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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安监规〔2014〕115号
关于印发《XX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XX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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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0日
XX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技术服务行为,保障技术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安全标准化评审等活动的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和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格)认可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省安全监管局有关资质(格)管理部门负责承办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格)认可、外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外省机构”)来皖开展技术服务的登记备案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并依法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内的技术服务机构。
第五条 按照“统一标准、严格规范、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体系。
第六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积极参与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隐患排查、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二章 技术服务
第七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对象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结果、结论等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过程控制体系,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不断提升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 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必须与服务对象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活动内容、范围、完成时限、付款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 技术服务机构对服务对象必须有服务承诺,与服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技术服务机构在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资质(格);
(二)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格)证书;
(三)转包、分包安全生产技术服务项目;
(四)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技术报告(证明),有欺骗、欺诈行为;
(五)无资质(格)证书或者超出资质(格)证书核定业务范围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六)采取欺诈、胁迫、贿赂、回扣、恶意串通或以明显低于正常成本价格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七)开展技术服务活动从业人员不到现场或签定服务协议、收取服务费订金1个月内不到现场开展工作;
(八)泄露技术服务对象单位技术和商业秘密;
(九)向安全监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真实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以及涂改、伪造、转借资格证书;
(二)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具备从业资格仍继续从业;
(三)违反技术服务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故意降低服务质量;
(四)采取不正当竞争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址、
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额
(万元)
报告认可单位
参加项目的技术人员
(信息公开形式:不予公开)
**_*公室 2014年10月21日印发
共印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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