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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嵌入识别技术的公共监控的行政调查和刑事搜查功能嵌入识别技术的公共监控在行政调查和刑事搜查方面有着重要的应用功能。这种技术可以通过识别个体的身份信息来辅助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工作,对于寻找失踪人员、追踪犯罪嫌疑人等方面具有很大的帮助。同时,在刑事搜查方面,嵌入识别技术可以通过分析监控视频中的人脸特征等信息,帮助警方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然而,不同的识别技术对权利的干预程度是不同的。一些识别技术可能会涉及到个体的隐私权,对于个体的行踪轨迹进行长时间的记录和分析,从而干扰了个体在公共场所的自由。因此,对于这些技术的使用应该进行有效的区分和限制,以保护个体的权利。
然而,目前存在的问题是缺乏对技术的有效区分。由于对不同技术的没有明确的界定和规范,导致了对于技术的应用范围和限制不清楚。这不仅抹杀了技术红利,也有可能导致为警察执法设定的实体与程序要求无法发挥应有的价值。
此外,隐私权并不能有效防备监控权的侵害风险。虽然隐私权在保护个体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隐私权的保护并不是万能的,不能完全防止监控权的侵害。因此,我们需要寻找一个更加妥当的解决方案。
一个更妥当的解决方案是保障个体在公共场所的匿名期望。这意味着我们应该维持数字时代识别信息的模糊性,不对个体的身份进行持续、隐匿、不加区分的识别与追踪。这并不意味着个体在公共场所可以完全不被观察,而是保护个体的身份信息不被行政机关持续地记录和使用。
因此,对于公共监控问题的讨论应该一分为二。首先,图像采集的权力可以是宽泛的,警方可以在公共场所安装监控摄像头进行图像采集,以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但是,对于个体的身份识别应该是个别的、回应性的,只有在确实需要进行调查和搜查工作时才能进行身份识别。
综上所述,嵌入识别技术的公共监控在行政调查和刑事搜查方面有着重要的功能。然而,不同识别技术对权利的干预程度不同,缺乏对技术的有效区分可能导致警察执法设定的实体与程序要求无法发挥应有的价值。隐私权并不能有效防备监控权的侵害风险。因此,保障个体在公共场所的匿名期望是一个更妥当的解决方案。公共监控问题应该将图像采集的权力与身份识别分开讨论。二、缺乏对技术的有效区分的问题
A. 警察执法设定的实体与程序要求的价值发挥受限
公共监控中的嵌入识别技术在行政调查和刑事搜查中被广泛应用。然而,不同的识别技术对权利的干预程度不同,这使得对技术的有效区分变得非常重要。如果缺乏对技术的有效区分,将会抹杀技术红利,同时也可能导致为警察执法设定的实体与程序要求无法发挥应有的价值。
当前,公共监控中常用的识别技术包括人脸识别、指纹识别、虹膜识别等。这些技术在一定程度上为行政调查和刑事搜查提供了便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人脸识别技术在公共监控中的应用已经非常普遍,但其对个人隐私的侵犯程度较高。如果没有对技术进行有效区分,就无法将不同技术的权利干预程度纳入考量,从而无法确保警察执法设定的实体与程序要求能够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警察执法设定的实体与程序要求通常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而制定的,但如果对技术的区分不够清晰,可能无法有效平衡执法需求和个人权利。举例来说,公共监控中广泛应用的人脸识别技术虽然能够帮助警方快速识别嫌疑人,但它也可能导致个人隐私的泄露和滥用。如果没有对技术的有效区分,警察执法设定的实体与程序要求可能无法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从而限制了其发挥应有价值的能力。
B. 隐私权无法有效防备监控权的侵害风险
隐私权是个体的基本权利之一,但不幸的是,隐私权并不能有效防备监控权的侵害风险。公共监控中的嵌入识别技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程度较高,尤其是人脸识别技术。然而,隐私论存在不周延之处,无法有效防备监控权的侵害风险。
在数字时代,个体的身份信息变得越来越容易被获取和利用。公共场所的监控设备普遍存在,人们的行动和活动很容易被记录下来。而嵌入识别技术的应用进一步加剧了这种侵犯个人隐私的风险。然而,仅仅依靠隐私权来保护个人隐私是不够的,因为隐私权并不能有效防备监控权的侵害风险。因此,需要寻找更妥当的解决方案来保护个体在公共场所的隐私。
一个更妥当的解决方案是维持数字时代识别信息的模糊性,保障个体在公共场所的匿名期望。这意味着个体的身份不应被行政机关持续、隐匿、不加区分地识别与追踪,而是应该保持一定的匿名性。这种匿名期望并不是要求个体不被观察,而是要求个体身份在公共场所不被持续性地识别与追踪。通过维持数字时代识别信息的模糊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个体的隐私权,减少监控权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综上所述,缺乏对技术的有效区分不仅抹杀了技术红利,还可能导致为警察执法设定的实体与程序要求无法发挥应有的价值。而隐私权并不能有效防备监控权的侵害风险。因此,应该保障个体在公共场所的匿名期望,维持数字时代识别信息的模糊性。公共监控问题应该将图像采集的权力与身份识别分开讨论,图像采集的权力可以是宽泛的,而身份识别应是个别的、回应性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平衡公共安全和个人权利,确保公共监控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三、保障个体在公共场所的匿名期望的解决方案
为了解决公共监控对个体隐私权的侵害问题,一种更妥当的解决方案是保障个体在公共场所的匿名期望,维持数字时代识别信息的模糊性。这种解决方案旨在确保公共监控的目的和功能得到满足的同时,也保护了个体的隐私权。
首先,维持数字时代识别信息的模糊性可以有效保障个体在公共场所的匿名期望。在现代社会中,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人们的个人信息可以被轻松获取和利用。为了保护个体的隐私权,公共监控系统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对识别信息进行模糊处理,使得个体的身份无法被轻易辨认。这样一来,即使个体被拍摄或录像,也不会造成对隐私的侵犯。
其次,个体身份不被行政机关持续、隐匿、不加区分识别与追踪的自由也是保障个体在公共场所的匿名期望的重要方面。在公共监控中,行政机关通常希望能够对个体进行持续、隐匿、不加区分的识别与追踪,以便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然而,这种方式会严重侵犯个体的隐私权。因此,个体应该有权利拒绝行政机关对其进行持续、隐匿、不加区分的识别与追踪,以保障其匿名期望。
为了实现这种解决方案,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来规范公共监控系统的运行。首先,应该明确规定公共监控系统在图像采集过程中的权力范围,确保其不会过度干涉个体的隐私权。其次,应该强调个体身份识别的个别性和回应性,即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警察才能对个体进行身份识别,并需要有合法的理由和程序。这样一来,可以保障公共监控的效果和作用,同时也保护了个体的隐私权。
此外,公众的监督与参与也是保障个体在公共场所的匿名期望的重要手段。公共监控系统的运行应该透明化,相关信息应该及时公开,以便公众对其进行监督和评估。同时,个体也应该有权利参与公共监控系统的决策过程,以确保其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四、公共监控问题的讨论应一分为二
A. 图像采集的权力可以是宽泛的
在公共监控中,图像采集是必不可少的一环。图像采集作为公共监控的基础,可以帮助监控系统获得大量的信息,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这种图像采集的权力可以被认为是宽泛的,即在公共场所进行图像采集的范围可以较广泛。
首先,图像采集的范围可以涵盖公共场所的各个角落。公共场所作为人们活动的区域,其安全和秩序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为了有效监控和防范潜在的犯罪行为,监控系统应该具备广泛的图像采集能力,覆盖公共场所的各个区域,包括街道、广场、商场等。这样可以确保监控系统获得全面的监控信息,提高犯罪侦查和预防的效果。
其次,图像采集的范围可以包括人们的外貌特征和行为举止。对于公共监控来说,人的外貌特征和行为举止是重要的监控对象。通过采集人们的外貌特征,监控系统可以进行人脸识别和比对,从而帮助警方追踪犯罪嫌疑人或者寻找失踪人口。同时,对于人的行为举止的监控可以帮助发现和预防潜在的犯罪行为,从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B. 身份识别应是个别的、回应性的
与图像采集相对应的是身份识别。身份识别是通过图像采集获得的信息对个体进行身份确认和追踪的过程。相比于图像采集的权力可以是宽泛的,身份识别应该是个别的、回应性的。
首先,身份识别应该是个别的。个体的身份信息是敏感的,公共监控系统不应该对每个人进行身份识别。如果公共监控系统对每个人都进行身份识别,将会对个体的隐私权造成侵犯。因此,身份识别应该针对具体的嫌疑人或者涉案人员,而不是对所有人进行普遍的识别。只有在涉及到具体的犯罪行为或者调查需要时,才应该对个体进行身份识别。
其次,身份识别应该是回应性的。回应性的身份识别意味着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会进行身份识别。当发生了犯罪行为或者需要进行调查时,公共监控系统才会启动身份识别功能。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对个体的不必要的干扰和侵犯,同时保护个体的隐私权。回应性的身份识别也能够更好地平衡公共安全和个体隐私之间的关系,确保监控系统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公共监控问题的讨论应该将图像采集的权力与身份识别分开讨论。图像采集的权力可以是宽泛的,以保证监控系统获得全面的监控信息。而身份识别应该是个别的、回应性的,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会进行身份识别,以保护个体的隐私权。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更好地平衡公共安全和个体隐私之间的关系,发挥公共监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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