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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国家统计局
文号: 统制字〔1990〕1号
发文日期: 1990年01月03日
施行日期: 1990年01月03日
各省、自治区、***,计***,国务院有关部门: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已经国务院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函〔1989〕65号文件批准,国家统计局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发布。为了认真贯彻执行 《规定》,现将我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和《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工资总额是国民经济核算和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一项重要指标。认真执行 《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搞准工资总额数据,正确地反映职工工资收入,满足编制、检查工资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的需要。各地区、和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贯彻《统计法》,认真执行 《规定》,努力提高工资总额数字的准确性。
二、 工资总额的统计涉及各行业、各部门、各地区和各基层单位。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搞清工资总额组成的内容和范围,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以保证 《规定》的正确贯彻执行。同时各单位要及时做好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有关统计资料的调整工作。
三、 今后有关工资总额的统计一律以 《规定》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为准。各地区、各部门、各基层单位过去自行制定的与 《规定》相抵触的规定和解释一律废止。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一: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附件二: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
国家统计局
一九九○年一月三日
附件一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国家统计局 一九九○年一月一日)
一、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二、关于奖金的范围
(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二)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和实物奖励。
(四)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三、关于津贴和补贴的范围
(一)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具体有: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艺术(舞蹈、XX、管乐)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
2?保健性津贴。具体有: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具体有:特级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具体有: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以及书报费等。
(二)补贴。包括:
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食价补贴、煤价补贴、房某某、水电站等。
四、关于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的范围
(一)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
(二)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砂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 、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五、关于标准工资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我国所有制形式有了很大变化,此后原《暂行规定》只是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实行。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所有制单位没有明确是否实行,但在工资统计上,实际是参照原《暂行规定》执行的。这次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都应按照 《规定》执行。关于私营单位、华侨及港、澳、台工商业者经营单位和外商经营企业,则明确应参照 《规定》执行。这里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本规定列举的工资总额的奖金和津贴项目,只适用于国家在计划、统计、会计上对工资总额的核算,不作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制定奖金和津贴制度的依据。
(二)关于计算工资总额所规定的人员范围。原《暂行规定》包括在册与非在册两类人员的工资。鉴于这一人员划分已不符合我国目前的用工制度,因此,这次改为“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根据目前的用工制度,全部职工应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和计划外用工。
(三)关于工资总额的定义。原《暂行规定》没有加以明确,这次明确规定为“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并进一步规定了计算工资总额“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这样就更加明确了工资总额的概念。
(四)关于会计、统计上的工资总额。原《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一律按应付数统计,考虑到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不同的目的和需要,这次取消了这一条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统计上包括银行现金统计中的工资统计(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应按实发数,会计上则按应发数。但对逢节日提前预发下月的工资,在国家统计局的工资统计中仍应统计在应发月工资总额中。
(五)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原《暂行规定》第五条列了二十六项,这种方法没有概括归类,不能体现工资总额组成各个部分的内在联系。为此,这次 《规定》第四条把全部工资总额归纳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并规定了每一组成部分的定义。
(六)关于计时工资。原《暂行规定》仅为“对已做工作按工资标准支付的计时工资”。
这次根据当前情况,将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以及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包括学徒的生活费)、运动员体育津贴包括在内。
(七)关于计件工资。原《暂行规定》只笼统地规定为“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计件工资”,这次则根据目前的情况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八)关于奖金。原《暂行规定》仅把经常性奖金列入工资总额,而一次性奖金未列入工资总额。实践证明这样划分不够合理。如年终奖的享受面广,数量大,虽属一次性,其性质确属劳动报酬,应列入工资总额。有些奖金,如劳动竞赛奖以及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奖金,很难划分经常性与一次性。为了正确地反映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情况,这次把各种奖金归为一类,不再区分经常性与一次性,对奖金的范围明确规定为,除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不列入工资总额外,其他各种奖金均列入工资总额。
(九)关于津贴和补贴。这次在原《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情况按照其不同的支付原因,分为两大类。由于地区和行业特点不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确定工资总额中津贴的范围时,应当根据 《规定》对各种津贴和补贴的解释来确定。凡符合各种津贴和补贴解释的,均应作为各种津贴和补贴包括在工资总额中。
(十)关于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这次 《规定》第十一条中增列了“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实行租赁经营单位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等项。
稿费、讲课费及专门工作报酬,其性质属于劳动报酬,原《暂行规定》将其列入工资总额内。但由于这部分费用一般是专款支出,而且支付对象很广,又不固定,职工以外的人员也可以享受,写稿人、讲课人所在单位无法统计。因此,这次改为不列入工资总额。这部分费用由支付单位在工资总额外另行计算。
“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即解雇金,原《暂行规定》将其列入工资总额中。考虑到这部分费用属劳动保险性质,因此根据当前情况将其名称做了改变,并不再列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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