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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违纪违法的调查笔录
笔录是案件取证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对案件成功与否、案件质量的高低以及案件当事人的最终处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一名办案人员,能做笔录、会做笔录、做好笔录,是一项必备的基本功。那么如何才能做好笔录呢?
(一)要纠正二个认识误区。
在我们很多同志看来,笔录是根据谈话的过程记录,这是一个错误的认识。但我们的谈话往往是零散的、不系统的、迂回的,因此有时我们主办人员谈话完了后,要协办做笔录,很多人却不知道从何做。还有时,我们的谈话只需抓住主要问题,比如我们查受贿案,只要被调查人交待了收受某人多少钱就是突破了,至于他们是如何相识、如何商量、如何谋利、赃款去向等就靠笔录来补充了。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笔录实质是按照纪律或法律对证据的要求,重新“作”一个笔录,甚至有些语句在我们谈话时没有,在笔录中要体现出来。打个比方,就是我们谈话的过程是一个把各种家具和材料弄来的过程,很可能是杂七杂八地堆放在那儿,然后我们做笔录就是把家具和材料摆放好,让这个家看来很舒服的过程,甚至我们还要搞一些小装饰。
其次,我们很多同志认为笔录要你问我答式地进行记录,这也是错误的。我们一个优秀的笔录员,往往是主办人员谈话过程中,他就用心记下了了被调查人是哪些问题。当主办谈话完了后,他就迅速在头脑中组织笔录的结构,然后一声不吭地将笔录完成,除个别语句要问被调查人,大部分时候是自己把一份笔录做完。一份笔录做完,很多问话也许根本就没问过,也根本没答过。还有时候被调查人的很多话是往往有利于自己的方面在讲,我们必须要按照案件的客观事实或者是我们认为最符合的客观事实来做笔录和进行描述,对于被调查人所讲的一些话,我们要进行取舍。我们要按照我们认为有用的话进行记录,对我们认为没有的话,或者我们认为与我们已经调查、掌握的情况不符的话就不要进行记录。比如我曾经就看过一个案件中的初查笔录,找了好多人,但关键的错误问题,结果是张三是这样说,李四是那样说,人是吃了亏,但没有一件事能定下来。
(二)要从三个方面起好头。
1、严格按要求填写填写笔录头的内容。谈话笔录的时间填写中存在的问题有:一是笔录制作时间不填或事后补填;二是随意填写制作笔录时间;三是时间填写不全,有的仅有月、日,年不写。四是有简写的情况,如把2007年简写成07年,把1998年5月1日简写成98、5、1等。在记载谈话地点时,应尽量详细具体,如有门牌号或办公室名称的,要详细写明,如果是小地名,也要加以批注。谈话人必须是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或受委托进行案件调查的人员,同时,不得低于两个人(记录人可同时作为谈话人)。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记录中要注意:一是不能出现空白,二是年龄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三是工作单位和职务的填写必须用正式称呼和全称,不能用简称,四是住址要写详细,通讯和联系方式也要记录下来。
2、严格按要求告知权利义务。记录中必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要告知自己的工作单位,并出示本人的有关证件;二是要告知被谈话人谈话的相关依据;三是要告知其权利和义务,特别要有要求其“要如实回答,不得隐瞒事实和证据,说假话、作伪证要追究其党政纪乃至法律责任”的内容。
3、严格按要求详细记录被谈话人工作简历、家庭成员情况、家庭经济情况、主要收入来源、社会关系、被谈话人与案件相关人员关系、交往情况等。一般从被谈话人与其他案件当事人的相识情况这一角度切入笔录,如果相识,是怎么认识的,将证人与案件当事人联系起来。如果与其他人没有联系的,我们一般是用“你在任某职务期间有哪些违纪违规行为?”等类似的语句起头,要注意语句不能太直接,如果记录成直接根据谈话人所掌握的信息发问,就存在指供、诱供之嫌。
(三)要紧扣违纪违法的四个要件
构成违纪违法行为错误四个要件是我们谈话记录的重点。一般来讲,案件事实要素应当包括案件当事人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情节、手段、经过、后果,即我们常说的“七何”要素,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因、何果、何某某。证明了这些案件事实的构成要素,也就证明了违纪违法行为错误的构成要件。如构成受贿类错误,必须具备明确的违纪违法行为主体、案件当事人的主观故意,收受钱物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事实等。
首先,记录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能具体到哪年哪月哪日,甚至是具体到上午下午几时最好。原则上谈话笔录忌讳使用模糊词语,但有些情况也可适当使用:如在表达被谈话人难以具体确定的时间时,可用今年春、凌晨、近来、不久、三月的一天等来表述。二是要基本一致,特别是要证人、案件当事人之间的陈述要基本一致,如果有书证的,还要与书证时间保持一致。
其次是记录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过程。要记清事情发生的基本经过,也就是指案件是在何种情况下发生的、是如何发生的。在制作笔录时,记录要把握重点,求全、求实、求真但不是字字句句不漏,被谈话人讲什么就记什么,否则就会造成笔录轻重不分,影响主题;尽可能要如实记录,不改变原意、原话。证人证言一般要使用第一人称进行叙述。有些案件,如行受贿时,行贿人与案件当事人免不了案发时或案发前后有相互对话。如实记录当时的直接对话,对定案关系重大,但有的笔录制作中不重视这一点,轻易将原话改为转述语句,这样,易产生语句含义不准确,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相互作证,也不能真实反映发案时的处境、情节。对关键情节能用原话的地方,最好用原话,只有在原话记不准或记清的情况下,再用转述的语句,但要求保持原意不能改变。
三是对违纪违法行为过程的记录中,特别是在受贿案中,要通过行、受贿双方的行为、对话,简单概括出行贿方行贿的原因以及受贿方的谋利性语言,就是必须从证人证言中清楚体现出其有为行贿人谋利的意思,如“我会安排某某去办的”等,而不能仅仅是有“我知道了”这样含意模糊的语言。
三是关于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原因的记录。任何案件都有其发生的原因,它包括案件发生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前者是指案件当事人或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后者是指促使或导致案件当事人或行为人做出某种决定或实施某种行为的外界因素。在案件的构成要件中,有些错误的主观要件必须是主观故意,如果在笔录中记录不准确的话,就会影响案件的定性与处理。
四是关于涉案钱物走向的记录。如在贪污类错误案件中,要记录追问公款是哪里来的,怎么形成的,贪污的钱到哪里去了等;在贿赂类错误案件中,要追问记录的是贿赂款的来源和去向,否则将直接影响案件的认定。并且要记录还有哪些人知晓此事,这样可以尽量扩大证据面,提高证据的充分性,确保把案件办扎实。同时问清来源去向有利于收集相关证据,如书证、证人证言等。
此外,要特别注意的是贿赂等违反廉洁自律类的错误中有关谋利的记录。在记录这一部分时,一是要注意合理布局,首先叙述事情的来由,引起发生收、送财物的原因可简要写,综合概括出问题的实质。二是有书证存在的,要充分结合书证加以说明。而且记录时,可先把书证取到位,再行记录。三是在有案件当事人供述的情况下,要使相关谈话笔录的谋利情节保持相互一致。四是谋利要具体,要使任何一个行贿行为必须要有具体的指向,要有针对的谋利,而且这个谋利必须是具体的事,绝不能记录:“我给某某人送钱就是为了让他帮忙或取得支持”这样大而化之,这样的叙述对谋利来说,说有就有,说没有就没有,根本不存在确定性。五是注意在一般情况下,往往是一个行为针对一个谋利,但特殊情况下,既有多个行为针对一个谋利,也有一个行为针对多个谋利,或互有交叉。六是要注意谋利有三种表现形式,即承诺、实施和实现,承诺即答应了还没办;实施是不仅答应,还采取了一定的具体行为;实现即办成了事。在记录谋利时,至少要让证人证实到案件当事人承诺的地步,否则你这个笔录记得再好也没用。至于实施、实现,是采取什么措施、通过什么人办理的,都有哪些书证加以支持,必须记清楚。
(四)、一定要注意收好尾
在记录完主要事实后,应向被谈话人问所记录的内容是否是事实,如“你以上所讲的是不是事实?”、被谈话人是否还有说明补充的内容,如“对以上笔录,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如果没有补充,就应记录“请看以上笔录并签字”的内容。
如果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允许被谈话人补充或改正。修改后,一般不再重新抄写,保持修改原样,但修改的地方要要求被谈话人用手指印固定。要对记录逐页标明页码,让被谈话人逐页签名、按手印。最后一页在记录完后,让被谈话人在结尾后另起一行处签署“以上笔录我已看过(或已向我读过),与我讲的一样”,并签名按手印、署明日期, 不能使用“属实”、“基本一致”、“仅供参考”等模糊语言。被谈话人拒绝签字的,调查人员应当注明。笔录中需要按手印的部位,如签名处、笔录补充或修改处,都要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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