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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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 目录 一、总则 ......................................... 2 二、流通受限股票的估值处理 ....................... 3 三、释义 ......................................... 4 1 一、总则 (一)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股票的估值,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证券 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 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流通受限股票,是指在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 公开发行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 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 股票进行估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时,可参考本指引。若财 政部等有关部门对流通受限股票估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四)基金管理人作为估值的第一责任人,应定期评估 估值质量,并对估值价格进行检验,防范可能出现的偏差。 (五)鼓励第三方估值机构应用本指引确定的模型计算 并提供剩余限售期对应的流动性折扣。 (六)私募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的,可根据合同约定, 参考本指引执行。 (七)本指引自发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近交易日收盘价 或估值模型确定。 (二)剩余限售期计算 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起始日为发行结果披露日, 发行结果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限售期起始日为发行结果披 露日下一交易日。 2、限售期结束日原则上为预计上市流通日期的前一自 然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计上市流通日期根据发行结果公 告确定,若发行结果公告未明确预计上市流通日期,则根据 发行结果公告中的在登记机构完成股份登记日期加限售期 限计算预计上市流通日期;若发行结果公告也未明确在登记 4 机构完成股份登记日期,则按发行结果披露日加限售期限计 算预计上市流通日期。中国证监会、**_*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对限售期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3、剩余限售期为估值日至限售期结束日之间所含的自 然日天数,折算为以年为单位表示。 (三)股票在剩余限售期内的股价的预期波动率,通过 计算股票估值日前对应的剩余限售期内的每个交易日(对应 的剩余限售期内的交易日不足 20 日,以 20 日为计算周期) 相对上一个交易日的对数收益率的标准差,并将该标准差年 化后得到年波动率。如果用以计算波动率的流通受限股票相 关股价信息无法获取,如新近上市的新股或停牌股票,则可 以考虑采用股价信息缺失期间所属行业指数的相关数据,并 结合其他可获取的股价数据,综合计算该流通受限股股价波 动率。 (四)股票预期股利收益率可通过股票的历史股利收益 率来估计。如果流通受限股票为新近上市的新股,可考虑采 用所属行业指数的股利收益率作为该流通受限股票股利收 益率。 5 [文章尾部最后3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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