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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法的效力层级及冲突】 上位法>下位法;特别>一般;新法>旧法;相同机关制定有冲突,制定机关裁决;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有冲突:①国务院提意见;②适用地方性法规,直接裁决;适用部门规章,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有冲突: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指定的法规效力等同于法律。
2.【法人分类】 营利法人(公司)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之日;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依法登记或者不登记,不登记→成立之日即为法人。特别法人:机关(成立之日)、两个经济组织、自治组织。
3.【建设工程的法人作用】 在每个施工项目上必须有一个经企业法人授权的项目经理。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项目经理和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4.【建设工程代理行为】 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诉讼代理人不要求必须是律师。民事委托代理,可以口头,可以书面。数人为同意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有约定的按约定。
5.【委托代理的终止】
自然人
代理时间届满、事务完成;单方取消委托或者单方辞去委托;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法人非法人组织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
6.【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无权,但有效,本人不能以无权代理为抗辩。(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本人发出的委任状、已经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本人的授权通知函告等)(2)须本人存在过失。(3)须相对人为善意---不知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7.【用益物权的种类】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8.【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国家所有土地设立;登记设立;出让和划拨两种形式;流转:书面合同,不超过剩余期限;变更登记;附着物一并处分;(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延期:住宅自动续期;消灭:出让人注销。
9.【地役权】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可以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需役地转让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转让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10.【物权效力】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动产物权交付生效;合同成立时即生效,合同效力不受物权是否登记影响。
11.【债的概念】特定义务人和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双方都是特定的。债的相对性:主体、内容、责任相对。债的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施工任务,施工单位的债务;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的债务。
12.【债的依据与责任】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对比区分;建筑物倒塌,能证明质量不存在缺陷,谁的质量责任谁负责;无法证明质量不存在缺陷,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连带责任。“不当得利”不返还:(1)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2)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3)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13.【专利权】发明20年;实用10年;外观15年。公告之日起生效
14.【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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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定金】上限:合同价的20%
16.【一切险】范围:(1) 自然灾害;(2) 意外事故,包括火灾和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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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扣除。
18.【企业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按照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19.【责任区分】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许可证、行政拘留刑罚: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1Z3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施工许可证申领的条件】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须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出让→先地后证;划拨→先证后地。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2.【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开工前:领证后3个月内开工;不开工可延期2次,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超期废止。
开工后:施工中止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停工少于1年,报告发证机关即可复工;停工满1年,报发证机关核验
3.【资质序列】条件:净资产、主要人员、业绩、技术装备;序列: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专业作业资质。初次、增项最低等级,可申请多项;期满前3个月申请延期;工商变更后1个月内换资质证。
4.【建造师执业不予注册】满65周某某、一家单位、继续教育要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执业刑罚,完毕后5年;非执业刑罚,决定后3年;吊销处罚,决定后2年;项目经理重大事故,3年。
5.【同时担任两个项目负责人】(1) 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 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 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1Z303000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
1.【必须招标】范围:大型基础、公用事业;国有资金;国外政府国际援建。规模:施工合同≥400万;材料设备合同≥200万;勘察设计、监理合同≥100万;大型基础:能源、交通运输、通信、水利、轨道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国有资金:预算200万以上且占比10%以上;国有企事业资金占主导。
2.【不招标和邀请招标】不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可替代或专有技术;采购人能自行;中标的投资人能自行;否则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邀请: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公开招标费用占比过大。
3.【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开标时公布。招标人可设最高投标限价,但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4.【招投标时间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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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标文件拒收】招标人应当拒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逾期送达;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6.【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且≤80万。实行两阶段招标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7.【工程总承包】同时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
8.【违法分包】(1) 分包给个人、不具备资质的单位;(2) 主体结构分包给其他单位,钢结构工程除外;(4) 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 (5) 劳务再分包;(6) 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7) 专业分包未在总包合同中约定,同时也未取得建设单位同意。
9.【不良信用类型及信息公布】信用不良五大类:资质不良;承揽业务不良;质量不良;安全不良;恶意拖欠
不良公式:一般6个月至3年;整改有效,经批准可缩短,但不得少于3个月;整改不力可延长。优良表彰为三年
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竣工争议处】
(1) 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 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2.【欠款和垫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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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
垫资
约定利率
按约定
对垫资和垫资利息都有约定,按约定;不能超过同类贷款利率或贷款报价利率。
约定垫资,未约定垫资利息的,没有利息。
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未约定利率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得优先受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可以约定放弃或者限制优先受偿权,但是损害建筑工人利益,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发包方承担的损失】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造成的损失;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等造成的损失;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的损失;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且怠于某某等造成的损失;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的损失;要求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的损失;验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5.【无效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
6.【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对比】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以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或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7.【合同债权转让】(1)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形:①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②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2)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9.【合同解除】(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届满前,一方明确或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债务的;(3)一方延迟履行主债务,经催告仍未限期履行;(4)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承包方转包、违法分包,发包方可以解除;(6)发包方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方可以解除。
10.【用人单位不得解除】(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1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可以设定存储上限,可以适当下浮,可以由地方部门予以免除。
1Z305000 环保、节能和文保制
1.【噪声污染】***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2.【碳排放权】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1)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碳排放权: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
3.【水污染】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4.【固体废物污染】施工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置。鼓励以末端处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严禁将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加强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力争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对于碎石类、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可采用地基填埋、铺路等方 式提高再利用率,力争再利用率大于50%。
5.【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设计方案应当根据保护单位级别,经过相应的文物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6.【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禁止进行下列活动:1) 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2) 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3) 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4) 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5)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1Z30600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取的条件】(1)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 保证所需资金的投入;(3)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4)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5)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交纳保险费;(8) 施工现场的办公、***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10) 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1)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前3个月延期;符合条件无死亡,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审查。工商变更后10日内换证;遗失须向发生机关报告,由发证机关在官网公告。撤销:发证机关人员失职、渎职。
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惩罚】
未取证擅自开工
停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50
有效期满未办延期
停产、限期补办、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10
转让证书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50、吊销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
不予颁发(1年不得)、撤销(3年不得)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暂扣、限期整改
不再具备条件
暂扣、限期整改、严重的吊销
4.【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建立本项目的管理体系、人员职责;落实企业的制度,确保项目费用有效使用;监控危大工程,排查处理现场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事故,开展现场救援。
5.【带班制度】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每月定期带班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需要离开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危大工程项目经理带班;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险情或重大隐患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带班。
6.【专项施工方案】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由项目专职安全员监督实施。
7.【现场管理】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总牵头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防控工作组织实施。监理单位负责审查防控工作方案,开展检查并提出建议。建设、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是本单位工程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和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8.【安全文明施工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9.【安全事故报告】现场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紧急情况可直接报政府部门;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报县级相关部门。
10.【特殊情况,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的必须条件】(1) 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的需要;(2) 经事故单位负责人或者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意;(3) 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拍摄现场照片,对被移动物件贴上标签,并做出书面记录;(4) 尽量使现场少受破坏。
11.【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应急演练或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12.【建设单位安全责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不得随意压缩合同工期;确定工程安全施工所需费用;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13.【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勘察单位:作业时,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保障人员的安全;
设计单位:应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
监理单位: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14.【机械设备安全要求】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人民调解,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仲裁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效力与判(裁)决书相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行政调解一定没有强制执行力。和解可以在各个阶段达成。无强制执行力,但有法律约束力。
7.【行政强制措施】(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2)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等应当由法律设定的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和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8.【行政复议】不得复议的事项:1) 不服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起申诉;2) 不服行政调解,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行政复议以不调解为原则;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过行政复议但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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