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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调)工(干)户籍迁入须知
一、入户条件
(一)本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招(调)工(干)人员及批准随同迁入的子女。
随迁子女属继子女的,申请人与该子女生父(母)结婚应某某2年;未满2年的,申报人现场申请放弃该继子女随迁,不影响正常业务办理。
(二)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二、入户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被查实的,2年内不予受理入户申请;因制作、使用虚假证件涉嫌违法犯罪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一)入户指标卡号信息(指标卡查询方式:1.关注“XX公安”微信公众号--政务服务--户政业务--其他服务--入户指标卡查询。2.公安机关推送的入户指标卡提示短信。3.***户政咨询热线0755-***。)确定已取得入户指标卡的,现场办理时公安机关可使用身份证号码调取指标卡数据。
(二)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
(三)申请人携带随迁子女的,收取随迁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未满16周岁可免收取)、《出生医学证明》。
在国外出生的,还需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未认证的,提交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出生证明中文翻译件的公证书。
(四)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未婚的,免提供;已婚的(含再婚),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文书或户口簿注销页或派出所注销底册或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户口簿“婚姻状况”栏已登记为“丧偶”的不需提供。
在国(境)外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还需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认证。
(五)遇有下列情形,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随迁子女属继子女的,提供抚养权三选一材料:
(1)子女抚养权属法律文书: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调解)书、抚养权变更公证书。
(2)抚养权属方到场签署《关于同意子女户口迁移的声明》。
(3)抚养权属方同意子女迁户的公证书。
2.随迁子女属非婚生(子女出生时父母未登记结婚)的,其生父(母)须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并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父母双方信息的,提供抚养权三选一材料。
(2)《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父母双方信息但无法联络另一方父(母)明确抚养权的,或《出生医学证明》未记载另一方父(母)信息的,还需在《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上详细说明情况,并现场书写“本人申报XXX入户,因抚养权不明产生的户口纠纷,由本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随生父迁户的,需提供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子女出生3个月内,父母登记结婚并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免提供)。
现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无法体现随迁子女是否婚姻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部门服务”—“市公安局”专区—“户政业务”栏目,选择办理的业务类别,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申请信息、上传申请材料,即可完成网上申请。成功递交后,请保持手机通讯畅通,受理编号、补正材料通知、审批结果等相关信息将会通过短信告知。审批进度、补正材料等相关信息在“户政业务”栏目—“进度查询”输入受理编号查询办理。
预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前往拟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回原籍迁出户口,领取《户口迁移证》。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申请材料原件、复印件和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户政中心)窗口核验原件,核验通过的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其中挂靠亲友家庭户的,须户主同时到场确认。
XX省内居民已实施户籍迁移一站式办理,核验通过的,免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不需返回户籍地办理户口迁出,待收到入户短信通知后,***(户政中心)窗口办理入户登记。
2.办理时限
网上预审核时限为5个工作日,补正材料、调查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二)窗口现场办理
1.申请人可关注“XX公安”公众微信号,在“民生”—“户政预约”—“户籍迁入(申请)”栏目进行预约,该业务已开通全城通服务,申请人***户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预约后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窗口办理,核验无误后当场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签收入户档案材料(不得私自拆封)。
2.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回原籍迁出户口,领取《户口迁移证》。
3.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袋封入户档案材料和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户政中心)窗口办理入户手续。其中挂靠亲友家庭户的,须户主同时到场确认。
XX省内居民已实施户籍迁移一站式办理,核验通过的,免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不需返回户籍地办理户口迁出,待收到入户短信通知后,***(户政中心)窗口办理入户登记。
四、温馨提示
(一)材料复印要求。材料复印件应使用A4纸张竖向复印。家庭户口簿须同时复印户口簿扉页、当事人页;集体户口簿只复印盖有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页;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须在同一纸上复印“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页;结(离)婚证须复印婚姻登记员签章页、盖有登记机关专用钢印章的当事人信息页和证号印制页。
(二)申请人提供的入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2年内不予受理入户申请;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由受理单位所属分局依法处理。
(三)如果您想了解更详细办理随迁入户信息,***门户网站、市政府在线查询或直接拨打户政咨询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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