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场馆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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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场馆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展览场馆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根据《XX市展览场馆消防安全管理标准》(试行),规定了展览场馆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火灾事故处理及消防档案等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9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GB/T14107消防基本术语 第二部分

GB 20286 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

GB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20286 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和验收规范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A587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GA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767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GB/T 14107、GB50045、GB 50016、GB12130、GB50222、GA503、GA 654和JGJ 49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展览场馆 stages

主办单位在预定时间内,临时陈列展品的公共建筑,是专门举办各种展览会、博览会、展销会和其他大型商业文化交流活动的场所。按不同习惯称之为会展中心、展览馆、博物馆等。

3.2 应急响应 Emergency response

事故发生后,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4 消防安全职责

4.1 一般职责

4.1.1 展览的主办方、场馆方、参展商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4.1.2 展览场馆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建立完善重点单位消防电子档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联系制度,按时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工作例会,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

4.1.3 展览场馆应当设置消防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及职责,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工作职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4.1.4 展览场馆应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确保设施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1.5 展览场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与本市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4.1.6 布展前,主办方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增强社会防灾防损能力。

4.1.7 展览期间,主办方全面负责展会期间的消防安全,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权限,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督促场馆方加强消防设施维护和保养,确保布展期间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督促参展商遵守各项消防安全要求;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4.1.8 每天展览结束后,闭馆之前,主办方应组织防火巡查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切断非消防电源,清除可燃杂物后方可闭馆,闭馆时的防火管理,场馆方应当派员协助主办方进行。

4.1.9 展览期间,主办方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a) 占用疏散通道;

b) 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棚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c) 展出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d) 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4.2 场馆方消防安全职责

4.2.1 场馆消防安全责任人

展览场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并履行以下职责:

a)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b)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展出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c)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批准实施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

d)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体系,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e)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f)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g)组织制定符合场馆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h)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针对每次布展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i)布展之前,应参加主办方召开的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向主办方告知展览场馆和消防设施安全状况和有关消防安全要求;

j)与主办方建立工作协调反馈机制,及时消除展览期间产生的各类火灾隐患;

4.2.2 场馆消防安全管理人

4.2.2.1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展览场馆应在管理层任命一名成员(一般为分管安全的副职)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c) 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d)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e)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f)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g) 每半年至少组织员工开展一次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h)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i) 每次布展前或至少每半年向消防安全责任人专题报告一次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本场馆消防安全状况和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j)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2.2.2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其他展览场馆,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展览场馆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4.2.3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并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a) 掌握消防法律法规,了解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b) 提请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

c) 布展期间划定防火巡查人员责任区,检查巡查人员在岗在位情况,汇总防火巡查所发现的违章违规和火灾隐患,应及时向上级和主办方反馈,督促主办方制定火灾隐患整改措施,确保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d) 管理、维护消防设施、器材;

e)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f) 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g) 记录有关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h) 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2.4 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

各部门负责人是所在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掌握本责任区消防安全情况,贯彻执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全面落实本责任区消防安全责任;

b)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督导员工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安全用电、用火、用气规定;

c)加强用电、用热、用气设备、设施及压力容器、易然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特殊工种岗位禁止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d)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工作,确保本责任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

e)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组织整改,重大情况应立即向上级主管及保卫部门报告;

f)发生火灾时,组织员工按预案疏散人员,扑救火灾;

g)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消防安全工作,接受单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监督。

4.2.5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应熟练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并履行下列职责:

a)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b)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随即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

c)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记录,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通知相关技术部门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d)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4.2.6 自动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履行下列职责:

a) 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及操作规程;

b) 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开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c) 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

d) 做好运行、操作和故障记录。

4.2.7 保安人员职责

a) 按照本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督促有关人员整改火灾隐患;

b) 掌握防火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发现火灾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火救援。

c) 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d) 接到控制中心指令后,对有关报警信号及时确认。

4.2.8 场馆员工

a)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

b)班前班后检查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场地,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上级主管报告;

c)熟悉本工作场所火灾危险性、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积极参加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发生火灾时,现场员工应及时报警并引导人员疏散、积极组织、参与火灾扑救;

d) 指导、督促参展商遵守消防安全制度、不损坏室内消防设施、不占用消防通道,在布展、撤展过程中安全施工。

e)指导、督促顾客遵守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4.2.9 电焊、气焊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

a) 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持证上岗,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

b) 落实相应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c) 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火警,实施扑救。

4.3 主办方消防安全职责

主办单位对展览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如下消防安全职责:

a)在布展前规定的时限内向公安机关履行申报义务,并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安全检查;

b)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体系,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c)全面掌握展览场馆及现有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状况,查验展馆的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制定和实施展览期间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d) 建立应急组织体系,明确应急组织形式、构成单位、人员名单和职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e) 召开由场馆方、参展商有关负责人员参加的消防安全工作会议,明确展会期间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规定,公布参展商必须遵守的消防安全要求;

f)负责展位搭建、设备安装和物品运输储存等作业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参展商按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的布展方案搭建展台,督促整改参展商在布展期间的各类违章违规行为;

g)加强用电、用火、用气设备、设施及压力容器、易然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特殊工种岗位禁止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h)督促参展商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组织整改,对于不及按时改正的,停止其展出活动。

i) 对工作人员及参展商进行消防培训,熟悉工作场所火灾危险性、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参加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发生火灾时,现场员工应及时报警并引导人员疏散、积极组织、参与火灾扑救;

j) 从进馆施工之时起,按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

4.4 参展商消防安全职责

a) 遵守主办方和场馆方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不得损坏室内消防设施,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防火间距;

b) 在布展、拆除、设备安装过程中应安全施工,对于电锯、电刨、电焊、电割等布展施工作业,应在室外操作,确需在室内操作的应经主办方审批同意,落实防范措施后进行,作业过程时应及时清理废料,严禁明火。

c) 指导、督促顾客遵守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5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5.1 一般规定

展览主办方、场馆方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展览场馆实际情况的变化随时修订以适应展览场馆的需要。

5.2 消防安全制度

5.2.1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处理涉及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展览期间,消防安全例会应由主办方消防安全责任人召集,场馆方、参展商有关人员参加,布展前、展览时分别召开一次,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

5.2.2 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应当设置消防组织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明确消防工作职责部门,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工作职责。

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等要点。

5.2.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5.2.4 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展览场馆应进行防火巡查和检查,填写《巡查记录表》(附录A)和《检查记录表》(附录B)必要时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理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5.2.5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制定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确保24小时专人(每班不得少于2人)值班,并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

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资质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5.2.6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应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的要求,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要求。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5.2.7 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燃气、电气设备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动火审批范围、程序和安全措施。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施工人员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安全防范措施、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5.2.8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制度

消防设施、器材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制定维修保养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维修保养要求、维修保养内容、实施单位、故障修复时限、资质情况、情况记录等要点。

5.2.9 消防设施检测制度

消防设施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应委托具有专业消防设施检测并获得计量认证资质单位实施的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委托检测程序、检测频次、检测内容、回避要求、检测档案管理等要点。

5.2.10 报警联网工作规定

配置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的展览场馆,应实现与本市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联网用户职责、用户智能终端检查、联网设备的维护管理、告警信息处置、情况记录等要点。

5.2.11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每次展览前,主办方均应购买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承保单位、承保面积等。

5.2.12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展览期间,主办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并组织演练。

应包括预案制定和修订、责任部门、组织分工、演练频次、范围、演练程序、注意事项、演练情况记录、演练后的小结与评价等要点。

5.2.13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应根据展览场馆实际情况,制定易燃易爆物品检查、临时储存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5.3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应根据展览场馆实际情况,制定下列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a) 消防设施操作规程(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等);

b)变、配电设备操作规程(包括总配电间、分配电间);

c)电气线路安装操作规程;

d)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e)燃油、燃气设备及压力容器使用操作规程;

f)电焊、气焊操作规程;

g) 其它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6 场所设置要求

6.1 展览场馆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

6.2 当展厅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应大于3%。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接;消防车道、扑救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6.3 安全疏散

展览建筑的安全疏散应满足相关规范对安全出口数量、楼梯间形式、安全疏散距离的要求。

6.3.1 安全出口

6.3.1.1 展览场馆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6.3.1.2 展厅的入场门、疏散用的门应当采用消防安全推闩、门禁系统等安全疏散设施。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紧靠门口1.4m内不应设置踏步;严禁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也不能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6.3.2 楼梯间

展览场馆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楼梯间,超过2层(含2层)的展览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出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隔墙和乙级以上的防火门隔开,并应设明显标志。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

6.3.3 安全疏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备配备情况;

h)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i)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h) 消防安全疏散图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3.2.2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b)安全例会记录或决议;

c)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d)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e)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f)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

g)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记录(消防宣传活动的计划、材料以及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成绩、培训试卷等);

h)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人员、见证资料以及演练总结等);

i)火灾情况记录;

j)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h) 灭火器档案(包括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或单位、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13.3 保管

流动保管的记录应做好交接手续,不应缺损。往年的档案不应丢弃、毁损,应根据需要确定保存期限。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法律文书等应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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