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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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146号

《*_**法》已经

2021年

10月

30日市政府第

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2年

1月

1日起施行。

(图章注释 不确定

空白)

市长

2021年

11月

19日

—1—

*_**法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

发展理念,改善人居环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完善城市功能,

加快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

法。

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对城市更新活动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

治、改善、优化的活动,以实现城市功能完善、品质提升、可持

续发展。

第四条城市更新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多方

参与、量力而行、成果共享、防范风险的原则,优先保护生态环

境和城市特色文化,顺应城市发展规律,统筹兼顾各方利益,以

内涵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严防大拆大建,加强修缮改造,

补齐城市短板,注重提升功能,增强城市活力,延续历史文化传

—2—

承,推进城市持续有机更新,促进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和高

效能治理。

,推进城市持续有机更新,促进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和高

效能治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城市更新工作的组织领导,成某某

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全市城市更新重大政策措施和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审定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协调城市

更新中的重大问题。

***公室设在市城中村(棚户区)改

造事务中心,负责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

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指导区县、开发区城市更新工作,并对全市

城市更新工作进行考核。

住建、发改、资源规划、教育、工信、公安、民政、财政、

人社、生态环境、城管、交通、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

生健康、国资、体育、信访、行政审批、大数据、金融工作、文

物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更新工作。

***对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承担主体责

任,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

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

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员会负责统

筹推进,并承担主体责任。***职责的,相关区县

人民政府应当配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开发区管

理委员会的安排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具体工作。

—3—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开发

区管理委员会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开发

区管理委员会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具体工作。

第七条城市更新工作应当坚持区域统筹、因地制宜、连片

更新,优化生活空间、生态空间、生产空间以及社会治理空间,

实现城市保护、修复、提升与有机更新协调发展。

城市更新工作应当科学确定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推进产业

聚集化和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第八条组织实施城市更新,应当采取

“留改拆

”并举、保

留利用提升为主的方式。对用地效率低、人居环境差、管理服务

机制不健全等区域,采取局部修缮加固、功能转换、质量提升、

建筑节能改造、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设

施等方式进行整治提升;对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十四条鼓励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方式

参与城市更新。

***员会,为城市更新活

动提供全程咨询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市级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在各自职能范

围内,制定立项、土地、规划、建设、财税、文物及其他与城市

更新相关的配套政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

2022年

1月

1日起施行。

主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西安警备区。

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_**公厅

2021年

11月

23日印发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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