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19GB13869用电安全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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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安全导则

GB/T 13869-2008

General guide for safety of electric user

  目 次

  前言

  引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

  5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选择

  6用电产品的安装与使用

  7用电产品的维修

  8特殊场所用电安全的一般原则

  9用电的电磁兼容性(EMC)

  10用电安全的管理

  本标准代替GB/T13869-1992《用电安全导则》。

  本标准与GB/T13869-1992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增加了“目次”;

  ——增加了“前言”;

  ——增加了“引言”;

  ——增加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

  ——将“电气装置”均修改为“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

  ——删除了GB/T13869-1992中的附录A;

  ——修改、补充和增加了部分新的要求,按照用电产品的寿命周期过程归纳,形成以下篇章:第4章: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第5章: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选择;第6章:用电产品的安装与使用;第7章:用电产品的维修;第8章:特殊场所用电安全的一般原则;第9章:用电的电磁兼容性;第10章:用电安全的管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气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_*负责起草、*_**等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某某、王某某、缪正荣、陈某某、朱某某。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3869-1992。

  引言

  本标准是安全用电的基础性、管理性和指导性标准。本标准规定的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管理要求,以及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选用、安装与使用、维修等,其目的是规范安全用电的行为和为人身及财产提供安全保障。各类电气设备、电气装置及用电场所的安全要求和措施,应依据本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本标准针对在用电过程中常见的电气事故的特征及原因,在相关条文中对用电安全要求作了相应的规定,从而防止或减少电击伤亡、电气火灾、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损坏等事故的发生。

  鉴于各个行业的用电特征不尽相同,本标准的部分条文针对电气产品的正常使用和管理提出了原则性的安全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应依据这些要求并结合相关行业的用电安全规程(或规范)执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管理要求。针对用电产品提出的设计制造与选用、安装与使用、维修等要求也是为了安全用电的原因。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为交流1000V及以下、直流1500V及以下的各类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在设计、使用、维修和安全管理过程中与之相关的人员及职能部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776-2008 电气安全术语

  GB4343.1 电磁兼容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要求 第1部分:发射(GB4343.1-2003,CISPR 14-1:2000,IDT)

  GB4343.2 电磁兼容 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要求 第2部分:抗扰度 产品类标准(GB4343.2-1999,idt CISPR 14-2:1997)

  GB4824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射频设备电磁骚扰特性 限值和测量方法(GB4824-2004,CISPR 11:2003,IDT)

  GB16895.21-2004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IEC 60364-4-41:2001,IDT)

  GB16895.24-2005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10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医疗场所(IEC60364-7-710:2002,IDT)

  GB19517-2004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4776-2008、GB16895.21-2004、GB19517-2004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气设备 electrical equipment

  凡按功能和结构适用于电能应用的产品或部件。例如发电、输电、配电、贮存、测量、控制、调节、转换、监督、保护和消费电能的产品,还包括通讯技术领域中的及由它们组合成的电气设备、电气装置和电气器具。

  [GB19517-2004,定义B.1]

  3.2

  电气装置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为实现特定目的且具有互相协调特性的电气设备的组合。

  [IEC 60050-826:2004,定义826-10-01]

  3.3

  电击(触电) electric shock

  电流通过人体或动物体而引起的病理生理效应。

   [GB/T4776-2008,定义3.1.3]

  3.4

  直接接触 direct contact

  人或动物与带电部分的接触。

   [GB/T4776-2008,定义3.1.13]

  3.5

  间接接触 indirect contact

  人或动物与故障情况下变为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的接触。

  [GB/T4776-2008,定义3.1.14]

  3.6

  保护接地 protective earthing

  把在故障情况下可能出现危险的对地电压的导电部分同大地紧密地连接起来的接地。

  [GB/T4776-2008,定义3.3.2.3]

  3.7

  Ⅰ类设备 class Ⅰ equipment

  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进行电击保护,而且还包括一个附加的安全措施,即把易电击的导电部分连接到设备固定布线中的保护(接地)导体上,使易触及导电部分在基本绝缘失效时,也不会成为带电部分的设备。

   [GB/T4776-2008,定义3.3.3.2]

  4 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

  4.1 在预期的环境条件下,不会因外界的非机械的影响而危及人、家畜和财产。

  4.2 在满足预期的机械性能要求下,不应危及人、家畜和财产。

  4.3 在可预见的过载情况下,不应危及人、家畜和财产。

  4.4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对人和家畜的直接触电或间接触电所引起的身体伤害,及其他危害应采取足够的防护。

  4.5 用电产品的绝缘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4.6 对危及人和财产的其他危险,应采取足够的防护。

  5 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选择

  5.1 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应符合规定,如需要强制性认证的,应取得认证证书或标志。非强制认证的产品应具备有效的检验报告。

  5.2 用电产品应具有符合规定的铭牌或标志,以满足安装、使用和维护的要求。

  5.3 用电产品应按产品标准要求提供给用户相关的信息资料。

  5.4 用电产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期进行检修、测试和维护,检修、测试和维护的频度应取决于用电产品的规定的要求和使用情况。

  10.8 经检修后的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应证明其安全性能符合正常使用要求,并在重新使用前再次确认其符合本标准5.6的要求。安全性能不合格的用电产品不得投入使用。

  10.9 用电产品如不能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规定的安全性能时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在明显位置予以标识。

  10.10 长期放置不用的用电产品在重新使用前,应经过必要的检修和安全性能测试。

  10.11 修缮建筑物或其他类似情况时,对原有电气装置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应将其拆除,并符合本标准7.3的规定,修缮完毕后方可重安.新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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