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育惩戒实施细则(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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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育惩戒实施细则(讨论稿)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制定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旨在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引导学生严格自律,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班主任或任课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由班主任或任课教师实施一般教育惩戒。一般教育惩戒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等。实施教育惩戒后,必要时可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负责执行人:班主任或任课教师

1.上课不认真听讲,课后故意不完成作业和指定任务的;

2.完成作业抄袭答案,应付差事,态度不端正的;

3.课堂上交头接耳说闲话或者干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情,影响正常课堂教学的;

4.无故迟到,早退,旷课的;

5.带暴力、色情等不适宜学生阅读书籍到学校的;

6.不爱护公物,在黑板、墙壁、课桌、布告栏处乱涂乱画的;

7.在教室内外追逐、打闹、尖叫的;

8.不爱护教室卫生,乱扔垃圾的;

9.不遵守食堂管理制度;

10.佩戴首饰,耳环,烫发,染发,染指甲,化妆,仪容仪表不符合学生身份的;

11.带手机进入学校的。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由学校德育处实施较重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包括:由德育处予以训导;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给予一定范围内的通报批评;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并实施打群架的;

6.预谋策划、怂恿他人打架、致人受伤的;

7.组织或者联合同学匿名以短信、网络留言等方式辱骂和威胁老师和同学的。

第六条 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教师发现后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仅因学业成绩不佳而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八条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实施的教育惩戒或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德育处提起申诉。

第十条 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理解、支持并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适当的教育惩戒。

第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均依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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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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