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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青防指办第316号
关于精准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
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各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分区分级精准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办发〔2020〕6号)和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印发的《关于精准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的实施意见》(第2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安全有序开展养老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根据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全省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的通知》(第236号),目前我市10个区(市)均为低风险区域,养老机构要坚持“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原则,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在严格执行民政部印发的《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前提下,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自3月13日起,全市养老机构不再实施人员完全隔断的全封闭管理,拆除因封闭管理加装的硬隔离设施,稳妥有序推进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服务机构恢复服务工作,确保老年人生命健康安全,满足申请返院和入院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二、精准防控,稳妥有序开放服务
(一)返院、入院及返岗、上岗程序。对养老机构拟返院和新入住的老年人,以及返岗和拟招聘的机构工作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是经调查确认该人员15天内,未到过高风险区域、未密切接触来自高风险区域人员、未与已确诊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没有咳嗽、流涕等呼吸道症状及呕吐、腹泻等消化道症状,体表温度小于等于37.0度;二是经核酸检测无新冠病毒感染症状;三是隔离观察14天后仍无症状。
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以收住入院或上岗工作并填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老年人返院申请表》(附件1)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作人员入(返)岗申请表》(附件2)、《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老人返院评估表》(附件3),签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入(返)院协议》(附件4)。
(二)科学制定隔离方案。根据“非紧急不入院、先评估后入院、不隔离不入院”的原则,对需要返院和新入院的老年人及返院工作人员进行摸底,在当地卫健部门指导下,制定医学隔离实施方案。具备医学隔离条件的养老机构可内部设立隔离观察区,不具备医学隔离观察条件的机构,以区(市)为单位选择一个当前入住老年人少、具备医学隔离条件的养老机构组织集中隔离观察。隔离观察点(区)必须符合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按照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工作要求设置、管理与服务,并严格实行全封闭管理。所有医护人员及工作人员在进入集中隔离点(区)前,必须为核酸检测合格人员。
(三)有序安排老人入住。收住老人优先满足本区域生活不能自理且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返院老人;因子女参加抗击疫情、因疫情接受隔离治疗等原因导致家庭无力照顾的老年人;确需新入住的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
(四)有序放开助餐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有序恢复送餐服务,并做好日常防护工作,对送餐工作人员进行核酸检测确诊无新冠病毒感染症状后,方可上岗。原则上继续暂停集中式服务和聚集性活动。
三、压实养老机构疫情防控与安全生产双重责任
(一)养老机构承担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有关规定,全面执行日报告、出入管理、体温检测、消毒通风、分餐送餐、食品留样、老年人防护、内部管控、内部隔离观察等规定。老年人一律不得外出,物资采购一律实行外部配送、门外消毒。我市作为境外疫情输入风险较大地区要进一步严格防控措施,严防境外疫情输入。
(二)加强工作人员流动性管理。现封闭在院的工作人员可分批换班休息,今后实行7天轮值上岗制度,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购物时长
其他情况
与本人有密切接触人员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与老人关系
填表前15天有无去过高风险区域
居住小区或周边有无疫情
以上信息由本人如实填写,提供情况如有不实,所产生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申请人签字:
填表日期:
附件3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老人返院评估表
老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离院时间
入院前14天居住地址
老年人感染疫情风险可能性
(依照返院申请表填写情况,进行询问判断)
□有□无
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评估
体温
□正常()□异常()
呼吸
□正常()□异常()
精神状态
□正常()□异常()
血压
□正常()□异常()
心率
□正常()□异常()
咳嗽
□有□无
咽痛
□有□无
流涕
□有□无
胸闷
□有□无
头痛
□有□无
心慌
□有□无
轻度纳差
□有□无
乏力
□有□无
恶心呕吐
□有□无
腹泻
□有□无
结膜炎
□有□无
肌肉酸痛
□有□无
其他异常情况
评估意见
是否接受
返院
□是□否
返院老年人需在隔离区隔离观察不少于14天,无异常即正常入院。院方已告知老年人及其子女(近亲属或指定监护人)知晓此要求。老年人子女(近亲属或指定监护人)是否同意:
子女(近亲属或指定监护人)签字:
评估人员签字:
日期: 年月日
附件4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入(返)院协议
为保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老年人返回养老机构的安全,现签订此协议。
老年人 于 年 月 日入(返)院, 根据疫情防控规定要求,入(返)院老年人须在机构内进行隔离观察,隔离观察时间从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共计14天。
在养老机构隔离观察期间老年人如出现异常情况,养老机构将立即联系子女(近亲属或指定监护人)。子女(近亲属或指定监护人)接到养老机构联系电话后,应立即到养老机构,处理老年人异常事项。
老年人隔离观察期满无异常,解除隔离,正式返院。
养老机构负责人签字:
子女(近亲属或指定监护人)同意签字:
附件5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养老服务机构
扶持政策要点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将养老服务机构纳入扶持范围,享受以下相应优惠政策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
4.《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5.《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
6.《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
7.《银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
8.《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0〕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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