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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8〕2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乘用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主要目标
到2020年,完成“2233”工作目标。即完善法规规章标准和各方安全责任2个体系,建成全省电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务和应急处置服务2个平台,建立电梯维护保养、隐患治理和安全评估3个新机制,创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公共交通型电梯一体化采购和应急救援3项管理模式,全省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落实重点任务
(一)全面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
1.提升电梯生产质量。将电梯制造纳入“万千百十”行动计划。强化电梯产品型式试验,加强电梯生产各环节一致性核查。督促落实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国家技术标准,加强标准制修订工作。支持电梯产品出口,鼓励电梯企业“走出去”。(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等负责)推动电梯生产企业由制造型企业向创新型、服务型企业转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2.提升电梯维保质量。2019年6月底前,制订电梯维保服务标准。2019年年底前,建立电梯维保单位质量安全评价制度,实时发布评价结果。鼓励维保单位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对维保电梯实行“网格化”管理。试点开展电梯维保过程视频化管理。(省质监局负责)
3.提升电梯检验检测质量。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在运营使用单位、维保单位自行检测合格并自我承诺基础上,适时调整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内容和定期检验周期。允许符合条件的维保单位自行检测,允许使用单位委托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检测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电梯检测工作。2018年年底前,制定出台重大活动、会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保障标准等地方标准。(省质监局负责)
4.强化电梯安全隐患治理。2018年年底前,各市建立“三无电梯”台账,实行挂牌督办。对无运营使用单位电梯,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协调落实运营使用单位;对无维保单位电梯,由运营使用单位落实维保单位;对无维修资金电梯,由所有权人成立相应组织,通过业主集资、动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政府补贴托底等方式进行解决。2019年年底前,对存量“三无电梯”全部进行整改。鼓励在用乘客电梯加装停电自动平层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2018年年底前,制定出台山东省电梯使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各市政府,省质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5.推进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2019年6月底前,制定老旧电梯及其主要部件安全评估地方标准。各市组织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建立老旧电梯台账,委托电梯检验机构或型式试验机构开展安全评估。同一台电梯检验人员不得为本电梯进行安全评估。2020年年底前,对存量老旧电梯全部进行安全评估。(各市政府,省质监局负责)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持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有关政策,明确依据安全评估结论动用维修资金程序和维修资金缺失电梯更新改造大修资金筹措机制。(各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二)有效落实电梯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1.落实房屋建设有关单位责任。房屋建设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电梯选型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切实加强监管,确保电梯依附设施、机房环境、井某某、底坑、应急救援通道设置和土建质量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梯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持续开展电梯安全知识“进企业、进校园、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活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教育厅、省质监局等负责)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培训机构和电梯制造单位联合设立电梯安装、维保人员培训机构和培训实习基地。组织开展电梯从业人员业务能力竞赛,培养从业人员“工匠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质监局等负责)
**_*2018年9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_*2018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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