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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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防范建设,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平安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国家标准GB/T 29315-201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导手册》、《**_*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 人防标准

1、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校园)长为校园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2、建立和完善专兼职校园安全工作队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学校要设置专门的安全工作机构。学校安保人员配备必要的校内交通、通讯工具和执勤防护器材。

3、建立专业化校园保安队伍。每个学校专职保安一般应从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保安***中聘请,保安素质和年龄应当适应学校安全保卫的需要,由公安主管部门统一审查资质,持证上岗。专职保安上岗执勤应着保安制服,佩带保安标志和携带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器械。

4、专职保安的配备标准。学校每个校区一般应配3名以上专职保安;寄宿制学校应当配备符合寄宿规模需要的专职保安负责寄宿生的安全保卫工作。

5、在学校中青年教师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带等设施,施划行车线、停车线和人行横线。

12、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

三 技防标准

13、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建设、验收、使用和维护应当符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GB/T29315-2012)》国家标准。

14、学校应设置监控报警室,对本单位的视频监控、报警、电子巡查及系统信息通过管理软件实现联动管理。视频监控、报警信息应与公安部门天网工程、110报警系统或互联网联网,暂不能联网的应预留接口,并符合相关信号采集与传输标准要求。

15、校园出入口及门前两侧、学生宿舍楼(区)、办公楼、教学楼、学校食堂、停车场所及地下室主要出入口和主要通行区等重点部位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在适当位置安装主动报警求助设备。校园周界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主动式红外入侵探测器。

16、食堂(餐厅)、膳食制作场所和食品储藏室、化学危险品库房、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室、配电室、锅炉房、二次供水设备等重要场所应安装防入侵报警设备。

17、技防设施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18、辅助照明灯光应满足视频系统正常摄取图像的照度要求。应配备后备电源,保证断电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持续工作时间不少于1小时,报警系统持续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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