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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创业投资基金股东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2020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促进创业投资基金发展,规范**_*(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创投减持特别规定》)、《**_****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以及《**_*股票上市规则》《**_*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_*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创投基金),在其所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适用下列比例限制:
(一)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股份总数的1%;
(二)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的股份不适用《减持细则》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四条 创投基金减持股份违反本细则规定,或者通过交易、转让或者其他安排规避本细则规定,或者违反本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本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违规减持行为导致股价异常波动、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本所从重予以处分。
创投基金减持股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本所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期限”按照《创投减持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七条 创投基金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减持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九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20年3月31日起施行。本所于2018年3月2日发布的《**_****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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