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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案例讨论
1.马某家住城郊,15岁时,父母在一起事故中双亡,马某与爷爷共同生活。马某高中毕业后没有考上大学,就与爷爷一同以修鞋为生。后来爷爷去世,马某一个人生活,亲戚朋友经常接济他。不久,与马某一同长大的在深圳打工的李某从深圳回来过春节,马某对李某描述的深圳生活非常向往。春节过后,马某决定与李某去深圳打工。临行前,马某对前来送行的村里人表示,自己在城郊的两间土房不要了,等自己赚钱回来,盖更好的房子。六年后,马某在深圳意外受伤,全部积蓄都用来治伤了。在此期间,马某深感城市的人情淡漠,非常怀念家乡。伤好后,马某决定回家乡生活。回来后,发现自己的两间土房被同村人张某占有了。马某要求张某返还房屋,张某认为,马某已经抛弃了该房屋,无权要求返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结论:张某应该返还该房屋给马某,房屋属于不动产,对不动产的变更、取得应该进行登记,而本案中,马某只是口头表示不要该房屋,并没有进行登记,因此,房屋的所有权还是属于马某
2.原告谭某与被告黎某系夫妻关系。2004年9月16日,被告黎某未经原告谭某同意,通过中介,与被告张某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以68万元的价格将其名下的A房卖给被告张某,并在约定的日期将诉争的房屋交付于被告张某。现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两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无效。
结论:《商品房认购书》有效,该房屋虽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占有该房屋,但张某是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且并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因此该《商品房认购书》有效
3.某村农民姜某,刘某系夫妻,共同购买了一辆龙马牌农用车,以姜某的名义办理了车辆入户手续。夫妻俩因琐事发生纠纷,姜某外出为朋友开车。刘某欺气愤之余将农用车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并为王某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刘某携带款出走。姜某月余后返回,发现农用车不知去向,其妻也下落不明。遂后,姜某将其妻和购买方王某诉至法院,诉称妻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农用车卖给他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该买卖关系无效,追回自己的农用车。
结论:本案中王某取得该车的所有权,该买卖关系有效,本案中,王某属于善意第三人,且刘某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并且王某也办理了过户手续,因此,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并未侵害姜某的合法权益。
4.娄某在甲市粮食库购买花生油,该库花生油标价每千克5.70元,娄某当即交款2052元,购花生油360千克,由甲市粮库开票处开具了提油单据。娄某随即持提油单到甲市粮库的油库提油。油库出货员说油管冻结,放不出油,要娄某改日再来。次日,娄某又去提油,仍被告知油管冻结。第三日,娄某再次去提油,被油库告知:油已涨价,没有提走的油不能再提,开过票的可按每千克加价0.20元退款。对此,娄某不同意,坚持要求按原价提油,遂诉至甲市A区人民法院,要求甲市油库按原价给付花生油。
结论: 娄某已经取得该油的所有权,娄某在付款后,虽未实际占有所购买的花生油,而是油库继续占有,但物权已经转移,因此,娄某取得花生油的所有权,且油库应按原价给付花生油。
5.李某即将出国进修,将其所在单***配备给自己使用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邻居赵某。但由于李某离出国还有一个星期,有一些资料要整理,需要使用电脑,于是在卖给赵某时又与赵某签订了一个借用协议,注明该笔记本电脑已卖给赵某,但暂借给李某使用一个星期。在李某借用电脑期间,李某开始办理离职手续,此***告知李某,公司给他配备的笔记本电脑他只有使用权,所有权***,如果李某不归还该笔记本电脑。 将要按原价12 000元偿***。李某表示愿意退还笔记本电脑,并实际交***办理了有关手续。嗣后,李某告知赵某笔记本***只是配给他使用的,现***收回,他愿意退还赵某5000元。但赵某并不同意,以李某、甲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归还笔记本电脑。
结论:电脑***所有,李某只是享有该电脑的使用权,并没有获得该电脑的所有权,所有权还是***,李某并无权处分该电脑。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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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我认为由张某某负责,张某某与朱明之间关于出租车已完成交付,因此张某某取得所有权,由张某某进行负责医药费与修理费,但事后张某某可向朱明进行追偿。
7./
结论:不能,未办理不动产的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无效,并且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刘某已经交付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并不能支持杨某的退房请求,但可以向抵押人进行追偿。
8、李某与其丈夫王某系某纱厂的正式职工。1993年10月,夫妻共出资4300元,购买职工住房一套,具有80%的产权。由李某和厂方签订合同。后来,两人离婚,经协商,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领证后就与他人结婚并住了进去,不久前,纱厂以李某违反厂规为由,开除公职并收回厂房的公有房屋案。
李某是否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结论: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因此双方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因此,李某被工厂开除并不能成为其丧失对公房所有权的理由,工厂也不得以劳动关系的消灭而使李某不能继续享有所购房产的所有权,所以李某取得房屋所有权。
9、甲房******就买卖房屋达成协议,双方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乙公司购买甲房***面积为3000平方米的写字楼,总价款为3000万元。合同履行期届至,买***交付了价款,但比约定的清偿期迟延了10天。同时卖方甲房***也依合同约定 完成交付,将该楼盘移转***占有,并着手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此期间,经交付已实际占有该房屋***因业务调整的需要,又将该房屋以每平方米11 000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丙公司在购买时到房地产登记部门查阅登记,登记机关告知该房产过户手续已经领导批准,正在办理中。丙公司便***支付了3300万元总价款,并***完成了该房产的交付。至此,该房产已由第三***占有。其后,丙公司要求登记机关一次性将该房产过户登记到其名下。后由***了解到该楼盘所处地区将由政府规划开发为商业区,该处楼盘房价也将大幅升值,极具投资潜力。甲公司便***迟延10天支付房款为由宣告解除购房合同,并请求该房产的占有***返还房屋。
甲公司请求该房产的占有***返还房屋的要求是否应予支持?
结论:甲公司的请求不应与支持。甲已经将房屋转卖,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该手续已被领导批准,因***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之间完成房产交付,并办理过户登记,丙取得所有权,所***无权请求该房产的占有***返还房屋。
10.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化肥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将10吨化肥于5日内交付于某某,交货地点为乙方仓库,乙于收获后次日付清货款。甲所在地至乙所在地需要半日车程。合同签订后次日,乙有一熟人到甲所在地送货,乙遂与甲联系,甲同意丙到达后即发货交由丙运至乙处。丙到达甲所在地后,甲将10吨化肥交付承运人丙,并在随货的单上注明付讫。甲开出发票时,将运费一同计算在化肥价格内,由乙负担。当承运人丙行至半途时,被等候在此处的丁某某,强行押运至丁某某。甲向法院提出主张化肥所有权。
谁取得化肥所有权?
结论:乙取得所有权,甲将化肥交给承运人丙,并在随货的单上注明付讫字样。此处的付讫应理解为甲已经完成将化肥交付给承运人丙的行为,而丙是经过乙委托运输化肥,因此可以
理解为甲已经完成将化肥交付给乙的行为,所以完成交付,乙取得所有权。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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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根据法律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这里钱包被扒手扒走并不适用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甲不用赔偿失主损失。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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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根据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所以,该块河滩地应归甲村所有。
13.甲将自己房屋低价出卖于某乙,但约定:在该房屋上为孤寡老人丙设立“居住权”,该权利得对所有房屋的受让人主张。后来某乙将房屋出卖于某某,丁要求丙搬离房屋,丙可以以自己享有“居住权”为由对抗丁?
结论:否。我国民法典虽然规定“居住权”,但“居住权需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才能生效,且甲乙之间的约定并不能限制丁,基于物权法定原则,丙无权以该权利对抗丁。但甲有权基于买卖合同的约定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14.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请判断奇石的所有权归属。
结论:甲。该天然奇石属于遗失物而非无主物,乙无法先占取得所有权。且丙基于赠与合同取得,故不适用善意取得。甲有权要求丙返还。
15.王某自建起一栋二层楼房后,约好友李某一同去房管机构办理权属登记。由于房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疏忽,将所有权人错误登记为李某,王某一时大意并未察觉。随后王某因长期外出务工,遂将该房屋交由李某保管。后来,某日李某向赵某借款15万元,并以该楼房作为抵押,双方去房管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李某不能按时还款付息,便与赵某协商将该楼房拍卖偿还借款。王某得知此事后一方面要求房管机构撤销错误登记并确认其为所有权人,一方面坚决反对赵某拍卖楼房。因最终无法达成协议,王某遂将李某和赵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者间的抵押合同无效。李某和赵某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结论:尽管李某并非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但赵某并不知情,所以赵某是善意第三人,李某和赵某的抵押合同有效。
16.请求排除妨害纠纷案
张林与马某某是邻居,张林住马某某家的前院,张林家不远处有一条河,每到汛期,小河的水都要涨好几倍。一年秋天,马某某因经商需要,准备在自家院修一个地窖。地窖刚挖到2米深的时候,张林担心夏季河水倒灌,冲毁在的住宅,便出面阻拦。马某某认为,地窖是在自家院子挖的,张林无权过问,就继续施工。一年后,由于夏季河水上涨,马某某家的地窖开始渗水,致使张林家的房子地基毁坏,房子中间出现了裂缝。张林马上要求马某某停止使用抽 窖,用土填平,但遭到马某某拒绝。随后的两年由于雨水较少,河水没有倒灌,两家相安无事。到了第四年夏天,有预报说可能发生较大降水,为了防止自家房屋因下大雨引起河水倒灌而遭受损害,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结论:张某可以请求排除妨害为由要求马某某赔偿,因为本案中马某某的地窖渗水使张林家房子地基毁坏,妨害源于马某某所建造的地窖,对张林妨害其权利正常行使,符合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17.李某与陈某房屋处分纠纷案
李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李某开了一家私人企业,罗某在企业当会计,李某罗某很快成了情人,李某用30万元为罗某买了一套房子。陈某知道此事后,认为这30万元钱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李某无权单独处分,要求罗某返还。罗某则认为这钱是李某自愿送给她的,因此不愿意返还。 结论:本案中这3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和陈某对这30万元都有处分权,且李某赠与罗某30万元的行为是自愿的,没有串通故意,因认定有效,陈某无权要求返还30万元。
18.刘某诉村委会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原告刘某取得6.3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后原告外出打工。把该地交给其所在的行政村村委会,村委会把土地承包给了任某,任某耕种至今。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委会又与任某续签了土地承包合同。2008年原告外出务工回来,向村委会索要土地未果而诉至法院,请求村委会和任某返还土地。该6.3亩土地中的1.5亩在诉讼前已经被国家征用,补偿费18 000元由任某领取
结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6.3亩土地,原告刘某已经自愿交回,村委会又重新发包给任某,在实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任某又续签了土地承包合同,因此,原告刘某与村委会的承包合同已经解除,任某的承包合同有效,原告刘某请求返还承包地不应当支持。
19.张某、陈某和A银行房屋抵押贷款案
2000年10月9日张某以陈某的的房屋作为抵押向A银行贷款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为五年,张某将陈某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交付A银行保管,但双方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借款期满后A银行曾多次向张某催讨,但从未向陈某主张权利。截至2007年9月30日,张某尚欠A银行借款本息人民币65 42 1元未还。为此,A银行于2007年10月8日以张某、陈某为被告诉至’法院。
结论:本案中张某,陈某和A银行没有对陈某的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以本案中的不动产抵押权并没有设立,银行不能对陈某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几经易手的手表应属谁所有
99年夏天,刘某某在公园游泳时丢失一块瑞士进口手表。该表被泳池管理员拾得后交给有关部门。刘某某未在规定保管期内认领,该部门依有关规定将手表交给代售店拍卖。该表后被袁某某以拍卖价买下。 00年秋天,袁某某因参加体育比赛,把手表放在更衣室中,因人多混杂,管理不善,被小偷偷去。 00年冬天,该小偷被抓获,并供认自己曾偷得一块瑞士表,并将手表以320元现款卖给同事杜某某,杜某某不知情。经查,手表失主为袁某某。袁某某根据公安局通知前去认领。刘某某也认出此表为自己在泳池丢失的那块,要求袁某某返还;杜某某也认为手表是自己买的,要求拥有该表。三方争执不下,刘某某和杜某某均诉至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结论:本案中该手表属于袁某某,因刘某某未规定保管期内认领手表,失去了对手表的所有权。而且袁某某以正常价格,通过正规渠到购买取得其所有权。后手表被偷,成为赃物,而且杜某某不是以正常的市场价格购买的,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未取得所有权,所以该表属于袁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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