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重点3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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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论述作为宪法基本原则的法治原则。

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把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具体来说,就是宪法和法律在管理国家事务的过程中居于最高地位,国家的一切权力必须来源于法律,由法律设定权力的分配、权力的范围及行使权力的程序。

法治的核心内容是:①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②依法治理国家。③宪法和法律必须符合正义,是良法。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⑤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⑥司法独立,只服从于宪法和法律。法治包含了两个重要原则:一是依据法律约束政府。二是平等地对待每一社会成员。前者要求国家和政府必须服从法律,后者表现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法治主要与人治相对,在历史上,人治与法治的论争由来已久。但是,古代所谓的法治和近代的法治存在着根本区别,因为近代的法治同民主、共和紧密相联。而且在人治和法治各自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上,现在尚有不少人认识模糊。这集中表现在人治和法治相互结合论上。毫无疑问,这种简单化地以是否有人的作用和是否运用法律为标准,区分法治和人治的做法是错误的。划分法治和人治最根本的标志在于:当法律权威与个人权威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是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权威,还是个人权威凌驾于法律权威之上?凡是法律权威屈服于个人权威的则是人治。而且,当二者出现矛盾冲突时,不是个人权威屈从于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权威屈从于个人权威,二者必居其一。因此,法治和人治绝不可能结合起来。

法治的原则:立法权属于全体公民;司法独立;一般性或普遍性;公开性;不溯及既往性;明确性;不矛盾或者避免矛盾;有遵守可能;稳定性;官方行为与已公布的规则一致性等等。

由于法律具有阶级性,因此在谈论法治时,必须分清是哪一个阶级的宪法,而绝对不能把法治抽象化;法治必须与民主相结合,没有民主的法治不是社会主义法治;法治必须树立起宪法和法律应有的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也日益丰富和发展。因为依法治国作为治国之首,不仅是控权和保权的辩证统一,也是主权和人权的辩证统一,而且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办事的辩证统一。

法治在宪法的具体内容中予以充分体现。各资本主义宪法由于其阶级本质,其中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法治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中不可能真正实现,仅是体现资本特权的法治。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使法治原则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其法治则是以消灭特权为目的的法治。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这样,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不仅宪法和法律具有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而且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坚强的后盾,从而使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有了真正实现的前提条件。

请论述人民代表大会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按照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结合中国实际而创立的新型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和运行。

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体现在:①人民和国家权力的关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自己的代表,组织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自己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②人民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③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④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⑤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分为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政权组织形式和新中国成立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两个阶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国家的各种具体制度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作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它适合中国实际,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得到充分落实。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人民权力的统一性。在我国,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的权力是不可分割的。③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适合我国国情。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能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又能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请论述基本权利的主体。

根据基本权利的规范性质与范围,基本权利的主体可分为一般主体、特殊主体和特定主体。

一般主体:基本权利的一般主体是指最具普遍性的,可以享有最广泛的基本权利的主体。公民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的一般主体。具有国籍是确定我国公民资格的唯一要件。

特殊主体:具有特殊性质和地位,只能享有一部分基本权利而不能享有一般主体所享有的所有基本权利的权利主体。例如法人和外国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是主要的市场主体。法人享有财产权、经济自由权等但不能享有生命权等基本权利。外国人享有本国公民大部分权利,如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但是也有对外国人的权利限制,如参政权,社会保障权等等。

特定主体: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的转化形态,是既享有一般主体或特殊主体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又基于其特别的身份或处境而享有某些特定基本权利的主体。妇女、老人、儿童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特定基本权利主体。此外,残疾人、华侨和申请避难的外国人也是特定主体。

基本权利的保障

基本权利的保障的三种含义:①国家的公权力对公民的某些基本权利(主要是各种自由权)予以充分认同和尊重,不得肆意侵害。②公权力不仅不加侵害,还应创造条件尽量使公民的某些基本权利(主要是社会权)得到实现。③公民的基本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尤其是受到公权力的侵害,可以得到切实有效的救济,即国家应提供有效的基本权利救济机制。

基本权利的保障有三种方式:①绝对保障方式,即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他法的规范不能加以任意限制或规定例外情形。采取绝对保障方式一般需要具有时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直接依据宪法规定并通过宪法自身的制度而实现的,故又可称为“依据宪法的保障”方式。②相对保障方式,即允许法律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加以限制。相对保障方式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方式均由法律规定,二是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由于相对保障方式是通过法律来实现对基本权利的保障,故又称为“依据法律的保障”方式。③折中型保障方式:这种方式一方面存在具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另一方面宪法又将对某些基本权利的保障授权给法律。例如当代德国。

我国宪法的基本权利保障方式类似于相对保障方式。宪法首先对基本权利进行规定,普通法律再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对基本权利作出具体界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基本权利予以保障。

基本权利的限制

限制基本权利,是指确定基本权利的范围,是指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超过限度则构成权利的滥用。基本权利虽然为宪法所保障,但并不意味着绝对不受任何限制。因为个人在行使基本权利过程中,既有可能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也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特定条件下,为保障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基本权利,对基本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

基本权利限制的类型:①内在限制:基本权利基于其自身性质所伴随的、存在于基本权利自身的限制。作为一种基本权利,其自身性质决定它不能侵犯或损害其他基本权利或者其他主体的基本权利。这就构成了基本权利内在限制。 ②外在限制:从基本权利的外部所施加的并为宪法的价值目标本身所容许的限制,主要是指现代宪法根据公共利益原则对自由权所施加的限制。

限制基本权利的内容:①剥夺一部分主题的基本权利。②停止行使某种基本权利。③处于社会公益,对基本权利特殊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

基本权利的限制主体:国家机关是限制基本权利的主体,只有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程序,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限制基本权利。行政机关非经法律授权,不得以命令方式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

基本权利的限制目的:这些目的包括维护其他公民合法的权利和自由、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集体利益。此外,公共秩序和紧急状态也属于限制的目的。

基本权利的限制方式:①宪法限制,是指宪法在基本权利规范中明确规定该权力的界限和范围,又称宪法保留。②法律限制,是指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法律限制基本权利,故又可称为法律保留。

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制:①基本权利的限制具有相对性,因此基本权利限制本省还必须受到限制。②基本权利限制必须有一定的界限,如果超越该界限,这种限制就会失去宪法上的正当性,构成违宪。③对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和手段进行比较和衡量。

基本权利限制的审查:公民有权诉请有权机关审查法律的合宪性,审查法律是否侵犯其基本权利。

我国对于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

含义: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主要由信仰的自由、宗教活动自由和宗教仪式自由构成。

具体内容包括: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既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简单的来说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

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意义:维护国家政治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于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作了原则性规定,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国家为宗教信仰自由提供了一定的物质保障,积极创造物质方面的条件,提供良好的环境。

宗教信仰自由遵循的原则:①合法性原则。②政教分离原则。③各宗教一律平等原则。④独立办教的原则。

请论述人身自由

概念:人身自由是指公民自由活动、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

人身自由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生命权的保障:生命权是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的首要前提,是人的尊严的基础和一切权利的出发点,具有不可转让性。我们需要全社会形成尊重生命权的观念和意识。

②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享有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这一概念表明人身自由是公民宪法地位的直接体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③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所谓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在法律层面主要表现为人格权,它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时应具有的资格,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包括: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④住宅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也可称为住宅安全权,内容包括如下: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搜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查封。

⑤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受宪法保护: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报、传真、电话及其他通信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

请论述宪法监督制度的类型

宪法监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对国家机关作出的宪法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制度。为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各国建立了不同的宪法监督体制。依照宪法监督机关、监督方式及监督程序的不同,可分为普通法院监督制、专门机关监督制和代议机关监督制三种类型。

普通法院监督制:是指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附带地对作为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即通过司法程序审查,裁决立法和行政机关是否违宪,因而也称“司法审查”或“违宪审查”,美国为典型代表。

专门机关监督制:是指在国家机构中设立专门的保障宪法实施的机关,以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审查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在专门机关监督制下,宪法监督是由宪法特设的专门机关进行的,全国只有一个专门的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所以又称为集中型体制。该模式可分为两种类型,即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模式和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模式。

代议机关监督制:代议机关监督制是指由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国家权力机关或者立法机关审查宪法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制度。实行这种体制的国家主要有中国、朝鲜、越南、古巴等。代议机关监督体制可分为议会上院监督模式和代议机关整体监督模式两种

请论述宪法监督的普通法院监督模式

普通法院监督制是指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附带地对作为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即通过司法程序审查,裁决立法和行政机关是否违宪,因而也称“司法审查”或“违宪审查”。

普通法院监督制由美国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首创,这一体制区分为总统制下的普通法院监督制和议会制下的普通法院监督制两种不同的模式。牵着以美国为代表,后者以日本、加拿大、印度为代表。

普通法院监督制的理念:①对立法机关不信任。②尊重多数,保护少数。③避免产生“多数人暴政”。

特点:①被动、附带性监督,不能主动、抽象的审查。(“不告不理”)②各级法院都有权审查,法院不适用违宪法律,但无权废除。③各级法院都有权审查,最高法院的判例效力最高。③判例不具有溯及力。④最高法院审理案件数量较少。

优点:①普通法院结合具体案件审查法律的合宪性。②有权启动的主体广泛,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缺点:①可能背离民主原则:少数被任命的法官审查代表多数人通过的法律。②只能事后监督、具体的审查。

普通法院监督制的条件:①法院具有足够权威、法官地位较高。②法院确立“遵循先例”原则。

请论述宪法监督的专门机关监督模式

专门机关监督制是指在国家机构中设立专门的保障宪法实施的机关,以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审查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在专门机关监督制下,宪法监督是由宪法特设的专门机关进行的,全国只有一个专门的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所以又称为集中型体制。

该模式可分为两种类型,即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模式和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模式。①宪法法院模式:在宪法上除设立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某某,另设立专门的保障宪法地位的宪法法院,监督宪法实施。②宪法委员会模式:以法国为代表,也被称为法国模式。该模式设立宪法委员会,它是进行宪法监督的专门的中央国家机关。法国专门设立宪法委员会,由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各任命3人组成,监督宪法实施。委员会成员9人,任期9年,不能连任,每三年改选1/3。

优点:一方面保证了审查机关相对于议会的独立,另一方面事前与事后审查模式的结合(主要是德国)也使违宪审查制度更加严密。缺点:①脱离或干扰司法实践,导致普通法院法官审查案件不得不依赖于宪法法院的判决的状况。②容易对立法产生实质性影响。③容易导致审查机关凌驾于其他机关地位之上的结果。

请论述宪法监督的宪法法院监督模式

该模式以奥地利和德国为代表,适用于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宪法法院监督制的国家,在宪法上除设立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某某,另设立专门的保障宪法地位的宪法法院,监督宪法实施。国家制定专门的宪法法院法,具体规定宪法法院的组织、职权、审查方式、审查程序、审查决定效力等内容,规定法官任命、任期和待遇等。此外还制定专门的宪法法院法,依据宪法对宪法监督的具体内容作出规定。宪法法院不同于普通的司法系统。法院监督模式是专门机关监督制的类型之一。

理由:①在议会制定的法律必须接受宪法监督的情况下,由议会进行自我审查已无法实现有效的监督。②对司法权不信任的政治传统和理念,也决定了不可能由普通法院对立法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特点:①宪法法院只服从宪法和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②法官实行任期制。③宪法法院应普通法院或其他主体的请求,有权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文件的合宪性。④受理宪法溯源。⑤注重结合具体诉讼案件对立法机关已经通过并生效的法律文件进行事后的、具体的合宪性审查

宪法法院职权:合宪性审查权、宪法解释权、权限争议裁决权、弹劾案审判权、政党违宪案裁决权、选举诉讼审判权、宪法诉愿审判权。

请论述宪法监督的宪法委员会监督模式

概念:以法国为代表,也被称为法国模式。该模式设立宪法委员会,它是进行宪法监督的专门的中央国家机关。法国专门设立宪法委员会,由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各任命3人组成,监督宪法实施。委员会成员9人,任期9年,不能连任,每三年改选1/3。

这一制度被受法国影响的亚洲、非洲部分国家仿效。宪法委员会监督模式是专门机关监督制的类型之一。

宪法委员会除对对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外,还监督国家选举活动的合宪性,必要时接受总统的宪法性咨询。宪法委员会的裁决对公共权力机构、一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具有约束力。

特点:①事前审查、抽象审查:该模式注重对议会已通过、尚未公布生效的法律文件进行事前的、抽象的合宪性审查。②总统、总理、议会两院议长、60名议员有权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议会立法的合宪性。

优点:将制宪权与立法权更好地分开,更好地进行宪法监督,符合人民主权原则。缺点:事前抽象审查不够具体,存在一定具体实施中可能发现的漏洞。

请论述宪法监督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议机关监督模式

代议机关监督制是指由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国家权力机关或者立法机关审查宪法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制度。实行这种体制的国家主要有中国、朝鲜、越南、古巴等。

代议机关监督体制可分为议会上院监督模式和代议机关整体监督模式两种:

①议会上院监督模式:2009年10月之前的英国采用此模式。英国在议会上院内设一个上诉委员会,由该委员会结合议会其他机构柔性地进行宪法监督。

②代议机关整体监督模式:主要由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代议机关系最高权力机关,地位高于其他国家机关,有利于确保宪法监督的权威性。古巴、中国、前苏联等国家采用。其优点是,基于代表机关的性质和地位,最高代表机关通常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地位上高于其他国家机关,因而有利于确保宪法监督的权威性。其缺点是自己监督自己,存在监督不力的可能性。

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代议机关监督体制主要表现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宪法及法律都由这一机关行使。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因此,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属于代议机关整体监督模式,实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

请论述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形成: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监督制度是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不断总结经验而逐步形成。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现行宪法吸取了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补充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的历程。将“长期的革命和建设”改为“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

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将“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纳入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由“平等、团结、互助”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

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规定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在发展与各国关系的内容后增加“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增加内容“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将国家提倡的公德部分增加“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删除“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任期规定。

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国家成立了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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