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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政 部 文 件
财会 〔 2016 〕 22 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 〈 增值税会计 处理规定〉 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各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_* ,财政部驻各 省、 自治区、直辖市 、***事处 :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 ,促进 《关 于全面推开营 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 2016 〕 36号 ) 的贯彻落实 ,我们 制定了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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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等有关规定, 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 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应当在 “ 应交税费 ” 科目下设置 “ 应交增值 税 ”、 “ 未交增值税 ”、 “ 预交增值税 ”、 “ 待抵扣进项税额 ”、 “ 待认证 进项税额 ”、 “ 待转销项税额 ”、 “ 增值税留抵税额 ”、 “ 简易计税 ”、 “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 “ 代扣代交增值税 ” 等明细科目。
( 一)增值税 二 般纳税人应在 “ 应交增值税 ” 明细账内设置
“ 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抵减 ”、 “ 己交税金”、 “ 转出未交增值税 ”、 “ 减免税款 ”、 “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 ”、 “ 出口
退税 ”、 “ 进项税额转出 ” 、 “ 转出多交增值税” 等专栏。 其中:
1. “ 进项税额 ” 专栏, 记录一 般纳税人购进货物、 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 服务、 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 准予从当期销 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 “销项税额抵减 ” 专栏, 记录一 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 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3. “ 己交税金 ” 专栏, 记录一 般纳税人当月己交纳的应交增值 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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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转出未交增值税” 和 “ 转出多交增值税” 专栏 ,分别记录 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
5 . “ 减免税款” 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 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
6 . “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专栏 ,记录实行 “ 免、抵 、 退” 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 品的应纳税额;
7 . “ 销项税额” 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 、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 、服务 、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
8 . “ 出口退税” 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 、服务 、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
9 . “ 进项税额转出” 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 、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 、服务 、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
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
( 二) “ 未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 ,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 “ 应交增值税” 或 “ 预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 、多 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 ,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
( 三) “ 预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 、 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 、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 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 ,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 增值税额 。
( 囚) “ 待抵扣进项税额” 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己取得增
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 ,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 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包括 :一般纳税人自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 2016 年 5 月 1 日后 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 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般纳税人取得 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
( 五) “ 待认证进项税额” 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 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包括 :一 般纳税人己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 、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 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 己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
( 六) “ 待转销项税额” 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 、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服务 、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己确认相关收入
( 或利得) 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 税额的增值税额 。
( 七) “ 增值税留抵税额” 明细科目,核算兼有销售服务 、无 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 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 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
( 八) “简易计税” 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 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 、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
( 九)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纳税
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
( 十) “代扣代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 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 税。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 “ 应交税费” 科目下设置 “ 应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 “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 代扣代交增值税” 外的明细科目 。
二、账务处理
(一〉 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 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 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服务 、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按应计入相 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 ,借记 “ 在途物资” 或 “ 原材料”、 “ 库 存商品”、 “ 生产成本”、“ 无形资产”、“ 固定资产”、“ 管理费用” 等 科目 ,按当月己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 ,借记 “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 增值税 ( 进项税额) ” 科目 ,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 ,借记
“ 应交税费一一待认证进项税额” 科目 ,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 , 贷记 “ 应付账款
货的 ,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己做认证 ,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 , 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
2 . 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
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用于简易计 税方法计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 ,其进 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取得增 值税专用发票时 ,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 ,借记 “ 应交税 费一一待认证进项税额” 科目 ,贷记 “ 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 等 科目 ,经税务机关认证后 ,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 ,贷记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转出)” 科目。
3. 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
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自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
不动产或者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其进项税额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 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 应当按取得成本 ,借记 “ 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 等科目 ,按当期 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借记 “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 科目 ,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借记 “ 应交税费一一待抵扣 进项税额” 科目 ,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 ,贷记 “ 应付账款 “ 应付票据”、 “ 银行存款” 等丰斗目 。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 期问允许抵扣时 ,按允许抵扣的金额 ,借记 “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 值税 (进项税额〉” 科目 ,贷记 “ 应交税费一一待抵扣进项税额” 科 目。
4 . 货物等己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 。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己到达并验收入库 ,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 税凭证并未付款的 ,应在月末按货物 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
暂估入账 ,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下月初 ,用红字
?中销原暂估入账金额 ,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 ,按 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 ,借记 “ 原材料”、“ 库存商品”、 “ 固定资产 ” 、“ 无形资产 ” 等科目 ,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借记 “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 科目 ,按应付金额 ,贷记 “ 应付账款” 等科目。
5. 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物 资、服务 、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 税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 ,不通过 “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 科目核算 。
6 . 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 。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 定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 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 、无 形资产或不动产 ,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 ,借记 “ 生 产成本”、“ 无形资产”、“ 固定资产”、“ 管理费用” 等科目 ,按可抵 扣的增值税额 ,借记 “ 应交税费一一进项税额” 科目 ( 小规模纳税 人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 ,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 ,贷 记 “ 应付账款” 等科目 ,按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 ,贷记 “ 应交税 费 一代扣代交增值税” 科目 。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 ,按代 扣代缴的增值税额 ,借记 “ 应交税费一 代扣代交增值税” 科目 , 贷记 “ 银行存款” 科目。
( 二〉 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 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企业销售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应当按应收或己收的金额 ,借记 “ 应收 账款
贷记 “ 主营业务收入”、 “ 其他业务收入”、 “ 固定资产清理”、“ 工 程结算” 等科目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 ( 或采用 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 ,贷记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 税 ( 销项税额) ” 或 “ 应交税费一一简易计税” 科目 ( 小规模纳税 人应贷记 “应交税费 一应交增值税” 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 ,应 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 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 ,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 “ 应交税费一一待转销项税额” 科目 ,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 入 “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 或 “ 应交税费一一简 易计税” 科目。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 ,应将应纳增值税额 ,借记 “ 应收账款” 科目,贷记 “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或 “ 应交税费一 简易计税” 科目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 收入或利得时 ,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 金额确认收入 。
2 .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 ,应 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并按照现 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 算的销项税额 ( 或采用简 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
纳增值税额) ,借记 “ 应付职工薪酬 ”、“ 利润分配” 等科目 ,贷记 “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 或 “ 应交税费 一简易 计税” 科目 ( 小规模纳税人应计入 “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 科 目)。
3.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己确认收入 ,此后产生增值税 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 。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己确认收入 ,但因 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 ,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 时点时 ,企业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 ; 己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 ,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 ,应借 记 “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营业税” 、“ 应交税费 一应XX市维护建设 税”、“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教育费附加” 等科目 ,贷记 “ 主营业务收 入” 科目 ,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 “ 应交税费一 待转 销项税额” 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 ,“ 营业税金及附加” 科目名称调 整为 “ 税金及附加” 科目 ,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资源税 、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车 船使用税 、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利润表中的 “ 营业税金及附加” 项 目调整为 “ 税金及附加” 项目。
(三〉 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 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 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 ,发生成
本费用时 ,按应付 或实际 支付的 金额 ,借记 “ 主营业务成本 ”、 “ 存货 ”、“ 工程施工 ” 等科目 ,贷记 “ 应付账款 ”、“ 应付票据”、 “ 银行存款” 等科目 。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 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 ,借记 “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 ( 销项 税额抵减) ” 或 “ 应交税费一一简易计税” 科目 ( 小规模纳税人应 借记 “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 科目) ,贷记 “ 主营业务成本” 、 “存货”、“ 工程施工” 等科目 。
2 . 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 处理 。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 ,如产生转让收益 ,则按应纳税额借 记 “ 投资收益” 等科目 ,贷记 “ 应交税费一一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 值税 ” 科目 :如产生转让损失 ,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 ,借记 “ 应交税费一一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科目 ,贷记 “ 投资收益” 等科目 。交纳增值税时 ,应借记 “ 应交税费一一转让金融商品应交 增值税” 科目 ,贷记 “ 银行存款” 科目 。年末 ,本科目如有借方余 额 ,则借记 “ 投资收益” 等科目 ,贷记 “ 应交税费一一转让金融商 品应交增值税” 科目 。
( 四〉 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 为核算纳税人出口货物应收取的出口退税款 ,设置 “应收出口
退税款” 科目 ,该科目借方反映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 报应退回的增值税 、消费税等 ,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应退 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 。期末借方余额 ,反映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 。
1. 未实行 “ 免、抵、退” 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按规定退
税的 ,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 ,借记 “ 应收出口退税款” 科 目,贷记 “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 ( 出口退税)” 科目 ,收到出口 退税时 ,借记 “ 银行存款” 科目 ,贷记 “ 应收出口退税款” 科目 : 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 ,借 记 “ 主营业务成本” 科目 ,贷记 “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 ( 进项 税额转出)” 科目。
2. 实行 “ 免、抵、退” 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在货物出 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 ,按规定计算的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 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 ,借记 “ 主营业务成本” 科目 ,贷记 “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转出) ” 科目 :按 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借记 “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 (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 科目 , 贷记 “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 ( 出口退税)” 科目 。在规定期限内 , 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 ,不足部分按 有关税法规定给予退税的 ,应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 ,借记 “ 银行存 款” 科目 ,贷记 “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 ( 出口退税)” 科目。
〈 五〉 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 账务处理。 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 ,原己计入进项税额 、待抵扣
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 ,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的 ,借记 “ 待处理财产损溢” 、“ 应付职工薪酬” 、“ 固定 资产”、“ 无形资产” 等科目 ,贷记 “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 ( 进 项税额转出) ”、“ 应交税费一一待抵扣进项税额” 或 “ 应交税费一一
待认证进项税额” 科目 :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等 ,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 , 应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借记 “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 ( 进项 税额) ” 科目 ,贷记 “ 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 等科目 。固定资 产 、无形资产等经上述调整后 ,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 , 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
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己全额计提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 不动产在建工程的 ,对于结转以后期间的进项税额 ,应借记 “ 应交 税费一一待抵扣进项税额” 科目 ,贷记 “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转出) ” 科目。
〈六) 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 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月度终了 ,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 “ 应交
增值税” 明细科目转入 “ 未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对于当月应交未 交的增值税 ,借记 “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 ( 转出未交增值税)” 科目 ,贷记 “ 应交税费一一未交增值税” 科目 ;对于当月多交的增 值税 ,借记 “ 应交税费一一未交增值税” 科目 ,贷记 “ 应交税费一 一应交增值税 ( 转出多交增值税) ” 科目 。
(七〉 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
1. 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 税 ,借记 “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 ( 己交税金)” 科目 ( 小规模纳 税人应借记 “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 科目),贷记 “ 银行存款” 科目 。
2 . 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交纳以前期间未 交的增值税 ,借记 “ 应交税费一一未交增值税” 科日 ,贷记 “ 银行 存款” 科目。
3. 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预缴增值税时 ,借记 “ 应交税 费一一预交增值税” 科目 ,贷记 “ 银行存款” 科目 。月末 ,企业应 将 “ 预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余额转入 “ 未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 ,借 记 “ 应交税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应交增值税” 、“ 未交增值税”、"待抵 扣进项税额” 、"待认证进项税额” 、“ 增值税留抵税额” 等明细科目 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 ,在资产负债表中的 “ 其他流动资产” 或 “ 其他非流动资产” 项目列示 :“ 应交税费一一待转销项税额” 等科 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 ,在资产负债表中的 “ 其他流动负债” 或 “ 其他非流动负债” 项目列示 :“ 应交税费” 科目下的 “ 未交增值 税”、“ 简易计税”、“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 “ 应交税费” 项目列示 。
四、附则
本规定白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 本规定不 A 致的 ,应按本规定执行 。2016 年 5 月 1 日至本规定施行 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 、负债等金额的 ,应按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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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调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 (财会
( 2012 ) 13 号) 及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规定》 ( 财会 ( 2013 ) 24 号) 等原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同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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