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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业企业燃气使用单位安全生产审计工作标准
审计企业名称: 审计日期:2012年 月 日
序号
审计项目
审计标准
审计依据
审计情况
综合评估
一
基础管理
1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建立与燃气使用环节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2
安全生产
机构人员
1、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3
安全操作规程
制定燃气使用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4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应当具备燃气使用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予以保证;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5
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1、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燃气使用环节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
2、从业人员在上岗前须经***、厂和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1、《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6
劳动防护用品
1、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从业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规定
7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燃气使用环节的事故隐患。
2、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3、一般事故隐患,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
8
危险作业管理
1、安排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2、、落实下列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1)确认燃气使用环节的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2)确认作业人员上岗资质、身体状况及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3)就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或者撤出作业人员。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9
安全设备管理
1、应当对燃气使用的有关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做好安全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等内容的记录;
2、定期进行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10
特种设备
1、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按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2、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炉和冷热水机组用气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
1、《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50494-2009)
2、《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94-2009)
10
路面标志
1、当燃气管道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8兆帕时,管道沿线宜设置路面标志;
2、设置标志设置位置应为管道转弯处、三通、四通处、管道末端等;
3、直线管段路面标志的设置间隔不宜大于200米;
4、路面标志上应标注“燃气”字样和“不得移动、覆盖”等警示语。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33-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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