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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员会公告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已由**_*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_*员会
2021年10月28日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2021年10月28日**_*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怖主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应对处置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先发制敌、保持主动,整体防控、专群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
第五条市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按照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部署,统一领导和指挥本市反恐怖主义工作。
各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市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落实辖区内反恐怖主义工作要求。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通过开展群防群治、宣传教育等方式,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七条本市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信息沟通和工作协作,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跨行政区域合作机制。
本市推动建立长江三角洲区域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互通、数据资源共享、应对处置联动、执法标准统一的工作机制,增强区域反恐怖主义工作实效。
第八条本市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参与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学习借鉴国际反恐怖主义经验,促进人员技术交流,提升超大城市防范和应对恐怖主义威胁的能力。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九条市、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规划、计划和预案;
(二)研究、协调反恐怖主义工作重大问题;
(三)监督、检查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健全考核机制;
(四)统筹、指导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健全本级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机制;
(五)指导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领导、指挥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六)组织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承担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
(一)预防、制止以及调查恐怖主义违法犯罪活动;
(二)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
(三)搜集、分析、研判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通报、预警恐怖事件风险;
(四)开展日常巡逻防控,加强对重点目标的巡逻、检查;
(五)负责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核与放射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六)开展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搜集、分析、研判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调查涉及境外的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等工作。
第十二条交通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货物运输、旅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重点目标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履行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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