库,各地方在分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优先予以发行安排。

特此通知。

附件:1.2021年新增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

2.2021年新增专项债券需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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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021年新增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一、交通基础设施

(一)铁路

(二)收费公路

(三)机场(不含通用机场)

(四)水运

(五)城市轨道交通

(六)城市停车场

二、能源

(一)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

(二)城乡电网(农村电间改造升级和城市配电网)

三、农林水利

(一)农业

(二)水利

(三)林业

四、生态环保

(一)城镇污水垃圾处理

五、社会事业

(一)卫生健康(含应急医疗救治设施,公共卫生设施)

(二)教育(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

(三)养老

(四)文化旅游

(五)其他社会事业

六、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

七、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

(一)市政基础设施

1.供水

2.供热

3.供气

4.地下管

(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

八、国家重大战略项目

主要包括:

(一)京津冀协同发展

(二)长江经济带发展

(三)“一带一路”建设

(四)粤港大湾区建设

(五)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六)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

(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九、保障性安居工程

(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棚户区改造主要支持在建收尾项目,适度支持新开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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