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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关于开展
学校、托幼机构卫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豫卫某某[2012]60号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卫生局、教育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托幼机构卫生安全的管理,保护广大师生、幼儿的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30号)和《**_*关于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豫卫某某〔2012〕38号),经研究,决定自9月份起,在全省开展以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为重点的学校、托幼机构卫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依据及范围
(一)检查内容
1、饮用水卫生工作:以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供水设施和自备供水水源卫生及防护为重点,加大中小学校自备水源与农村学校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监测力度,逐步查清辖区内学校饮用水供水方式、水质和水源情况。
其中,饮用水为自备供水的单位,重点检查自备供水设施的运行及管理情况,并开展水质监测。
饮用水为桶装水的,重点检查桶装水是否有检测合格报告、饮水机是否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涉水产品批件、饮水机是否有清洗记录。
饮用水经水质处理器处理后供师生饮用的,重点检查水质处理器、输送水管道、饮水机(或止水阀)等是否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涉水产品批件以及出水水质是否符合该水质处理器标注的出水水质卫生标准。
2、传染病防控工作:督促指导学校、托幼机构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控制度,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重点检查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治组织管理机构、专兼职管理人员落实情况,传染病防治制度及档案管理情况,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情况,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制度、晨检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因病缺课追踪等落实情况。
3、 教学环境、生活设施卫生情况:以教学环境、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等基本卫生条件为重点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影响学生健康的教学环境卫生监督、检测与数据统计、分析工作。
4、公共场所卫生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对餐厅、图书馆、公共浴室、游泳场所、体育馆、招待所等校内公共场所的微小气候、设备设施等进行监督检查。
5、托幼机构基本情况调查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3月1日经卫生部、教育部联合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_*试行)》已于今年5月11日经省政府颁布实施。为贯彻落实两个办法,现对全省托幼机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见附表4、5),并依照管理办法加强监督管理。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_*试行)》、《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等。
(三)检查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不含部队院校)。
其中,重点检查普通高等学校、农村学校及寄宿制学校的饮用水、传染病防控工作;普通中小学、托幼机构检查数不低于总数的20%。
二、检查时间
2012年9-10月各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2012年11月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2011年学校、托幼机构存在的卫生问题,制定本辖区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监督具体实施方案,提供必要的经费及人员支持,培训、组织、指导本辖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学校、托幼机构卫生长效监管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学校、托幼机构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消除学校、托幼机构卫生安全隐患,促进学校、托幼机构规范化管理。要进一步树立学校、托幼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建立健全卫生安全责任制,落实学校卫生安全措施和整改措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加大对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学校、托幼机构卫生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要落实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30号)文件要求,加强学校卫生监督科室设置和人员培训,加强沟通合作,共同组织监督检查。对落实整改意见存在困难和问题的学校、托幼机构,卫生部门要协同教育部门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或向当地政府部门通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对在执法中发现好的典型以及重大案件,要及时总结上报。
(四)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主动深入学校、托幼机构,突出重点,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建立完善卫生管理制度。要充分发挥学校卫生监督员和卫生监督协管的作用,摸清辖区管理单位底数,建立健全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监督档案。各地卫生监督机构还要按时登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http://doc.001pp.com.cn)上的“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数据填报。11月30日前各地完成各项数据填报工作。
12月1日前,请各省辖市卫生、教育局将汇总表书面材料和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分别寄至省卫生厅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处、省教育厅体卫艺处,同时报送电子文档。省卫生厅、省教育厅适时组织对各地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全省通报。
卫生厅联系人:张某某
联系电话:0371-***
传 真:0371-***
电子邮箱:hnwsjdzf@163.com
教育厅联系人:彭某某
联系电话:0371- ***
传 真:0371- ***
电子邮箱: pengyulin@haedu.gov.cn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表:1、2012年学校、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汇总表
2、2012年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检查汇总表
3、2012年学校教学环境生活设施卫生监督检查汇总表
4、托幼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
5、托幼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
6、学校、托幼机构公共场所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7、2012年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监督检查汇总表附表1 2012年学校 、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汇总表
省辖市 单位(公章):
类别
检查数
市政供水学校数
提供开水学校数
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
二次供水
其他(请注明):_________
2012年因饮用水卫生发生传染病起数/学校数/发病人数
检查
学校数
水源卫生防护合格学校数
蓄水设施定期清洗消毒
学校数
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学校数
水质合格学校数
检查
学校数
蓄水设施定期清洗消毒
学校数
供水设备周围无污染物
学校数
水质合格学校数
检查
学校数
符合要求学校数
农村
幼儿园
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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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监督检查总数
合格数
不合格数
合格率%
行政处罚数
高等学校
中学
小学
托幼机构
合计
注:中学包括普通中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学校等学校。高校包括大学、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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