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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3年4月2日**_*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_*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规范标准建设、运营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政府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不得因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主体、所处行业、地区、所有制的不同而对其限制、歧视。
第七条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开展招标投标。
第二章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招标事项。
第九条 招标事项在项目报审批、核准时一并申请审批、核准。
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需要提前进行招标的,其招标事项可以在项目报审批、核准前单独申请审批、核准。
第十条 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以及三名以上具有同类项目招标经历的人员,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前款规定的招标人因招标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两年内不得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招标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取得招标事项审批、核准文件;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还应当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等必要资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土建施工和设备购置、安装招标,需要履行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或者调整手续的,还应当取得批准。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省指定的媒介应当自招标人提交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并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
招标人通过补充招标文件增加、删除、修改否决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评标等情况;招标人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等。
九、招标人可以禁止无理弃标或撤销投标单位再次投标
对于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禁止该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
十、增加一章,强调在招投标领域实行信用监管
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招标投标市场纳入全省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标评审专家等当事人的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市场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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