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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煤矿项目审批基本流程
一、规划
有矿区总体规划、煤炭工业发展规划。
1.矿区总体规划。根据《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
(1)煤炭资源开发必须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煤矿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和办理核准的基本依据。
(2)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甲级煤炭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3)资源储量为中型、规划总规模30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区,其***会同省级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煤炭资源储量为小型、规划总规模300万吨/年以下的矿区,其总体规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2.煤炭工业发展规划。也就是“十二五”、“十三五”等煤炭工业发展规划,5年编1次,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同步编制。
新建矿必须要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才能办理矿权的有关手续。
二、项目核准前期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二)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一)和(二)已经很明确,(三)其他手续目前有:
产能置换方案。依据文件是国发【2016】7号文和发改能源【2016】1602号文等。因项目的“路条”现在已经取消了,目前的产能置换方案实际上是相当于“路条”了,只有产能置换方案获核准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其它的手续。
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批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评估主体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项目的重要依据。评估报告认为项目存在高风险的,国家发改委不予审批核准和核报;存在低风险但有可靠防控措施的,国家发改委可以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并应在批复文件中对有关方面提出切实落实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的要求。”
所以,目前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核准的煤矿项目只需要产能置换方案确认文件、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另外,在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用地预审意见时,***的一项前置条件。所以,划定矿区范围在核准前也是要必须完成的。还有,煤矿安监部门的安全核准现在也是必须在项目核准前取得的,但并不作为上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申请核准的前置条件。其他手续,如环评、水土保持方案等这些可同时办理,但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
三、项目核准
1.核准机关。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
——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为国家发改委,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为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为国家发改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根据各省的投资项目目录,基本是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即省级发改委核准)
根据产能置换有关政策里提到的,目前对新建煤矿的规模要求是不小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符合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职工经过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矿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按规定考核合格;(七)联合试运转达到预期效果,试运转中出现的问题已妥善解决,联合试运转报告已编制完成。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监管等在〈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中均有明确规定。
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式投入生产。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实行属地监管原则,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未设立该机构的,由省政府指定部负责地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煤矿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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