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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4号)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3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23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23日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3年7月18日**_*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5月30日**_*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_*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5年7月24日**_*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_*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6年3月29日**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_*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1年11月23日**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措施,共同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公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指导。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条城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和服务机制,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的生育登记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者故意刁难申请人的;
(三)弄虚作假或者滥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法违纪并造成重大事故的;
(六)贪污、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的;
(七)索取、收受贿赂的。
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办法。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21年11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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