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_*实施办法》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
关于印发《**_*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总工会,各市教育工委、教育局,省直机关工会,省总驻会产业工会,省总有关对口单位工会:
自《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施行以来,我省各级各类学校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在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_*、中共**_*、**_*制定了《**_*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我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较早,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教职工代表大会已成为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它在统一教职工共识、凝聚全校力量,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创造和谐民主环境,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妥善解决阻碍学校发展的难点热点问题,以及加强干部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等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加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是深入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有力措施,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动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体现,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人事关系的需要,也是加强学校党的建设、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各地各高校一定要充分认识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学校、教职工和社会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实施办法》。要明确确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地位,坚持把它作为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新建、合并、分立、改制等,都不得动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地位,要将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为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列入工作计划,同步组织实施。规模较小的学校(教学点)可以实行教职工大会或者区域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方式。根据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需要,鼓励规模较大的学校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也要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校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教职工广泛参与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制,不断丰富和发展《实施办法》。各地、各学校可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教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特别是在学校人事管理体制改革中,对于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工资福利分配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要坚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同时,要注重关心和维护好学校劳务派遣人员、非在编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特殊群体的权益,并依法吸纳一定比例的人员作为教职工代表。
三、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考核机制。各地要及时总结近年来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取得的成果与经验,鼓励有关部门开展关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研究。要及时将成果、经验转化为指导和推进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政策和规定,不断完善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制度、活动方式。同时,各级教育部门、工会组织要重点加强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与考核,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对于重大事项不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不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得不到严格落实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各地各学校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和本校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各地要将贯彻实施本《实施办法》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省总工会和省教育厅。
附件
**_*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规范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程序,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党组织要定期研究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定期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汇报,学校行政应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每年评议一次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上述范围内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方案、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必须要吸收工会组织参与。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将有关方案(草案)、报告等主要文件提前一周发给教职工代表进行广泛征求意见,并综合各代表团(组)意见和建议,对报告或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作出通过或否决决议。通过的方案由校行政组织实施。被否决的方案如校党政领导认为仍有必要,可经修改后,再次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在实施过程中,如需作出修改、变更或废除时,须重新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向所在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述职报告。教职工代表根据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和岗位责任,全面评议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在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民意测验。民意测验的结果应向党委、行政及时汇报,并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或短期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
(一)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可以在其所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与教育(教科文卫)工会联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工作规程。
有关学校应根据本办法和所在地区的相关工作规程,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印发的《XX省教科文卫体系统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中,关于教育系统(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内容作废。
**_*公室 2013年4月28日印发
[文章尾部最后3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以上为《**_*实施办法》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上面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