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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XX省人民政府令 (第317号)

  《XX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已经2017年1月9日XX省人民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尹某某 2017年1月17日

  XX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XX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XX省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规定。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涉及听证事项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以下简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较大数额没收财产;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适用听证程序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标准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XX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提供翻译。

第二章 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

  第七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该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受委托组织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委托机关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组织听证。

  第八条 听证人员是指行政机关指定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二)非本案调查人员;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业务知识。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

  (三)决定听证员、书记员是否回避;

  (四)决定是否需要证人到场作证。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保有关通知按时送达听证参加人;

  (二)就案件的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指定1至2名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书记员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有关事务。

  第十三条 听证人员系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案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人员。

第三章 听证参加人

  第十四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等。

  第十五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的送达方式送达。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1日施行的《XX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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