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局-指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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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03个指标)

1、卫生机构: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服务监督或从事医学科研和教育等工作的单位。 2、卫生部门:指卫生部和各级卫生厅、局所属的全民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卫生机构。 3、中医机构:指各级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门诊部(所);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科研机构。本《摘编》高、中等中医药教育机构的资料在中医教育部分单独列出,中医机构的各项数字,不含中医药教育机构的数字。 4、人员总数:指支付年底工资的在岗职工,不包括临时工、离退休人员、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和反聘人员。 5、卫生技术人员:指卫生机构支付工资的全部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中现任职务为卫生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剂人员、检验和影像技师(士、员)等卫生专业人员,不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6、中医执业(助理)医师:指依法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或者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除外。 7、执业(中)药师:指依法取得药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除外。 8、中医药执业人员:指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除外。 9、编制床位: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核准的床位数。 10、实有床位(床位数):指年底固定实有床位数,包括正规床、简易床、监护床、正在消毒和修理床位、因扩建或大修而停用的床位,不包括产科新生儿床、接产室待产床、库存床、观察床、临时加床和病人家属陪待床。 11、标准床位:指平均每床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达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配套文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面积的床位数。 12、其他技术人员:指从事医疗器械修配、卫生宣传、科研、教学等技术工作的非卫生专业人员。 13、总诊疗人次数:指所有诊疗工作的总人次数。包括病人来院就诊的门诊、急诊人次和出诊、下地段、赴家庭病床。到工厂、农村、工地、会议、集体活动等外出诊疗的人次数以及外出进行的单项健康检查人次数。并包括本院职工的诊疗人次数及局部的单项健康检查人数。病人来院诊疗人次数按挂号数统计。为了简化手续,同一患者一次就诊多次挂号者,应按人次数进行统计,但不包括根据医嘱进行的各项检查、治疗、处置工作量。外出的诊疗人次数,不收取挂号费的,按实际诊疗人次数统计。 14、观察室收容病人数:指年内出观察室的病人数。 15、死亡人数:指住院病人中的死亡人数。凡已办住院手续经收容入院后死亡及虽未办完住院手续,但实际已收容入院后死亡者均应计算在内。包括24小时内死亡,不包括门、急诊室及门诊观察室内的死亡。 16、健康检查人数:指在院内、外进行的全身健康检查人数。 17、出院人数:指所有住院后出院的人数。包括病人和非病人数。 18、出院病人数:指住院后出院的病人数。不包括正常分娩及未产出院的产妇、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未治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等非病人数。 19、治愈人数、好转人数、未愈人数:按收容住院病人的主病,由医生根据检查结果判定。 20、住院病人手术人次数:指有正规手术单和麻醉单施行手术的病人总数(包括产科手术病人数)。同一病人本次在院就诊期间患有同一疾病或不同疾病施行多次手术者,按实际施行的手术次数统计。 21、实际开放总床日数:指本年内各院各科每日夜晚12点钟开放病床数之总和,不论该床是否被病人占用,都应计算在内。包括因故(如消毒、小修理等)暂时停用的病床,不包括因医院病房扩建、大修理或粉刷而停用的病床及临时增设的病床。 22、实际占用总床日数:指各院各科每日夜晚12点钟实际占用病床数(即每日夜晚12点钟的住院人数)的总和。包括实际占用的临时床在内。病人入院后于当晚12点钟以前死亡或因故出院的病人,亦应作为“实际占用总床日数”一天进行统计,同时亦应统计“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一天,入院及出院人数各一人。 23、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指出院者(包括正常分娩、未产出院、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未治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节育手术后正常出院者)住院日数的总和。 24、业务(事业)收入:医疗机构为“业务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医疗收入包括门诊收入、住院收入;药品收入包括门诊和住院药品收入;其他卫生机构为“事业收入”。 25、医疗收入:包括门诊收入、住院收入。 26、药品收入:包括门诊和住院药品收入。 27、门诊收入:包括挂号、诊察、诊查、检查、治疗、手术、化验和其他收入。 28、检查费:包括检验、检查、放射等。 29、住院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检查、治疗、手术、化验、护理和其他收入。 30、治疗费:包括手术、处置等。 31、业务补助:指主管部门拨入用于正常业务消耗及维修的补助。 32、专项补助:指卫生主管部门对医院的专项投资。 33、其他收入:指除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和药品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培训收入、救护车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接受非限定用途的捐赠收入、对外投资收益和利息收入。 34、业务(事业)支出:医疗机构为“业务支出”包括医疗、药品支出和其他支出;其他机构为“事业支出”。 35、人员经费:指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活动中,用于个人方面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和离、退休人员费用。 36、药品费支出:指药品支出中的药品费。 37、其他支出:指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活动中除医疗支出、药品支出、管理费用、财政专项支出以外发生的所有支出。 38、固定资产总金额:包括年底实有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专业设备、家俱、交通工具、图书和其他设备。 39、年内病人欠费总额:包括住院、门诊自费病人欠费及公费医疗欠费之和,但不包括结转的上年病人欠费金额。 40、从业人员:指由本机构直接组织安排工作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总数。包括固定职工、国家有编制的合同制职工、招聘人员和返聘的离退休人员。不包括离退休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 41、专业技术人员: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务)的干部以及从工作实践中提拔的专业技术人员。还包括已取得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科技管理工作的人员和从事与技术管理工作较为密切的党政领导工作的干部。 42、科技管理人员:指院、所领导及业务、人事管理人员。包括:直接从事科技计划管理、课题管理、成果管理、专利管理、科技统计 、科技档案管理、科技外事工作、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财务等与科技活动有关的人员。 43、课题活动人员:指编制在研究室或课题组的人员。 44、科技服务人员:指直接为科技工作服务的各类人员,如从事图书、信息与文献、测试、试制、咨询、物资器材供应等工作的人员,以及实验室、试验工厂(车间)、试验农场的人员。不包括司机、门卫、食堂人员、医务人员、清洁工、幼儿园和托儿所的工作人员,以及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人员。 45、本年总收入:指本机构在本年度内收入的全部经费总额。 46、政府资金:指由各级政府部门直接拨款或企事业单位利用政府资金委托本机构从事科学技术活动所获得的收入。 47、财政补助收入:指由中央或地方财政通过预算的形式拨给本机构的经费,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单位收到由财政部门拨给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转拨的科学事业费,以及由财政部门拨给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以科研课题或项目下达的科学事业费,均属财政预算拨款。 48、技术性收入:指本机构从事科学技术活动所获得的非政府资金(毛收入),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利用自有资金委托本机构开展科学技术活动所提供的资金,由技术开发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咨询及服务收入、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收入几项合计。 49、来自企业:指本机构通过接受企业委托、为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等形式从事科学技术活动而从企业获得的收入。 50、试制产品收入:指本机构进行中间试验期间试制的产品经出售所获得的收入。 51、生产经营收入:指本机构在科研、技术等专业业务活动以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产品(商品)销售收入、经营服务收入、工程承包收入、租赁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 52、借贷款:指本机构从各种渠道获得的各类借、贷款。不论偿还形式、期限和数额如何,均按当年获得的借、贷款额填报。不包括基本建设贷款。 53、人员费用:指本机构以货币和实物形式直接或间接支付给本机构人员的全部费用。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和其他工资;包括缴拨的工会经费、提取的工作人员福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及各项补贴、长休人员工资、职工探亲旅费以及职工死亡丧葬费和遗属补助;包括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包括社会养老保险、待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各项开支;包括支付给研究生的助学金、奖学金等开支。 54、社会保障支出:指本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包括社会养老保险、待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支付给离退休人中的离退休金等各项开支。 55、科研业务费:指本机构用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的全部实际消耗性支出。例如:用于研究与开发的原材料费、水电能源费、差旅费、加工试验费、设备使用费、计算机机时费、资料印刷费等。培训研究生的消耗性支出也一并统计。但不包括人员费用和设备购置费。 56、公务费:指本机构用于组织和管理专业业务及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开支,包括办公费、邮电通信费、水电费、会议费、宣传费、工作人员差旅费、车船油料费、养路费、单位财产保险费等。 57、设备购置费:指本机构使用非基建投资购建固定资产的实际支出额,固定资产指长期使用而不改变原有的实物形态且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主要物资设备。如科研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验材料和标本以及其他设备和家具、房屋和建筑物。 58、经营支出: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实际消耗性支出。包括人员费用、设备购置费、原材料费、加工费等,以及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支出和经营行为有关的各项税金。 59、基本建设投资实际完成额:指本机构在本年内完成的用货币表示的基本建设工作量。 60、科研仪器设备:指本机构在基本建设投资的实际完成额中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总值。非科研设备购置不计入此项。 61、科研土建工程:指本机构在基本建设投资的实际完成额中完成的科研土建工作量(如科研楼、试验用房等)。非科研土建工程 (如住房等)不计入此项。 62、政府拨款:指在当年基本建设投资实际完成额中政府拨款的部分。 63、经费内部支出:指当年为进行课题研究而实际用于本机构内的全部支出,包括劳务费、其它日常支出、仪器设备购置费、土地使用和建造费等。不包括与外单位合作进行课题研究而拨给对方使用的经费。有关估算方法请参照《科技统计年报工作文件》中的“部分指标说明”。 64、课题人员折合全时工作量:指按工作量计算的当年实际参加课题活动的各类人员总数。 65、平均开放病床数(张)=实际开放总床数/本年日历日数(365或366) 66、治愈率(%)=(治愈人数/出院病人数) ×100 67、好转率(%)=(好转人数/出院病人数) ×100 68、病死率(%)=(死亡人数/出院病人数) ×100 69、病床周转次数(次)=出院人数“总计”/平均开放病床数 70、病床工作日(日)=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平均开放病床数 71、病床使用率(%)=(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实际开放总床日数) ×100 72、出院者平均住院日(日)=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出院人数“总计” 73、每床与每日门、急诊诊次之比=[门诊人次数/年工作日数+急诊人次数/年日历日数(365或366)]/平均开放病床数 74、每百门、急诊的入院人数(人)=(入院人数/门、急诊人次数) ×100 75、门、急诊诊次占总诊次的百分比(%)=(门、急诊人次数/诊疗人次数“总计”) ×100 76、急诊死亡率(%)=(急诊死亡人数/急诊人次数) ×100 77、观察室死亡率(%)=(观察室死亡人数/观察室收容病人数) ×100 78、平均每所医院总收入(千元)=(年业务收入+年业务补助+年专利补助+其他收入)/医院数 79、平均每所医院业务收入(千元)=年业务收入/医院数 80、平均每所医院门诊收入小计(千元)=年门诊收入/医院数 81、平均每所医院门诊挂号费(千元)=挂号费/医院数 82、平均每所医院门诊检查费(千元)=检查费/医院数 83、平均每所医院其他门诊收入(千元)=(年门诊收入小计-挂号费-检查费)/医院数 84、平均每所医院住院收入小计(千元)=年住院收入/医院数 85、平均每所医院床位费(千元)=床位费/医院数 86、平均每所医院住院治疗费(千元)=治疗费/医院数 87、平均每所医院住院检查费(千元)=检查费/医院数 88、平均每所医院其他住院收入(千元)=(年住院收入-床位费-治疗费-检查费)/医院数 89、平均每所医院年药品收入(千元)=年药品收入/医院数 90、平均每所医院门诊药品收入(千元)=门诊药品收入/医院数 91、平均每所医院住院药品收入(千元)=住院药品收入医院数 92、平均每所医院业务补助(千元)=年业务补助/医院数 93、平均每所医院专项补助(千元)=年专项补助/医院数 94、平均每所医院其他收入(千元)=其他收入/医院数 95、平均每所医院总支出(千元)=(年业务支出+其他支出)/医院数 96、平均每所医院业务支出(千元)=年业务支出/医院数 97、平均每所医院人员经费(千元)=人员经费/医院数 98、平均每所医院离退休人员经费(千元)=离、退休人员经费/医院数 99、平均每所医院药品费支出(千元)=年药品费支出/医院数 100、平均每所医院其他业务支出(千元)=(年业务支出-人员经费-年药品费支出)/医院数 101、平均每所医院其他支出(千元)=其他支出/医院数 102、平均每所医院年固定资产总金额(千元)=固定资产总金额/医院数 103、平均每所医院专业设备总金额(千元)=专业设备总金额/医院数 104、平均每床占用固定资产总金额(千元)=固定资产总金额/平均开放病床数 105、平均每床占用专业设备总金额(千元)=专业设备总金额/平均开放病床数 106、平均每所医院年内病人欠费总额(千元)=年内病人欠费总额/医院数 107、平均每所医院年内病人欠费率(%)=(年内病人欠费总额/年业务收入)×100 108、平均每所医院每天门急诊人次(人次)=(每天门诊人数+每天急诊人次数)/医院数 109、病床使用率(%)=(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实际开放总床日数)×100 110、病床周转次数(次)=出院人数/平均开放病床数 111、出院者平均住院日(日)=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出院人数 112、平均药品加成率(%)=[(门诊药费收入+住院药费收入-年药品费支出)/年药品费支出] ×100 113、平均每诊疗人次医疗费用(元)=[(年门诊收入+门诊药品收入)/年总诊疗人次数] ×1000 114、平均每诊疗人次药费(元)=(门诊药费收入/年总诊疗人次数)×1000 115、平均每诊疗人次检查费(元)=(年门诊检查费收入/年总诊疗人次数)×1000 116、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年住院收入+住院药品收入)/出院人数] ×1000 117、平均每一出院者床位费(元)=(出院者床位费/出院人数)×1000 118、平均每一出院者药费(元)=(出院者药费/出院人数)×1000 119、平均每一出院者治疗费(元)=(出院者治疗费/出院人数)×1000 120、平均每一出院者检查费(元)=(出院者检查费/出院人数)×1000 121、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元)=[(年住院收入+住院药品收入)/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 ×1000 122、平均每一职工每年负担的诊疗人次数(人次)=诊疗人次数/年平均职工人数 123、平均每一职工每年负担的住院床日数(日)=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年平均职工人数 124、平均每一职工年业务收入(元)=(年业务收入/年平均职工人数)×1000 125、平均每一医师每年负担的诊疗人次数(人次)=每年诊疗人次数/年平均医师人数 126、平均每一医师每年负担的住院床日数(日)=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年平均医师人数 127、平均每一医师年业务收入(元)=(年业务收入/年平均医师人数)×1000 128、基础研究: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研究。其目的是揭示观察到的现象和事实的基本原理和规律,而不以任何特定的实际应用为目的。 129、应用研究:为获得新的科学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研究。它主要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应用目的。应用研究通常是为了确定基础研究成果或知识的可能的用途,或是为达到某一具体的、预定的实际目的确定新的方法(原理性)或途径。 130、试验发展:利用从研究或实际经验获得的知识,为生产新的材料、产品和装置,建立新的工艺和系统,以及对已生产或建立的上述各项进行实质性的改进,而进行的系统性工作。 131、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为解决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阶段产生的新产品、新装置、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新系统和服务等能投入生产或在实际中应用所存在的技术问题而进行的系统性活动。它不具有创新成份。此类活动包括为达到生产目的而进行的定型设计和试制以及为扩大新产品的生产规模和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等的应用领域而进行的适应性试验。 132、科技服务:与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有关并有助于科学技术知识的产生、传播和应用的活动,包括:为扩大科技成果的使用范围而进行的示范性推广工作;为用户提供科技信息和文献服务的系统性工作;为用户提供可行性报告、技术方案、建议及进行技术论证等技术咨询工作;自然、生物现象的日常观测、监测,资源的考察和勘探;有关社会、人文、经济现象的通用资料的收集,如统计、市场调查等,以及这些资料的常规分析与整理;为社会和公众提供的测试、标准化、计量、计算、质量控制和专利服务,不包括工商企业为进行正常生产而开展的上述活动。 133、生产性活动:由于具备特殊的工艺设备条件,或掌握某种技术专长或诀窍,所进行的小量非常规生产。 134、高级:指研究员、副研究员;教授、副教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药、护、技)师;高级实验师;高级统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编审(正、副编审);译审(正、副译审);高级(主任)记者;正、副研究馆员等。 135、中级:指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主治医(药、护、技)师;实验师;统计师;经济师;会计师;编辑;翻译;记者;馆员等。 136、初级:指研究实习员;助教;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助理实验师、实验员;助理统计师、统计员;助理经济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助理编辑、见习编辑;助理翻译;助理记者;助理馆员、管理员等。 137、甲类:大学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具有高、中级技术职称(务)人员。 138、乙类:大、中专毕业学历或具有初级技术职称(务)人员。 139、从事科技活动人员:指从业人员中的科技管理人员、课题活动人员和科技服务人员。 140、承担政府科研项目收入:指本机构为了开展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科技成果示范性推广等科技活动,通过签订协议、合同或其它形式申请并获得的政府经费,包括课题专项、设备专项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技开发交流中心。

199、研究生培养机构: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具有培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

200、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按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及其他机构(***和分校、大专班)。

201、成人高等学校:是指按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成人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招收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的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利用函授、业余、脱产的多种形式对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包括: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独立***、广播电视大学、其他机构。

202、调整后中等职业学校:指将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等各种实施中等职业教育的办学类型,通过合并、共建、联办、划转等形式调整为统一的办学类型,即中等职业学校。

203、其他机构:指承担中等职业教育不计校数的教育机构(包括停办的学校和高等学校附设的中等职业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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