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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指南
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年第251号)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单位;(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成立登记程序:
1、登记申请书(法人本人签字)。其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成立的目的、理由、业务范围;可行性论证;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渠道;筹备的基本情况等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颁发许可证的应提交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3、场地使用证明。如场所为举办者直接拥有,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场所所有权证明;如场所为举办者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其租赁期必须在1年以上),房证复印件或房产部门出具证明。(国有资产还应提供同级财政或国资委提供的文件原件)
4、验资报告(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原件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
成立登记程序: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和公告。
应提交的材料:
1、筹备成立申请书。
内容包括:申请成立理由及必要性,业务范围,联络会员和领导机构情况,章程草案起草情况,注册资金来源和办公地点情况,筹备组负责人签字。
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正式文件(原件)。
3、验资报告。须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4、场所使用权证明。如场所为举办者直接拥有,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场所所有权证明;如场所为举办者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其租赁期必须在1年以上,房证复印件或房产部门出具证明。
5、拟任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特殊情况需兼职的,须填写兼职审批表。
6、发起会员名单。(个人会员须50个以上,团体会员须30个以上,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混合的总数需50个以上)。
7、章程草案。参考《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制定。
8、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9、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并且要件齐全之日起7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社会团体成立后,应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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