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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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立法发言稿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级政府部门在公共管理、服务和监管领域积累了大量的数据资源,数据已成为政府战略性、基础性资源,但是,当前大数据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仍相对滞后,支持和规范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法制建设相对薄弱,数据权利、大数据应用和流通的规则等都还未建立。需要尽快完善大数据相关立法,为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推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应用,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长期以来,政府数据共享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县两级政府部门将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大数据立法与大数据发展中的难点痛点、民生热点紧密结合,用创制性地方立法的方式为大数据发展保驾护航。特别是交通运输领域数据共享平台的建设,需要接入公安交警、民航、铁路等部门数据,而现有机制下接入数据需要打通很多壁垒,困难重重,需要政府通过立法打通壁垒促进数据共享,充分发挥数据生产要素的作用,培育壮新.大兴产业,推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促进高质量转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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