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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发布:2018-05-21实施:2018-07-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知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的风险因素、风险等级、防范措施、应急方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涉及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相关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二章 风险因素辨识管控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风险管控职责: (一)建立包括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的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二)根据生产组织、工艺等行业特点,逐级编制并发布风险分布图; (三)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计等环节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四)建立危险作业、动能隔离上锁挂牌、风险岗位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 (五)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安排专门课时对风险辨识方法和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培训; (六)定期评估分析和改进有关管理制度,并告知从业人员; (七)其他风险管控职责。
第九条
风险因素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年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辨识。本规定施行满三年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辨识。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辨识出的风险确定为重大、较大、一般和低四个等级,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注。 对重大危险源、极易造成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应当确定为重大风险。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风险等级,逐一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明确管控重点、管控部门和管控人员。其中,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的风险,还应当制定专门管控方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一次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在风险部位、岗位或者车间进行公示。在有较大及以上等级风险的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识,避免造成意外伤害。
第三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对照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检查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并编制隐患治理信息台账。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应当包括排查的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风险失控表现、失职部门和人员、排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排查时间等内容;隐患治理信息台账应当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营单位隐患排查的频次和内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门每旬至少组织一次,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天组织一次。应当对从业人员行为、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建立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个方面组织隐患排查,并建立排查清单和治理台账,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严格组织整改。
明确了政府部门的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整治、案件查办、违法企业处罚和追责问责“四个清单”;制定并发布各行业领域的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对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的自辨自控、隐患的自查自改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对重大隐患实施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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