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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教学部大型活动防范措施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场馆大型活动管理,确保大型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维护正常的室内外体育场馆秩序,保障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学校、各院系、群众团体及校外单位在本校室内外体育公共场所面向师生员工及校外人员举办的活动:
(一) 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二) 各类庆祝、庆典、集会等活动;
(三) 体育竞赛、科技竞赛和各类统一考试;
(四) 专题报告会和大型学术交流会、座谈会;
(五) 学生体质测试达标测试;
(六) 其它大型活动。
第三条 体育教学部是学校室内外体育场所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或承办,下同)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大型活动的第一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大型活动按照“谁主办(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申报审批和备案制度。
第六条 各单位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安全审批手续:
(一) 各院系、团委、学生会、体育社团等单位组织的各类学生参加的大型集体活动;
(二) 有关单位、部门和群众团体组织的各类师生参加的大型集体活动;
(三)学校统一组织的大型集会、庆祝、纪念等活动;由学校党委、行政集体研究批准或经主管校领导审批;
(四) 校外单位租用校内外场(馆)举办大型活动,原则上不予审批,特殊情况主办单位应提前7日向体育教学部提交申请,由分管领导审批;
(五) 在校内露天场所举办以上规模和人员参加的各类大型活动;
上述活动,到体育教学部备案并按参加的人数报批:
1、参加人数在 300 人以下的活动由体育教学部分管领导审批;
2、参加人数在 300 人以上的活动由学校分管副校长审批;
第七条体育教学部和保卫处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审查工作,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 7日向体育教学部提供下列有关资料,办理审查备案手续。
(一) 大型活动的总体方案。包括活动内容、规模、时间、地点、人数、参加活动的对象和主要领导、入场方式、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等;
(二) 有关部门或校领导同意举办大型活动的证明;
(三) 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和实施方案以及突发事故处置预案,包括安全责任人、保卫人员数量、保卫人员任务分工和应急措施等;
第八条 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所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牢固安全,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检验合格;
(二) 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 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夜间举办活动必须有照明设施及临时停电的应急措施;
(四) 出入口畅通、标志明显,安全门必须是自由门或外开门;
(五) 危险路段、部位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有明显警示标志;
(六) 有相应的停车场地;
(七) 机房、配电房、消防控制室、贵重物品保管室等重要部位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安排值班守卫人员;
(八) 入场人员不得超过场地核定容量;
(九) 体育教学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其它安全要求。
第九条 经学校批准(校长办公室和主管校领导审批) 举办的大型活动,体育教学部和保卫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活动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 制定大型活动安全保卫方案,并保证有效实施;
(三) 活动开始前,会同举办者勘察活动场所,排除不安全隐患;
(四) 根据大型活动规模,安排保卫力量;
(五) 维护治安秩序,做好治安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六) 保障活动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能导致治安事件紧急情况的。
第十二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自觉遵守体育场馆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有秩序地入场退场;
(二) 严禁随意抛扔物品或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制刀具和其它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活动现场;
(三) 严禁在禁烟禁火部位吸烟或私自动用明火。
第十三条 参加大型活动执勤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纪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禁无证人员入场。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举办者违反本办法,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办单位负责人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体育教学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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