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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不应该对性侵历史罪犯实施信息公开制度
我方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对性侵历史罪犯实施信息公开制度,所谓罪犯也就是触碰了国家法律的中国公民,和我们普通人民群众唯一的区别就是触碰了国家的法律。而隐私权,除了我们普通人民,所谓的罪犯也应该享有这种权利。隐私权,他产生与美国。《世界人民宣言》1948年通过的第二十条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1966年通过的第17条等都在阐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的内容。隐私权是我们的基本人权,对于隐私权的认知,英国美国的研究者认为是自由权,而我们的研究者则认为是一般人格权。也就是说,罪犯也是有隐私的,如果说中国对性侵历史罪犯实施信息公开制度的话,那么带来的后果有可能是故意的或肆意的去传播罪犯的私人信息以及随意地运用罪犯的私人信息,这不仅会对罪犯造成身心上一定的伤害与以后出狱生活的不便利,还会造成对其家人的二重伤害,更甚者来说,有可能会造成滥用者对法律的无视也会成为另一个罪犯。我们是一个法制社会,我们也是一个有理的社会,我们也需要有人间的温情存在,即使他们是罪犯,他们首先是一个人,我们有的他们在身体与心理上也都不会缺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拘禁5个月,拘禁期间不得带薪工作,不得在网上发表言论,传递电子文档,以及不准接受媒体的采访。而对于那些屡教不改且犯罪情节恶劣的性犯罪者。在日本,有数据显示,以同样罪名再次入狱的比例中,盗窃占首位,吸毒、欺诈等其次,性犯罪是第6位。在英国也采取这种登记制度,即由政府主导,要求性犯罪者定期向政府部门登记自己变化的个人信息,包括工作、家庭住址、电话等。这些信息除非特殊情况,不会对外公开,主要方便于政府的管理工作。而在保护犯罪人员个人隐私方面,欧盟内部有也着严密的管理制度。如果是在犯罪人员生活的地方广而告之,那么有可能有侵犯隐私的嫌疑。但如果这些犯过罪的人因此远走他乡,并在其他地区犯罪,那么该举措的意义恐怕有限。
法律判决已经对其进行惩罚,这样的“一罪多罚”将侵害犯罪人员的隐私和人格尊严,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法律范畴。一旦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者的信息,会让其心存怨恨并变本加厉。这类人员也有家庭和孩子。公民享有的隐私权、名誉权不因犯罪而丧失,司法机关公布其个人信息侵犯了个人隐私权,公权力要依法行使,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司法机关这样做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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